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峰劉玲與重慶市龍鄉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永川分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渝0118民初3955號
判決日期:2017-07-11
法院:重慶市永川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孔令峰、劉玲與被告重慶市龍鄉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鄉苑公司)、重慶市龍鄉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永川分公司(以下簡稱龍鄉苑永川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孔令峰及其與劉玲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伍健,被告龍鄉苑公司、龍鄉苑永川公司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舒展、劉培桃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孔令峰、劉玲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二被告支付對重慶市永川區臥龍路180號房屋不滿足規范要求的梁構件進行加固處理,對板頂支座負彎矩承載力不足的構件進行加固處理,對裂縫進行封閉維修處理所需費用;2.請求二被告支付房屋在修復期間產生的搬家費、物管費、水電費、房租費、財產損失費、裝修損失費;3.請求二被告支付房屋減少使用年限損失;4.本案訴訟費、鑒定費由二被告負擔。庭審中,原告孔令峰、劉玲將第一項訴訟請求變更為要求二被告對重慶市永川區臥龍路180號房屋不滿足規范要求的梁構件進行加固處理,對板頂支座負彎矩承載力不足的構件進行加固處理,對裂縫進行封閉維修。事實和理由:2014年12月24日,原告孔令峰、劉玲與被告龍鄉苑永川公司簽訂《重慶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被告龍鄉苑永川公司將位于重慶市永川區臥龍路180號房屋出售給二原告。2011年6月,被告龍鄉苑公司將上述房屋交付二原告。2013年4月,二原告發現該房及該工程梁和板開裂等質量問題。經中國人民解放軍后勤工程檢測中心檢測,房屋在抗震性、耐久性、安全性上存在質量缺陷。
被告龍鄉苑公司、龍鄉苑永川公司共同答辯如下:被告龍鄉苑永川公司系被告龍鄉苑公司依法成立的分支機構,涉案小區嘉和麗苑小區系被告龍鄉苑永川公司開發修建。二原告系涉案小區業主。2014年初,被告龍鄉苑永川公司發現房屋出現裂縫等問題后,委托了中國人民解放軍后勤工程檢測中心對房屋裂縫進行鑒定,并出具了修復建議。被告龍鄉苑永川公司遂依據建議,委托了涉案房屋原設計單位出具了處理意見,并委托了具有加固資質的單位對涉案房屋進行修復處理。二原告在整改過程中,將施工方驅逐現場并拒絕整改修復。被告龍鄉苑永川分公司愿意繼續修復房屋。因原告所訴請的搬家費、物管費、水電費、房租費、財產損失費、裝修費損失以及房屋減少使用年限損失并未實際產生,二被告請求駁回二原告該部分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認定事實如下:2010年4月7日,原告孔令峰、劉玲與被告龍鄉苑永川公司簽訂《重慶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被告龍鄉苑永川公司將位于重慶市永川區臥龍路180號房屋出售給二原告。
2011年6月27日,該房屋取得竣工備案登記。
2014年2月21日,因涉案小區5幢樓的房屋出現裂縫等問題,經多戶業主同意由被告龍鄉苑永川公司委托中國人民解放軍后勤工程檢測中心對房屋進行質量鑒定。
2014年5月13日,中國人民解放軍后勤工程檢測中心出具《中國人民解放軍后勤工程檢測中心檢測報告》一份,得出以下鑒定結論:
(1)涉案工程所檢測梁構件的混泥土強度滿足設計要求,梁的承載力滿足設計及規范要求,部分梁的箍筋加密區不滿足設計和《高層建筑混泥土結構技術規范》第6.3.2條要求,影響構件的抗震性能,對不滿足規范要求的梁構件需進行局部加固處理;涉案工程所檢測的側面混泥土保護層厚度大于設計值,梁側表層混泥土在混泥土自身的收縮以及環境溫度變化等因素作用下開裂,裂縫寬度接近或超過規范允許值規范允許值(《混泥土結構設計規范》)第3.3.4條、《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第4.2.5條),影響構件的耐久性,須對裂縫進行封閉維修處理。
(2)涉案工程所檢測板構件的混泥土強度滿足設計要求,樓板厚度大于設計值且不均勻;板面負筋的混泥土保護層厚度大于設計值,部分板的板面支座負彎矩鋼筋間距不滿足設計要求,承載力不足,影響構件的安全性,對板頂支座負彎矩承載力不足的構件需進行局部加固處理;涉案工程受檢板構件的在荷載、混泥土收縮以及環境溫度變化等因素綜合作用下引起開裂,裂縫寬度接近或超過規范允許值(《混泥土結構設計規范》第3.3.4條,《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第4.2.5條),影響構件的耐久性,須裂縫進行封閉處理。
檢測報告就上述結論存在的問題提出以下建議:
(1)對涉案工程箍筋加密區不滿足規范要求的梁構件進行加固,維修加固建議采用粘貼碳纖維布或粘貼鋼板方法。
(2)對涉案工程支座負彎矩承載力不足的板構件進行承載力加固,維修加固建議采用粘貼碳纖維布或粘貼鋼板方法。
(3)對涉案工程裂縫和滲水構件,進行封閉維修處理,建議采用低粘度高滲透環氧樹脂進行灌縫和表面封閉處理。
(4)加固處理方案應由原設計單位或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施工應由有專業加固資質的施工單位實施。
2014年6月9日和2015年1月6日,重慶鼎石建筑設計有限公司、重慶大有建筑設計院先后受被告龍鄉苑永川公司委托,依據中國人民解放軍后勤工程檢測中心出具的上述檢測報告就涉案房屋存在的質量問題出具了設計修復意見。此后,被告龍鄉苑永川公司委托了重慶科橋化學補強有限公司對涉案房屋進行整改修復。整改修復期間,二原告拒絕施工方進行整改修復。
審理過程中,原、被告雙方均同意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后勤工程檢測中心檢測報告》中載明的處理建議對涉案房屋進行修復加固。
另查明,涉案房屋交房后,二原告居住生活至今。被告龍鄉苑永川分公司系被告龍鄉苑公司在永川設立的分支機構
判決結果
一、由被告重慶市龍鄉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被告重慶市龍鄉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永川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后勤工程檢測中心檢測報告》中載明的處理建議完成對重慶市永川區臥龍路180號房屋的修復和加固;
二、駁回原告孔令峰、劉玲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25元,由原告孔令峰、劉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曾蘭蘭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書記員高曉云
判決日期
2017-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