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黎明與中山市萬土人才咨詢服務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粵2071民初14693號
判決日期:2017-09-26
法院: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楊黎明訴被告中山市萬土咨詢服務有限公司(下稱萬土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原告楊黎明及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獻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楊黎明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權,刪除其網站上的涉案作品;2.在《中國知識產權報》上向原告公開致歉,并消除影響;3.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8000元;4.承擔本案的公證費800元、差旅費1200元等合理費用。事實和理由:原告系《求職時可請面試官吃免費的午餐》(原名:《求職,不妨先請老板吃免費的午餐》)一文的作者,對該作品享有完全的著作權。近期,原告瀏覽互聯網時,發現上述作品被被告上傳于其所經營的“大學生人事在線”商業網站(網址為:http://××/news/××.html),利用于商業盈利活動。被告未經原告本人授權,擅自將原告作品刊發于其所經營的商業網站,利用于商業盈利活動,其行為已侵犯了原告對涉案作品所享有的署名權、修改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等民事責任。原告為維護自己身為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本院。
被告萬土公司辯稱,一、我方確實在所運營的“大學生人事在線”網站轉載了原告主張權利的文章,但我方轉載該文章并無侵權惡意,影響范圍有限,未給原告造成不良影響,也未侵害其任何權益,其主張我方在《中國知識產權報》上公開致歉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二、綜合涉案作品類型和篇幅、文學價值、作者知名度、文章點擊量、網站性質等因素來看,涉案文章的受眾十分有限,影響微小;三、涉案作品發表時未標明禁止轉載,我方在轉載時已經標注了轉載來源。而且,我方在大學生人事在線網站轉載報刊已經發表的文章屬于合法轉載,不應認定為侵權;四、原告在全國展開大規模訴訟,存在惡意訴訟行為。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查明事實如下:
2011年8月15日,《廣州日報》“職場周刊”專欄刊登了一篇標題為《求職可請老板吃“免費的午餐”》的文章,作者為楊黎明。該文章介紹了“我”應聘策劃總監時的經歷,建議求職人員在面試時可以免費為公司做點什么以充分證明自己的能力,全文約一千多字。2013年7月18日,楊黎明為前述作品在國家版權局進行了版權登記,名稱為《求職,不妨先請老板吃頓“免費的午餐”》,登記號為國作登字-2013-A-00097012,作品類別為文字作品,著作權人為楊黎明,創作完成日期為2011年7月1日,首次發表時間為2011年8月15日。
2011年8月16日,萬土公司在其運營的網站“大學生人事在線”(網址為××)的“職場學院”欄目上轉載了一篇名為《求職可請面試官“吃免費午餐”》的文章,萬土公司并未標明作者,僅標示文章來源于《廣州日報》。2017年7月14日,楊黎明為保全該網站內容申請了公證取證,浙江省寧波市天一公證處于2017年7月20日出具(2017)浙甬天證民字第5090號公證書,證實“大學生人事在線”在2011年8月16日刊登了《求職可請面試官“吃免費午餐”》一文,點擊量為36。2017年8月8日,楊黎明提起本案訴訟,主張前述實體權利。
庭審中,雙方當事人確認××網站的主辦單位為萬土公司,萬土公司已在“大學生人事在線”上刪除了涉案文章。經比對,“大學生人事在線”刊登的《求職可請面試官“吃免費午餐”》一文除標題稍有修改外,其余內容與《廣州日報》刊登的文章一致,二者為同一作品。
另查,為證明其為制止侵權而支出的合理費用,楊黎明向本院提供了公證費發票及兩張火車票。公證費發票由浙江省寧波市天一公證處于2017年7月14日出具,金額為800元。火車票記載的乘客均為楊黎明,時間均為2017年9月13日,車次分別是從廈門到深圳北的D2295及深圳北到中山的G6338,共294.5元。楊黎明稱其經常住所地在福建廈門,其提供的火車費僅是本案一審開庭的所支付的車費。萬土公司認為楊黎明的戶籍地在江西省,其提供的從福建廈門至深圳的車票沒有依據,且楊黎明在全國多地法院有過訴訟,所提交的公證費發票的不一定是為本案所支出。
又查,萬土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15日,注冊資本為2000990元,企業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經營范圍為收集、整理、儲存和發布人才供求信息,人才推薦、招聘、培訓、租賃、測評,人事服務外包、人才業務咨詢指導、人才資源開發與管理咨詢及國內勞務派遣、代辦各類證照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山市萬土人才咨詢服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在其主辦的“大學生人事在線網”(www.wtjob.cn)的首頁顯著位置刊登致歉聲明,公開向原告楊黎明賠禮道歉(內容須經本院審核);如逾期不致歉,本院將在中山網(網址為http://www.zsnews.cn)公布本判決的主要內容,有關費用由被告中山市萬土人才咨詢服務有限公司負擔;
二、被告中山市萬土人才咨詢服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楊黎明賠償經濟損失(含制止侵權的合理費用)2500元;
三、駁回原告楊黎明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原告楊黎明已預交),由原告楊黎明負擔100元,被告中山市萬土人才咨詢服務有限公司負擔200元,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朱慧珊
人民陪審員溫超月
人民陪審員黃丹民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陳臘梅
判決日期
2017-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