吳玉琢與唐山師范學院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7)冀0291民初301號
判決日期:2017-09-26
法院:河北省唐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吳玉琢與被告唐山師范學院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第三人唐山騰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申請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吳玉琢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侯忠印、李福生、被告唐山師范學院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芳、谷嶺、第三人唐山騰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未滿、陶峰濤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吳玉琢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被告2012年9月起向原告支付2012年至2013年的房屋租金25萬元,支付違約金5萬元,承擔訴訟費。事實和理由:原告于2011年7月19日與被告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將原告擁有使用權的31間學生公寓及公共部分租給被告使用,被告每年支付租賃費25萬元,被告違約自2012年起不支付租賃費。
被告唐山師范學院辯稱:1、原、被告于2011年7月19日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實質是原告代表第三人唐山騰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2、被告與第三人唐山騰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10日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3、被告所欠第三人唐山騰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租金已被唐山市路南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被告已按合同約定履行了自己的義務,原告給付租金的訴請客觀上已無履行可能。
第三人辯稱:1、第三人出資建設涉案房產,對涉案房產享有25年的使用權;2、原告對第三人不享有債權;3、原告與第三人之間未發生涉案房產使用權轉讓;4、原告無權向被告主張權利;5、原告以孫立軍簽收的7.20證明證明取得涉案房產使用權事實與邏輯上不成立。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1、原告提交的其與唐山軍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借款協議、勞務合同書及唐山物證司法鑒定中心唐物鑒(2014)文檢字第88號司法鑒定意見書涉及案外人唐山軍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且其中的借款協議為復印件,本院均不予確認;2、原告提交唐山軍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審核表等材料,用以證實張秀榮系唐山軍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股東,其對原告借給軍安公司的300萬元負有償還義務,該證據為復印件,且對其主張的待證事實缺乏證明力,本院不予以確認;3、原告提交唐山騰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企業信息、變更法人代表申請、唐山騰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給喬長順的授權委托書用以證實唐山騰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股東張秀榮、喬長順、法定代表人張某均同意將案涉出租房屋的使用權轉讓給了原告,原告雖然主張該證據復印于工商管理部門,但沒有加蓋相關印章,且該證據對其主張的待證事實缺乏證明力,本院均不予以確認;4、原告提交唐山騰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張某出具的證明及其出具證明時的錄像,用以證明張某作為唐山騰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意將涉案房屋使用權轉讓給原告,證人張某沒有出庭,且與原告吳玉琢在本案爭議事實發生時系夫妻關系,對其出具的證明,本院不予確認;
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和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09年6月26日,被告與第三人簽訂唐山師范學院國際交流中心、產學研綜合樓項目開發建設與經營管理合同,第三人承建被告國際交流中心、產學研綜合樓項目,合同約定,項目建設所需土地由被告提供,所需投資由第三人提供,項目產權歸被告,被告、第三人按總建筑面積二、八比例分享使用權,第三人擁有項目經營使用權25年,自2010年10月1日起至2035年9月30日止。項目竣工后,第三人取得被告北校區學生公寓六層整層31間宿舍及公共部分的使用權。2011年7月19日,經第三人唐山騰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股東喬長順與被告唐山師范學院副校長孫立軍電話通話后,原告吳玉琢與被告唐山師范學院簽訂《屋租賃合同》,原告吳玉琢為出租方,被告唐山師范學院為承租方,出租座落于唐山師范學院北校區學生公寓六層整層31間宿舍及公共部分,租賃期限為五年,從2011年9月1日中午12時起至2016年8月30日中午12時,每年租金25萬元整,租金按年交付,合同簽訂后立即支付第一年的租金,以后每年9月15日前支付下一年的租金。被告唐山師范學院的副校長孫立軍在原告吳玉琢提交的“證明/我公司與唐山師范學院合作開發的學院北校區學生公寓六層,按雙方約定應歸我公司使用25年。現我公司已將使用權轉讓給吳玉琢。特此證明/唐山騰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公章)/2011年7月19日”上簽寫“收到/孫立軍/7.20”。2012年3月31日,被告將2011年至2012年的租金25萬元支付給第三人。2013年3月10日,被告與第三人簽訂房屋租賃協議,第三人為出租方,被告為承租方,出租座落于唐山師范學院北校區學生公寓六層整層31間宿舍及公共部分,租期為從2011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0日止,每年租金25萬元,第三人施工中所欠水電費693779.31元,用剩余四年房租扣除,扣除后剩余租金306220.69元在2015年12月份一次性付清。2016年12月1日,唐山市路南區人民法院執行趙林與第三人承攬合同糾紛一案,以第三人對被告享有到期債權將前述租金306220.69元扣劃走。
另查明,唐山騰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2006年4月1日登記設立,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曹海峰、曹海濤各出資500萬元。同年11月2日,曹海峰將給500萬元股權轉讓給張秀榮,曹海濤將其500萬元股權轉讓給喬長順,張秀榮為公司執行董事兼經理、法定代表人,張秀榮、喬長順二人為夫妻。2011年6月27日,經公司股東會表決,張某任唐山騰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兼經理、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張某與原告吳玉琢原系夫妻,二人于2016年5月23日離婚。2012年4月21日,喬長順病逝,同年5月21日,被告唐山騰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被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銷營業執照。2013年11月29日,吳玉琢向唐山市路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唐山市師范學院自2013年9月起支付房屋租金25萬元、違約金5萬元,2016年9月19日撤回起訴,同年10月12日,再次向該院提起訴訟,因唐山師范學院提出管轄權異議,案件移送本院審理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吳玉琢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5800元,退還原告吳玉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孫樹俊
人民陪審員宋建忠
人民陪審員張景忠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門慧
判決日期
2017-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