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宏宇與泗洪孔圣置業有限公司、王輝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蘇1324民初1389號
判決日期:2017-08-10
法院:江蘇省泗洪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董宏宇訴被告泗洪縣孔圣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孔圣置業)、王輝、張柏芹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董宏宇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軍,被告王輝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孔圣置業、張柏芹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董宏宇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王輝和張柏芹共同償還原告工程欠款216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2月31日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泗洪縣孔圣置業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事實和理由:泗洪縣孔圣置業有限公司其開發的位于泗洪縣的孔圣名城項目發包給中天銀都(天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中天銀都(天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將勞動分包給南通智宇勞務有限公司。原告在工程上做瓦工。2016年4月28日經雙方結算,王輝向原告出具條據,認可應付原告216000元,并約定2016年12月31日付清。但到期后被告均不予償還。因王輝和張柏芹是夫妻關系,王輝因經營需要向原告出具欠條,系夫妻共同債務。請求支持原告訴請。
被告王輝辯稱:當時王輝是泗洪縣輝祥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股東,董事長是周玉祥。當時是以這個公司的名義和中天銀都(天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宿遷辦事處有個姓何的簽建設施工合同的。后來中天銀都發包給南通智宇的。南通智宇發包給案外人徐瑞的,徐瑞又發包給原告的。年底原告要錢的時候,經常上訪,張志雨沒有錢支付,經歸仁鎮人民政府協調,王輝沒有辦法就打條子給原告的。
被告孔圣置業、張柏芹未作答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被告王輝對原告董宏宇提供的其向原告出具的孔圣名城瓦工結算清單一份由被告王輝書寫無異議;原告董宏宇對被告王輝提供的董宏宇于2016年4月28日出具的收條1份、領條1份無異議。本院對上述證據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對當事人有爭議的證據,本院作如下認證:被告王輝提供如下證據,1.照片34張,證明孔圣名城房屋7、8號樓主體結構存在質量問題。2.監理公司出具的罰單2份,證明原告做的孔圣名城房屋7、8號樓工程存在質量問題。3.雜工點工記錄表,因為原告沒有干完,后期又找人清理維護產生的雜工費用。4.收條3份,證明張志雨于2016年4月28日已經收到王輝支付的瓦工工程款280000元。董宏宇于2016年4月28日前后收到王輝支付的工程款11000元、64000元。
原告董宏宇質證認為:對證據1不予認可,認為不確定拍照的時間和地點,也反映不出工程存在質量問題;2.證據2監理通知單和本案瓦工沒有關系。通知單是發給中天銀都公司的,不存在給孔圣置業造成損失的情況。3.對雜工點工記錄表的真實性不予認可。4.對董宏宇向被告王輝出具的1份收條及領條1份無異議,對張志雨出具的收條真實性不清楚,與原告沒有關系。
本院認證如下:1.被告王輝提供的照片34張,無拍攝時間、地點,無法證明照片中工程存在質量問題,即使能夠證明存在質量問題,也無法證明是涉案孔圣名城小區工程及是小區哪棟樓存在質量問題,亦無法證明質量問題是原告瓦工施工所致。2.被告提供的監理工程師通知單(質量類),是江蘇中源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項目監理部向中天銀都出具的,第二份通知單向誰出具無法得知,該兩份監理通知單出具時間分別為2016年5月5日、2016年6月10日,是在原被告雙方于2016年4月28日結算之后出具,與本案原告瓦工施工的關聯性無法認定。3.被告王輝提供的雜工點工記錄表出具時間亦是在原被告雙方于2016年4月28日結算之后,與本案原告瓦工施工的關聯性無法認定。4.原告董宏宇對被告王輝提供的董宏宇于2016年4月28日出具的金額為64000元收條1份、金額為11000元領條1份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對張志雨于2016年4月28日向被告王輝出具的瓦工組28萬元收條,與原被告于2016年4月28日的瓦工結算清單及清單下面的借條,相互矛盾,對張志雨的收條本院不予采信。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被告孔圣置業開發位于泗洪縣的孔圣名城項目,原告董宏宇為該項目做瓦工工作。被告王輝自認孔圣置業登記法定代表人雖為張柏芹,但實際為其個人所有,張柏芹只是掛名。后原告董宏宇退場,被告王輝與原告董宏宇于2016年4月28日結算,被告王輝向原告出具孔圣名城瓦工結算清單一份,載明:“共計3990.8平方米*55=219494元,加雜工費總計貳拾捌萬元正(280000.00),減去春節領款壹萬元(10000.00),于2016年4月28日又領款伍萬肆仟元正(54000.00),總共計下欠:貳拾壹萬陸仟元正(216000.00),備注:現以借款方式打借條給董宏宇。結算清單下附借條一份,載明:“今借到董宏宇貳拾壹萬陸仟元正(216000.00),于2016年12月31日前付清,如到期未付清,將孔圣名城套房抵押(按售樓價低于200元低),借款人:王輝,見證人:張志雨,2016年4月28日”。
另查明,原被告雙方結算,被告王輝欠付原告董宏宇瓦工費用280000元,原告董宏宇于2016年4月28日已收到被告王輝64000元、11000元,余款至今未付
判決結果
一、被告王輝給付原告董宏宇瓦工費用205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履行完畢。
二、駁回原告董宏宇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在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540元,由被告王輝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4540元(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宿城支行,帳號:46×××80,戶名:宿遷市財政局國庫處)
合議庭
審判長崔學志
代理審判員張銳
人民陪審員喬家勝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書記員解祥鳳
判決日期
2017-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