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素云與彭彥橋、廊坊市順通石油運輸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津0119民初11806號
判決日期:2017-11-28
法院:天津市薊州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張素云與被告彭彥橋、廊坊市順通石油運輸有限公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素云法定代理人王連奎、委托訴訟代理人宋春嬌,被告彭彥橋、廊坊市順通石油運輸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少明,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耿曉東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張素云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原告張素云損失醫療費306452.16元,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其余部分由三被告按照80%的責任比例賠償。事實和理由:2017年7月13日18時30分許,被告彭彥橋駕駛冀R×××××、冀R×××××大貨車與原告張素云騎電動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張素云受傷,雙方車輛損壞。事故經天津市公安局薊州分局交通警察支隊四大隊認定,彭彥橋負事故主要責任,張素云負事故次要責任。原告張素云于當日至2017年7月19日在天津市薊州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6天,于2017年7月19日至2017年8月24日在天津市環湖醫院住院治療36天,于2017年8月24日至2017年10月23日在天津醫科大學第二醫院住院治療60天,截至2017年10月23日共支出醫藥費306452.16元,原告張素云現仍在天津醫科大學第二醫院繼續住院治療,因本人已無力負擔,故起訴。
被告彭彥橋、廊坊市順通石油運輸有限公司辯稱,被告彭彥橋駕駛的事故車輛冀R×××××、冀R×××××大貨車實際所有人為被告廊坊市順通石油運輸有限公司。被告彭彥橋是被告廊坊市順通石油運輸有限公司的雇員。冀R×××××牽引車在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1000000元的商業三者險,冀R×××××車在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投保了1000000元的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同意依法賠償。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承認原告張素云在本案中主張的事實,要求扣除非醫保用藥,并對原告張素云在天津醫科大學第二醫院住院治療的費用及商業險賠償比例提出異議。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1、關于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主張原告張素云要求的醫療費有部分不在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內應予扣除問題。因醫療費用系醫療機構為患者治療疾病收取,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患者支出的醫療費并非適當治療所需的費用,如按照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的標準核定醫療費用的保險賠償金額,必將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的責任。而保險合同是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該條款無效。故對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該項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2、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認為原告張素云在天津醫科大學第二醫院住院治療的費用,沒有相應的住院病例證明關聯性。原告張素云述稱,事故發生后,連續治療,現仍在天津醫科大學第二醫院住院治療中,故醫院尚未出具住院病例。本院認為原告張素云提供的診斷證明及住院費用清單能夠證明治療與交通事故的關聯性,故本院對原告張素云在天津醫科大學第二醫院住院治療的費用予以確認。
3、被告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主張按照商業險保險合同約定承擔超出交強險部分70%的賠償責任,因被告彭彥橋與原告張素云分別承擔事故主、次責,張素云駕駛非機動車,彭彥橋駕駛機動車,依照相關規定,機動車一方應增加10%的賠償責任,故機動車方的賠償責任比例應為80%。本院認為,本案事故賠償比例應由法院依法裁判,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應按照80%承擔賠償責任
判決結果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張素云醫療費247161.72元(10000元+296452.16元×80%),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16元(已減半),由被告廊坊市順通石油運輸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于向紅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楊揚
判決日期
2017-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