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鋼馨、秦斌、許澤麗等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7)粵0605執異180號
判決日期:2017-07-10
法院: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郭燕女與被執行人洪偉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案號為(2010)南法執字2414號]的過程中,拍賣了被執行人名下的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獅山鎮松崗商業大道39號海逸錦繡桃園幼兒園,案外人趙鋼馨、秦斌、許澤麗、劉秀華、孫煥民對此提出書面異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因廣東國錘拍賣有限公司、孔惠珍、孔嘉琳與本案的處理存在利害關系,本院依法追加廣東國錘拍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錘拍賣公司)、孔惠珍、孔嘉琳為本案的第三人。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異議人趙鋼馨、秦斌、許澤麗、劉秀華、孫煥民稱,請求南海法院立即糾正(2010)南法執字2414號案對佛山市南海區獅山鎮松崗商業大道39號海逸錦繡桃園幼兒園房產執行的違法行為,對上述幼兒園房產執行回轉,并將上述幼兒園房產交付給包括五異議人在內的哈爾濱市的受害人。事實和理由:1、2010年6月被告人洪偉因民事借款一案,洪偉名下的房產——佛山市南海區獅山鎮松崗商業大道39號海逸錦繡桃園幼兒園被南海區法院查封。2、上述幼兒園房產系洪偉用贓款購置,并已經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外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認定,詳見(2011)外刑初字第286號刑事判決書(洪偉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被判刑)。3、依據我國法律規定“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則,此案屬于刑民交叉案件,上述房產應當由刑事辦案機關依法處理(最后的審批機關為:哈爾濱市道外區人民法院)。4、2011年7月5日至2011年9月,哈爾濱市道外區人民法院先后兩次到佛山市南海區法院。2011年7月,道外區法院刑庭副庭長陳豐彥與道外公安分局一同到南海區法院執行局協商此事,提交洪偉的刑事判決書,當時南海區法院執行局明確答復,同意依法辦理此案,由哈爾濱市道外區公安分局和道外區法院處理幼兒園房產。2011年7月5日,道外公安分局查封了幼兒園房產(屬于第二次輪候查封,但當時幼兒園房產沒有拍賣)。5、南海區法院執行程序違法。南海區法院收到哈爾濱市道外區法院的刑事判決書后,無視該生效判決,沒有通知哈爾濱市道外公安分局和和道外區法院,自行對幼兒園房產進行委托評估、拍賣,自行決定選擇評估和拍賣公司,也沒有依據評估、拍賣的法定程序通知洪偉和受害人(拍賣時間:2011年11月30日,被執行人洪偉當時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被羈押,南海區法院以普通郵寄方式郵寄給洪偉相關拍賣通知材料等,洪偉親屬是在2011年12月5日收到上述材料)。6、南海區法院委托拍賣的房產,但當時幼兒園屋內有被執行人洪偉購置的空調9臺、多臺電視、電腦、音響配套設備,兒童床、監控設備,廚房用具等,沒有經過拍賣,也沒有交付被執行人洪偉。綜上,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十條,執行人員應對拍賣財產的權屬狀況、占有使用情況進行必要的調查。在本案中,南海區法院在拍賣前己經明知幼兒園房產已經涉及另一刑事案件,并已經被依法二次查封,南海區人民法院應考慮撤回委托拍賣或與二次查封的公安局機關單位協商。但南海區法院對上述房產違法辦理評估、拍賣程序,無視哈爾濱市道外公安分局和道外法院已經生效的刑事判決書,沒有與哈爾濱市道外區公安分局、道外區人民法院機關聯系溝通,自行違法、違規對上述房產進行拍賣,現結果導致哈爾濱市的受害人損失巨大,南海區法院存在執行過錯?,F受害人認為依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幼兒園房產依法應當返回給受害人,幼兒園房產是被告人洪偉用非法吸收被害人的款項所購置,并依法已經確認。申請人請求南海區人民法院依法糾正違法辦案事實,依法對上述幼兒園房產執行回轉,將上述幼兒園房產交付哈爾濱市的受害人。法律依據:1、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中可否查封凍結不動產或投資權益問題的批復》〔公復字200117號);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十條;3、公安機關嚴格按照《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公通字2001101號)。
申請執行人郭燕女辯稱,一、道外法院沒有證據充分證明洪偉的南海桃園幼兒園的房產是贓款購買的。理由:道外法院〔2011〕外刑初字第286號刑事判決書(下稱道外法院判決)證實:1、該案是單位犯罪,洪偉是作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判刑,并非洪偉個人犯罪。2、沒有書面證據(如銀行賬單)證明被告黑龍江英德威投資公司(下稱英德威公司)非法吸收的公眾存款用于購買洪偉的南海桃園幼兒園房產。3、本案因單位犯罪造成被害人損失約600萬元,被害人沒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4、判決直接將南海法院執行查封的洪偉名下的南海桃園幼兒園房產予以收繳變賣得返還被害人,沒有法律依據。5、道外法院對道外公安分局扣押的涉案物品(清單內容不詳),既不依法對其權屬情況予以調查說明,又不依法作出判決處理,違反法律規定。6、判決沒有依法追繳被告英德威公司的違法所得,也沒有依法責令其退賠,違反法律規定。7、判決對被告人洪偉、楊德麗、杜文萍在哈爾濱的財產(如住宅等)既不依法查封,也不依法作處理。8、英德威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洪偉是法定代表人。綜上,道外法院判決沒有充分證據證明洪偉用單位犯罪所得購買南海桃園幼兒園。二、道外法院判決第五項的內容錯誤,既不依法又不公正,道外法院及其上級法院應依刑訴法第243條規定,提起審判監督,予以糾正,在協調爭議時,應充分注意,理由:1、南海法院(2010)南法執字第2414-8號民事裁定書及洪偉的房產證證實南海桃園幼兒園房產是洪偉個人的合法財產,并依法被南海法院首先查封;道外法院依法無權處理。2、依照刑訴法第176條規定,對單位犯罪,只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刑事責任,并沒有法律規定可以追繳或沒收主管人員的個人財產返還被害人。況且,按刑訴法司法解釋第138條規定,本案的被害人也不符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條件,因此,按刑訴法第64條規定,除非能證明南海桃園幼兒園房產屬于“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財產”,否則法院不應予以追繳,但道外法院判決第五項卻判決收繳屬于洪偉的個人合法財產返還被害人,判決明顯錯誤。另外,刑訴法司法解釋第364條也規定,對查封的財物(指偵查查封的)應當調查其權屬情況,對不能確認查封的財物屬于違法所得或依法應當追繳的其它涉案財物的,不得沒收;第366條規定,經查,確屬違法所得或依法應當追繳的其它涉案財產,才能判決返還被害人。但道外法院對道外分局查封的財物不予調查(見道外法院判決書證據8),不作出判決處理,反而對南海法院執行查封的財物予以判決處理,因此道外法院判決第五項依法無據。3、根據刑訴法司法解釋第284條規定,被告單位的違法所得,尚未被依法追繳或查封的,法院應當依法追繳或查封;本案中,道外法院對被告單位(英德威公司)的違法所得不予以追繳卻追繳該單位主管人員洪偉的個人財產,依法無據。4、如按道外法院的判決思路,為什么不判決追繳洪偉、楊德麗、杜文萍在哈爾濱的住宅或其他財產返還被害人?根據最高法《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0條規定,對被執行人唯一住宅的執行也不存在法律障礙;但道外法院對三被告人位于哈爾濱的住宅不予查封,卻對南海法院執行案查封的洪偉的財產作出追繳返還被害人的判決,這是選擇性執法。5、按刑訴法司法解釋第364條,第365條規定,法庭應對偵查機關查封的財物的權屬情況進行調查,并在判決中寫明處理方式,但道外法院判決對道外分局扣押的物品(見清單)既不對其權屬情況作出調查說明,又不作出判決處理,申請執行人從道外法院判決中無法得知公安局扣押了什么物品,道外法院為什么對偵查扣押的物品不作出處理,依據什么法律在刑事判決中處理南海法院查封拍賣的財產。6、按最高法《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刑事裁定對偵查機關查封的財產,可以直接裁定處置。到目前為止,沒有法律規定,法院在刑事判決中,可以直接判決處理其他法院依法執行查封的財物;如果這樣各自為政,司法威嚴將蕩然無存;而道外法院明知洪偉的南海桃園幼兒園房產已被南海法院執行查封,南海法院復函中明確雙方法院應依《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25條規定提請共同的上級法院協調處理;但未經上級法院協調,道外法院在判決中徑自判決追繳南海法院的查封物返還被害人,這應予糾正。7、道外法院依刑法第64條規定,追繳洪偉的個人合法財產為其單位犯罪埋單,但判決中沒有證據充分證明洪偉的南海桃園幼兒園房產屬于違法所得或用贓款購買,因此,該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應予重審糾正。三、佛山禪城公安分局的函件反映的是洪偉利用佛山市海東投資公司詐騙多人資金1341萬元,洪偉是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將在禪城詐騙的部分資金投入南海桃園幼兒園房產;而道外分局的函件也稱洪偉在哈爾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4200多萬元,并且贓款750萬元購買南海南國桃園幼兒園房產(該房產的購買價為750萬元),道外法院的函件對洪偉用贓款購買上述房產的事實予以確認,顯然禪城公安分局與道外公安分局、法院的函件內容(均稱用其贓款購買涉案房產)是相互矛盾的,他們都在為自己的案件爭財產,應該相信誰?故口供證據不足信,應以劃款依據(書證)為證。從道外法院判決看,無銀行劃款依據證實洪偉將犯罪所得750萬元用于購南海桃園幼兒園房產,應查明該購房款出自哪里,洪偉不可能用現金購買。四、綜上所述,如果禪城、道外均無足夠充分的證據證明洪偉的南海桃園幼兒園房產是贓款購買的,則不能改變該房款并非來源于贓款的事實,本案不存在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洪偉“退賠被害人的損失”的情況,而道外法院判處洪偉罰金10萬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十三條規定,被執行人同時承擔刑事責任、民事責任的,其執行順序為“其它民事責任”先于“罰金”。因此,存于南海法院的拍賣款660萬元應當先支付給申請執行人郭燕女,余款才用于支付罰金,請各級法院協調時明鑒。五、除上述理由外,本案還存在另一種情況可能:從道外、禪城的案發情況看,洪偉明知自己沒有實際履行還款能力而隱瞞事實真相,以高息為誘餌,騙取郭燕女的信任,與之簽訂借款合同,將騙取得的款項用于歸還其在道外、禪城的其它被害人,洪偉既無償還能力,也沒有償還的意思,足以證明其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已觸犯刑法第224條規定,構成合同詐騙罪。郭燕女因不知道禪城、道外的情況才以民間借貸糾紛起訴;按法律,南海法院收到道外、禪城分局的通報函后,應當預見到所謂的民間借貸實質為合同詐騙,依法應當將民間借貸案移送公安機關偵查,但南海法院怠于履行職責。所以如果講洪偉將單位犯罪所得用于購買南海桃園幼兒園房產成立的話,那么洪偉從郭燕女處詐騙的450萬元(本金)用于歸還其單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被害人,也同樣是被害人。據此,郭燕女在佛山中院駁回復議申請后,曾向南海區公安局報案,但該局稱法院未撤銷民事案之前,不可能立案偵查,因此請求法院查清洪偉從郭燕女處詐騙的450萬元的真實去向,以便對南海法院的拍賣款依法作出公平公正的協調。六、哈爾濱市的受害人代表提出南海區人民法院非法查封拍賣,申請執行人認為南海法院作為首封法院,對涉案幼兒園進行查封拍賣的行為并無不當,符合法律規定。反而,道外區法院的刑事判決沒有充分證據證明洪偉的南海桃園幼兒園房產屬于違法所得或用贓款購買,沒有任何銀行流水記錄顯示,洪偉用詐騙所得的款項購買南海桃園幼兒園房產,甚至連洪偉本人的證言都沒有,在此情況下,道外法院硬是將南海法院查封的財產直接通過判決作為贓物處理。七、哈爾濱市的受害人代表(即執行異議人)亦沒有提出合理的異議證據,本案不存在“先刑事、后民事”的情況。綜上,申請執行人郭燕女認為道外法院的判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刑訴法司法解釋第371條第二款及最高法《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規定,請法院在協調此案前依法審查處理。
被執行人洪偉、第三人國錘拍賣公司、孔惠珍、孔嘉琳均沒有答辯。
本院查明,原告郭燕女訴被告洪偉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案號為(2009)南民一初字第4056號。在審理過程中,本院于2009年8月5日依法查封了被告洪偉名下的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獅山鎮松崗商業大道39號海逸錦繡桃園幼兒園(證書號7xx996,以下簡稱涉案幼兒園)。2010年2月5日,本院作出(2009)南民一初字第4056號民事調解書,內容為:本案在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請求本院確認其自行達成的如下協議:一、被告洪偉確認尚欠原告郭燕女借款本金450萬元、至2010年7月8日的利息108萬元,合共558萬元;二、被告洪偉確認至2010年2月5日止的違約金為135萬元;三、被告洪偉應按第一項協議內容從2010年3月8日、4月8日、5月8日、6月8日各付18萬元,余款468萬元定于2010年7月8日前給付;四、如被告洪偉按上述第三項協議時間給付款項,原告放棄收取違約金135萬元,逾期,被告洪偉應給付違約金135萬元;五、本案受理費26375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計31375元,由原告負擔。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本調解協議的內容自雙方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協議,經本院依法確認。
后郭燕女以洪偉沒有履行上述調解書確定的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10年4月20日立案受理,案號為(2010)南法執字第2414號。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于2010年6月8日查封了涉案幼兒園的土地使用權[土地證號:國用(2009)06xx993號],于2011年7月18日對涉案幼兒園進行了續封。2011年7月5日,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對涉案幼兒園進行了輪候查封。
2010年10月12日,本院作出(2010)南法執字第2414-7號公告,內容為:因被執行人洪偉沒有全部履行已生效的(2009)南民一初字第4056號民事調解書確定的義務,本院決定依法拍賣(或變賣)屬被執行人洪偉所有的涉案幼兒園及相應土地使用權一宗[房產證書號:7xx996,地號:0xxx42424,土地證號:國用(2009)06xx993號]。同年11月23日,本院通過公開搖珠方式選定佛山市盈正房地產土地評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盈正評估公司)作為涉案幼兒園及相應土地使用權的價值評估機構。2011年1月14日,盈正評估公司作出正評字【2011】01050號《房地產估價報告》,內容為涉案幼兒園的房地產評估價格為647萬元元。后本院向案件當事人送達上述評估報告,并通過公開搖珠方式選定國錘拍賣公司作為涉案幼兒園及相應土地使用權的拍賣機構。
2011年3月30日,被執行人洪偉通過其委托代理人曹營珠向本院提交《評估異議暨停止拍賣申請書》,以評估幼兒園房產程序違法、評估值647萬元太低等為由要求本院撤回拍賣。本院經審查后通知拍賣機構暫停拍賣,要求評估機構盈正評估公司針對被執行人關于評估價方面的異議作出回復。盈正評估公司回函認為其評估結果已考慮交易過戶費、資產處置費及拍賣快速變現等因素的影響,符合相關規定。為妥善處理,本院決定對涉案幼兒園及相應土地使用權重新評估。2011年6月14日,本院向洪偉郵寄送達(郵單號碼為EY342033025CN)評估通知,該郵件于2011年6月17日被簽收。同年7月8日,本院再次通過公開搖珠方式重新選定深圳市天健國眾聯資產評估土地房地產估價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健國眾聯估價公司)作為涉案幼兒園及相應土地使用權的價值評估機構。同年8月10日,天健國眾聯估價公司作出深國眾聯評字第(2011)-F-1055號房地產估價報告,內容為涉案幼兒園的評估價格為820.9145萬元(含土地價值)。同年8月23日,本院向被執行人洪偉的委托代理人曹營珠郵寄送達(郵單號碼是EY342035573CN)上述深國眾聯評字第(2011)-F-1055號房地產估價報告,該郵件于2011年8月25日被簽收。同年9月5日,本院作出(2010)南法執字第2414、2689、3116、3612號通知(以下簡稱拍賣通知),內容為:由于被執行人洪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本院擬委托國錘拍賣公司對洪偉所有的涉案幼兒園及相應土地使用權一宗進行拍賣。同年9月6日,本院向洪偉的委托代理人曹營珠郵寄送達(郵單號碼是EY342038875CN)上述拍賣通知,該郵件于2011年9月8日被簽收。
2011年9月20日,本院通知國錘拍賣公司依據深國眾聯評字第(2011)-F-1055號房地產估價報告恢復對涉案幼兒園及相應土地使用權的拍賣。同年9月26日,國錘拍賣公司在報刊發布拍賣公告,內容為:該公司定于2011年10月11日上午10時在順德區大良新桂中路君御花園國信商務中心四樓拍賣廳舉行2011年第39期拍賣會,公開拍賣涉案幼兒園及相應土地使用權,參考價821萬元等。涉案幼兒園及相應土地使用權在2011年10月11日的拍賣會上流拍,經國錘拍賣公司申請,本院決定降價20%進行第二次拍賣。同年11月14日,國錘拍賣公司在報刊發布拍賣公告,內容為:該公司定于2011年11月3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五審判庭舉行2011年第46期拍賣會,公開拍賣涉案幼兒園及相應土地使用權,參考價656.8萬元等。涉案幼兒園及相應土地使用權在2011年11月30日的拍賣會上以656.8萬元拍賣成交,買受人為第三人孔惠珍、孔嘉琳。2011年12月5日,第三人孔惠珍、孔嘉琳付清涉案幼兒園及相應土地使用權的成交款給本院。2011年12月20日,本院作出裁定對涉案幼兒園及相應土地使用權辦理解封、過戶等手續。至目前為止,涉案幼兒園及相應的土地使用權的登記權屬人為第三人孔惠珍、孔嘉琳。
另查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外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道外法院)于2011年6月28日作出(2011)外刑初字第286號刑事判決書,內容包括被告洪偉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等。2017年4月25日,道外法院刑事審判庭出具證明,內容為道外法院(2011)外刑初字第286號刑事判決書,涉及受害人400多名,其中異議人趙鋼馨、秦斌、許澤麗、孫煥民、劉秀華是該案件的受害人
判決結果
駁回異議人趙鋼馨、秦斌、許澤麗、劉秀華、孫煥民的異議。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申請復議書,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向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合議庭
審判長王志釗
審判員黃馨栗
審判員李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書記員賴澤欣
判決日期
2017-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