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慧通互聯科技有限公司與程衛東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皖0191民初3340號
判決日期:2017-12-26
法院:安徽省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慧通互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徽慧通公司)與被告程衛東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安徽慧通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朱廣志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程衛東經本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安徽慧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程衛東償還高速公路通行費4974.71元、服務費74.62元、違約金248.7元(以4974.71元為基數,自2017年2月23日起按日萬分之五的標準暫計至2017年5月31日,此后計至款項實際付清之日止)。
事實與理由:2015年10月9日,安徽慧通公司與安徽省高速公路聯網運營有限公司簽署《安徽交通卡貨車項目合作協議》,約定雙方聯合面向貨車用戶發行推廣“安徽交通卡慧易通聯名卡”,用戶可使用其在安徽慧通公司開設的資金賬戶內的預存費用進行消費。2016年9月6日,程衛東在安徽慧通公司申請辦理慧易通服務業務,并與安徽慧通公司簽署《慧易通服務協議》。2016年9月28日,雙方又簽訂《ETC借條服務協議》。協議簽訂后,安徽慧通公司如約向程衛東提供授信服務和慧易通賬戶關聯代扣服務,但程衛東對其8筆金額共計4974.71元消費款項至今未予償還,故安徽慧通公司訴至本院。
被告程衛東未作答辯。
原告安徽慧通公司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證據:1、《安徽交通卡貨車項目合作協議》、《慧易通服務協議》、《慧易通服務申請表》、《ETC借條服務申請表》;2、消費明細和交易記錄;3、光盤;4、快遞單、快遞憑證。被告程衛東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放棄舉證、質證權利,應自行承擔不利后果。對有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2015年10月9日,安徽省高速公路聯網運營有限公司(甲方)與安徽慧通公司(乙方)簽訂《安徽交通卡貨車項目合作協議》,約定參照現有合作銀行發卡模式,甲、乙雙方共同推行“記賬卡綁定”業務,即乙方將用戶安徽交通卡(記賬卡)綁定在乙方慧聯運物流平臺開設的資金賬戶,甲、乙雙方根據該用戶在全國ETC聯網省份高速公路車道消費記錄進行資金清分結算。安徽交通卡(記賬卡)采用“先通行、后結算”方式。甲方應將ETC聯網省份車道消費信息,向乙方發送;乙方接收后按雙方商定的資金結算周期全額付款至甲方指定賬戶。
2016年9月6日,程衛東向安徽慧通公司提交《慧易通服務申請表》。同日,安徽慧通公司(甲方)與程衛東(乙方)簽訂《慧易通服務協議》,約定慧易通系甲方與安徽省高速公路聯網運營有限公司,基于安徽交通卡(貨車專用)產品,面向貨車用戶開發的高速公路預存后消費業務。慧易通服務包括乙方的通行費預存、消費,及通行費、服務費催收等服務。甲方根據乙方提供的書面材料,進行審查及業務辦理。乙方開通服務及預存通行費后,即可上路通行,享受慧易通服務。乙方須按照本協議的約定,并遵照甲方的付款指示及時付款。
2016年9月18日,安徽慧通公司(甲方)與程衛東(乙方)簽訂《ETC借條服務申請表》,約定慧易通簽約代扣賬戶:程衛東A套餐,車牌號:皖L×××××、皖L×××××。甲方為乙方提供的安徽交通卡貨車高速通行費的信用消費服務,乙方可依據ETC借條規則及申請,享受由甲方提供的相應的信用消費付款方式。ETC借條包括通行費預存及慧易通賬戶代扣等服務。甲方根據乙方的申請,進行審查、業務辦理。乙方開通服務后,即可享受ETC借條服務。乙方使用信用消費服務,按日產生相應的服務費,乙方須按照本協議的約定,并遵照甲方的還款指示將欠還款項還清。乙方的ETC借條賬戶會與現有的慧易通賬戶綁定,自動代扣,由此產生的欠還款項,乙方須在到期還款日之前完成還款。到期還款日系乙方使用ETC借條進行信用消費日的第30天。甲方向乙方收取信用消費服務費,在到期還款日之前,按消費金額的萬分之五/日計收服務費,在到期還款日之后,視為乙方違約,甲方按欠還款項的萬分之十/日計收違約金。
上述協議簽訂后,安徽慧通公司按照約定向程衛東提供信用消費及賬戶代扣等服務,但程衛東2016年12月28日、2017年1月19日至1月22日期間消費10次的高速公路通行費共計5660.05元至今未償還,扣除其已還款的685.34元,尚欠4974.71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全部證據證實,本院予以認定
判決結果
被告程衛東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安徽慧通互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高速公路通行費4974.71元、服務費74.62元、違約金(以4974.71元為基數,自2017年2月23日起按日萬分之五的標準計至款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公告費600元,合計650元,由被告程衛東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李群
人民陪審員王永清
人民陪審員王勁松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戚冠冠
判決日期
2017-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