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小平與廣州市百佳洋服飾有限公司、湖南省新嘉琦工貿發展有限公司等定作合同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湘01民再32號
判決日期:2017-09-25
法院: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曹小平因與被申請人湖南省長沙易格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易格公司)、廣州市百佳洋服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佳洋公司)、湖南省新嘉琦工貿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嘉琦公司)定作合同糾紛一案,百佳洋公司于2014年3月19日起訴至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法院,該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2014)雨民初字第01264號民事判決,曹小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長中民二終字第05052號民事判決。曹小平仍不服,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2016)湘民申1657號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審本案;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一、撤銷本院(2014)長中民二終字第05052號民事判決;
二、撤銷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法院(2014)雨民初字第01264號民事判決;
三、湖南省新嘉琦工貿發展有限公司于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之內支付廣州市百佳洋服飾有限公司貨款258987.30元,并自2014年3月19日起至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向廣州市百佳洋服飾有限公司支付利息;
四、駁回廣州市百佳洋服飾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5419元,二審案件受理費5419元,共計10838元,由湖南新嘉琦工貿發展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易穎
審判員王波
代理審判員嚴新龍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劉勝
判決日期
2017-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