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濤等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8)京0108刑初509號
判決日期:2018-12-30
法院: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以京海檢科技刑訴[2018]16號起訴書于2018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后于2018年7月9日以京海檢科技刑追訴[2018]10號追加起訴決定書追加起訴,指控被告人周濤、田文盛、鄒波、馬玲玲、沈金剛、曹德強、李龍、周五一、辛娜娜、彭金花、耿寶平、賈亞歷、汪洋、周瑜蘭、閆利靜、孟霞犯詐騙罪。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許丹、邢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周濤及其辯護人高宇輝、錢列陽,被告人田文盛及其辯護人趙光耀,被告人鄒波及其辯護人趙忠林,被告人馬玲玲及其辯護人陳谷文、官兵,被告人沈金剛及其辯護人張秒,被告人曹德強及其辯護人閆喜剛,被告人周五一及其辯護人蘇奮亭,被告人李龍及其辯護人杜鳳濤、徐福荃,被告人辛娜娜及其辯護人閆華、李云,被告人彭金花及其辯護人左剛民,被告人耿寶平及其辯護人姜少衛,被告人賈亞歷及其辯護人吳洪順,被告人汪洋及其辯護人孫建璞,被告人周瑜蘭及其辯護人陳彥龍,被告人閆利靜及其辯護人鄒秀麗,被告人孟霞及其辯護人陳海峰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3年至2017年5月間,被告人周濤任總經理的北京萬喜基業教育咨詢中心(北京市海淀區北四環西路68號1棟1122),被告人田文盛任總經理、法定代表人的建宇(北京)建筑文化中心,被告人鄒波任負責人的北京萬喜基業教育咨詢中心珠江摩爾銷售部,被告人馬玲玲、沈金剛任總經理、股東的北京旭盛騰達教育公司等單位,雇傭被告人曹德強、李龍、辛娜娜、耿寶平、彭金花、汪洋、賈亞歷、周瑜蘭、閆利靜、孟霞等人,經預謀分工后,利用電信網絡等手段,以培訓招生為名義,虛構能夠幫助被害人在建造師職業資格考試、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等多種資格考試以及高級職稱評定中進行所謂運作從而實現保過、免試等事實,騙取考生錢款。其中:
被告人周濤組織、策劃騙取付某等180余名被害人共計人民幣4712200元;組織、策劃騙取被害人黃某等9人共計人民幣181200元。
被告人田文盛組織、策劃騙取高某等50余名被害人共計人民幣859400元;組織、策劃騙取被害人黃某共計人民幣18000元。
被告人鄒波組織、策劃騙取肖某等10名被害人共計人民幣162920元;被告人鄒波直接參與騙取被害人胥某等10名被害人共計人民幣122240元,直接參與騙取被害人雷某、朱某共計人民幣42000元。
被告人馬玲玲、沈金剛組織、策劃騙取楊某11等4名被害人共計人民幣41600元;被告人馬玲玲直接參與騙取林某等18名被害人共計人民幣421600元;被告人沈金剛直接參與騙取張某等9名被害人共計人民幣253000元。
被告人曹德強參與騙取袁某等15名被害人共計人民幣188200元。
被告人李龍參與騙取李某等12名被害人共計人民幣243800元。
被告人周五一參與騙取江某等3名被害人共計人民幣29520元。
被告人辛娜娜參與騙取被害人田某人民幣27800元;案發后,被告人辛娜娜在其家屬協助下已全額退賠上述損失。
被告人彭金花參與騙取房某等6名被害人共計人民幣106000元。
被告人耿寶平參與騙取被害人段某人民幣15800元。
被告人汪洋參與騙取肖某等3名被害人共計人民幣96600元。
被告人賈亞歷參與騙取被害人付某人民幣5520元。
被告人周瑜蘭參與騙取被害人求某、王某共計人民幣21600元。
被告人閆利靜參與騙取被害人楊某11、高某共計人民幣20000元。
被告人孟霞參與騙取被害人魏某、張某2共計人民幣31000元,參與騙取被害人劉某11人民幣12000元。
2017年5月10日,被告人周濤、田文盛、鄒波、馬玲玲、沈金剛、曹德強、周五一、李龍、辛娜娜、耿寶平、彭金花、汪洋、賈亞歷、周瑜蘭、閆利靜、孟霞在京被民警抓獲。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供了相應的證據材料,認為被告人周濤、田文盛、鄒波、馬玲玲、沈金剛、曹德強、周五一、李龍、辛娜娜、耿寶平、彭金花、汪洋、賈亞歷、周瑜蘭、閆利靜、孟霞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對被告人周濤、田文盛、鄒波、馬玲玲、沈金剛、曹德強、周五一、李龍、辛娜娜、耿寶平、彭金花、汪洋、賈亞歷、周瑜蘭、閆利靜、孟霞定罪處罰。
被告人周濤對起訴書的指控事實和指控罪名提出異議,辯稱其公司做的是正規培訓,其本人沒有組織、策劃、預謀實施詐騙行為,本案系渠道公司為了追求經濟利益自行夸大宣傳所造成,不但與其無關,其還制止過渠道公司私刻其公司印章等行為;其辯護人同意其辯解,同時認為,被告人周濤主觀上沒有詐騙的故意,客觀上沒有實施詐騙行為,亦未放任其他人員實施欺騙行為;萬喜基業公司給相關學員提供了相應的培訓,被害人沒有實際的經濟損失,且所謂的“問題學員”亦持有非法目的,提請法庭宣告被告人周濤無罪。
被告人田文盛對起訴書的指控事實和指控罪名提出異議,辯稱其沒有與被告人周濤合謀實施詐騙行為,沒有對外承諾過可以通過運作保證通過考試。其辯護人同意其辯解,同時認為,被告人田文盛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觀上沒有隱瞞真相的行為;現有證據無法證明被告人田文盛指使或者授意業務員進行夸大或者虛假宣傳,提請法庭宣告被告人田文盛無罪。
被告人鄒波對起訴書指控的部分事實提出異議,辯稱起訴書指控的部分金額有誤,其只應對自己直接宣傳的學員負責,不應對處理退費的學員負責。其辯護人同意其辯解,同時認為,被告人鄒波系初犯,主觀惡性較小,提請法庭對被告人鄒波從輕處罰。
被告人馬玲玲對起訴書指控的部分事實提出異議,辯稱其只應對被害人林某的數額負責,其他被害人的錢款與其無關。其辯護人同意其辯解,同時認為,被告人馬玲玲系從犯,認罪態度較好,且本案應定性為普通詐騙而非電信網絡詐騙,提請法庭對被告人馬玲玲從輕處罰。
被告人沈金剛對起訴書指控的部分事實提出異議,辯稱被害人張某等人的錢款與其無關。其辯護人同意其辯解,同時認為,被告人沈金剛系初犯,認罪態度較好,提請法庭對被告人沈金剛從輕處罰。
被告人曹德強對起訴書指控的部分事實提出異議,辯稱其僅接待了被害人付某一人,其他被害人的錢款與其無關。其辯護人同意其辯解,同時認為,被告人曹德強系從犯,提請法庭對被告人曹德強從輕處罰。
被告人李龍對起訴書指控的部分事實提出異議,辯稱其僅應對被害人孫某的金額負責,其他被害人的錢款與其無關。其辯護人同意其辯解,同時認為,被告人李龍系從犯,認罪態度較好,且本案應屬普通詐騙,提請法庭對被告人李龍從輕處罰。
被告人彭金花對起訴書指控的部分事實提出異議,辯稱其只應對被害人房某的數額負責,其他被害人的錢款與其無關。其辯護人同意其辯解,同時認為,被告人彭金花系初犯,主觀惡性較小,認罪態度較好,提請法庭對被告人彭金花從輕處罰。
被告人周五一對起訴書的指控事實和指控罪名沒有提出異議。其辯護人發表的辯護意見為,被告人周五一系初犯,且系從犯,認罪態度較好,提請法庭對被告人周五一從輕處罰。
被告人辛娜娜對起訴書的指控事實和指控罪名沒有提出異議。其辯護人發表的辯護意見為,被告人辛娜娜系初犯,主觀惡性較小,認罪態度較好,已經退賠了被害人經濟損失并獲得諒解,提請法庭對被告人辛娜娜從輕處罰。
被告人耿寶平對起訴書的指控事實和指控罪名沒有提出實質性的異議。其辯護人發表的辯護意見為,被告人耿寶平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觀上沒有實施詐騙行為,本案應屬民事糾紛,提請法庭宣告被告人耿寶平無罪。
被告人汪洋對起訴書的指控事實和指控罪名沒有提出異議。其辯護人發表的辯護意見為,被告人汪洋系初犯,已經退賠了涉案錢款,被害人亦有一定過錯,且本案應定性為普通詐騙而非電信網絡詐騙,提請法庭對被告人汪洋從輕處罰。
被告人賈亞歷對起訴書的指控事實和指控罪名沒有提出異議。其辯護人發表的辯護意見為,被告人賈亞歷系初犯,且系從犯,主觀惡性較小,提請法庭對被告人賈亞歷從輕處罰。
被告人周瑜蘭對起訴書的指控事實和指控罪名沒有提出異議。其辯護人發表的辯護意見為,被告人周瑜蘭系初犯,主觀惡性較小,且其系從犯,已經退賠涉案錢款;本案應屬普通詐騙而非電信網絡詐騙,提請法庭對被告人周瑜蘭從輕處罰。
被告人閆利靜對起訴書的指控事實和指控罪名沒有提出異議。其辯護人發表的辯護意見為,被告人閆利靜系初犯,且系從犯,認罪態度較好,提請法庭對被告人閆利靜從輕處罰。
被告人孟霞對起訴書的指控事實和指控罪名沒有提出異議。其辯護人發表的辯護意見為,被告人孟霞認罪態度較好,積極退賠涉案錢款,提請法庭對被告人孟霞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
2013年至2017年5月間,被告人周濤任總經理的北京萬喜基業教育咨詢中心(以下簡稱為萬喜基業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北四環西路68號1棟1122),被告人田文盛任總經理、法定代表人的建宇(北京)建筑文化中心,被告人鄒波任負責人的北京萬喜基業教育咨詢中心珠江摩爾銷售部,被告人馬玲玲、沈金剛任總經理、股東的北京旭盛騰達教育公司等單位,雇傭被告人曹德強、李龍、周五一、辛娜娜、耿寶平、彭金花、汪洋、賈亞歷、周瑜蘭、閆利靜、孟霞等人,通過撥打電話以培訓招生的名義,虛構能夠幫助被害人在建造師職業資格考試、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等多種資格考試以及高級職稱評定中進行所謂的運作從而實現保過、免試等事實,騙取考生錢款。其中:
被告人周濤組織、策劃騙取付某等被害人共計人民幣400萬余元;組織、策劃騙取黃某等被害人共計人民幣18萬余元。
被告人田文盛組織、策劃騙取高某等被害人共計人民幣80萬余元;組織、策劃騙取被害人黃某人民幣1萬余元。
被告人鄒波組織、策劃騙取肖某等被害人共計人民幣16萬余元;被告人鄒波直接參與騙取被害人胥某等被害人共計人民幣12萬余元,直接參與騙取被害人雷某、朱某共計人民幣4萬余元。
被告人馬玲玲、沈金剛組織、策劃騙取楊某11等被害人共計人民幣4萬余元;被告人馬玲玲直接參與騙取林某等被害人共計人民幣42萬余元;被告人沈金剛直接參與騙取張某等被害人共計人民幣25萬余元。
被告人曹德強參與騙取袁某等被害人共計人民幣19萬余元。
被告人李龍參與騙取李某等被害人共計人民幣24萬余元。
被告人周五一參與騙取江某等被害人共計人民幣2萬余元。
被告人辛娜娜參與騙取被害人田某人民幣2萬余元;案發后,被告人辛娜娜在家屬的幫助下已將涉案贓款退賠。
被告人彭金花參與騙取房某等被害人共計人民幣8萬余元。
被告人耿寶平參與騙取被害人段某人民幣1萬余元。
被告人汪洋參與騙取肖某等被害人共計人民幣9萬余元。
被告人賈亞歷參與騙取被害人付某人民幣5520元。
被告人周瑜蘭參與騙取被害人求某、王某共計人民幣2萬余元。
被告人閆利靜參與騙取被害人楊某11、高某共計人民幣2萬元。
被告人孟霞參與騙取被害人魏某、張某2共計人民幣31000元,參與騙取被害人劉某11人民幣12000元。
2017年5月10日,被告人周濤、田文盛、鄒波、馬玲玲、沈金剛、曹德強、周五一、李龍、耿寶平、彭金花、汪洋、賈亞歷、周瑜蘭、閆利靜、孟霞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2017年5月11日,被告人辛娜娜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在本院審理過程中,被告人汪洋在家屬的幫助下退賠人民幣九萬六千六百元、被告人周五一退賠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曹德強退賠人民幣八千元、被告人孟霞退賠人民幣三萬一千元,上述錢款均扣押在案。
另查,被告人孟霞向被害人劉某12退賠人民幣一萬二千元并獲得諒解,被告人周瑜蘭在家屬的幫助下將涉案贓款退賠并獲得被害人諒解。
針對上述事實,公訴人當庭宣讀并出示了如下證據材料:
1、被告人周濤的供述證實:北京萬喜基業公司是2014年3月份注冊的,其是總經理,實際總負責人,下設財務部、教務教學部、行政部、人事部、網絡部、售后部、合作渠道部。周五一負責財務部、行政部、人事部。曹德強在售后部負責問題學員的接待、處理退費、投訴,包括學員到法院起訴退費的應訴之類的工作。其自己負責合作渠道部與其他公司合作,由其他公司負責為其公司招收學員,其公司收取學員學費后按約定比例返給合作公司傭金,報名費在200萬元以上的公司返還60%傭金,100萬元-200萬元之間返還55%傭金,100萬元以下返還50%傭金。萬喜基業公司主要做一級建造師和一級注冊消防師的考前培訓工作,這兩種考試都屬于國家級別的考試。與其公司合作的渠道公司有建宇(北京)建筑文化中心、北京葉舟方建信息咨詢中心、北京拓索建筑文化中心、華騰博遠信息咨詢公司、北京中偉才信息咨詢中心等。其中,建宇(北京)建筑文化中心和北京葉舟方建信息咨詢中心的負責人是田文盛,他的公司成立后就和其公司合作。其公司從2014年3月成立至2016年1月期間也自己招收過生源,是由銷售部負責招生,培訓地點在左岸公社11層,招生地點在昌平區珠江摩爾大廈,其公司招生是銷售部自己弄的,其不負責培訓,不清楚是否有固定的話術,學員的電話都是銷售部自己在網上找的。其不清楚渠道公司如何招生,渠道公司將生源信息通過網絡以表格的形式報給其公司,這些報過來的生源都是繳費的,繳費形式有兩種,一種是到左岸公社上門交現金或者刷卡,另一種是向其公司對公賬戶轉賬匯款。繳費后就算報名成功,由教務部根據學員報名的一級建造師或一級消防師不同的培訓安排課程。其公司的收入就是靠培訓,通過其公司培訓的學員參加一級建造師的通過率在15%-20%,一級消防師的通過率其沒算過,應該很低,官方數據的通過率不足0.3%。公司在2016年下半年,大概9月份的時候成立售后部,處理了大概100多位學員的退費要求,這些學員不認可其公司的培訓,參加其公司的培訓后考試沒有通過,要求公司退費。這些學員的退費不是全額退,根據他們參加的課程退費金額不一樣,每一筆退費都需要其簽字。產生這些問題學員是因為渠道合作公司沒有按約定招生,對學員做虛假夸大的承諾及宣傳,招上來的學員沒通過考試,導致投訴退費的學員眾多。這種情況其是2015年發現的,其曾經電話或者口頭提醒過合作公司,但他們沒有理會,其也沒有制止他們的行為,招生的問題越來越多,其公司也沒有和渠道公司終止合同。其與股東官某年底盈利五五分成,其個人平均年收入80萬-100萬元。其不清楚其公司自己經營培訓招生期間以及渠道合作公司負責招生期間是否向學員承諾過保過或者內部有人等信息,但其肯定沒說過,也沒有授意他人做出上述承諾。其公司與老師沒有合同、協議,但是都會給這些老師一定的報酬,另外請老師的交通、住宿費用都要報銷,有時候給學生上課要到外面去租場地,學員還都有教材,還有車輛使用費等,這些費用支出都通過財務部門走賬了能夠查到。
2、被告人鄒波的供述證實:萬喜公司在2013年叫萬喜融智公司,總經理是周濤,2013年8月這個公司就停止經營了,其當時是業務員。2014年成立了萬喜基業公司,總經理是周濤,其是業務員,后來其成為售后部門的副主任。其在萬喜公司的時候是通過業務員打電話聯系客戶讓客戶參加培訓,公司有一套標準的話術對業務員進行培訓,主要目的就是讓客戶交一定的培訓費成為學員。在打電話和客戶交流過程中告訴客戶只要交錢成為學員就保證能夠拿到想要的資格證書,有的業務員也會告訴客戶可以只花錢就能給他辦理相關資質證書,這些都是公司教業務員這么說的,無法保證客戶拿到資質證書,這些證書都是通過國家統一考試才能拿到,業務員都知道這些就是話術,根本無法兌現。其當時在萬喜公司主要是周濤和一些主管層對業務員進行培訓,有一套完整的教材。如果學員沒拿到相應的資格證書,公司制定了各種應對的策略,對不同情況有不同的解決辦法,主要目的就是不給學員退費,實在無法解決的就說是業務員的個人行為,和公司無關,在這方面也有相應的話術和標準流程,對學員要求退費的話術培訓是周濤負責的。其公司是2017年2月成立的,周濤拉其合股,其和周濤各占一半股份,以其名義租賃了辦公地點,和萬喜基業公司成為合作關系,其公司地點在昌平區×小區8號樓1單元503室,共有6名業務員招收一級建造師、BIM、職稱等類型學員,招收后將學員送至萬喜公司和宏業公司,最后萬喜公司和宏業公司分成學費。其招收的學員繳費是交到萬喜的賬戶中去,萬喜公司每月將學費的50%再轉到其賬戶作為其公司的收益,其將這部分錢去除掉運營成本所剩下的利潤和周濤平分。其公司的客戶名單和通訊方式一部分是周濤給其的,另一部分是其從網上購買的,其公司的招生模式和萬喜公司差不多,話術培訓也是和萬喜的話術培訓一致,教材是其從萬喜公司拿過來的,這邊是其和彭金花進行培訓,員工的工資是底薪加提成的方式。在其公司的員工都是干銷售的老員工,耿寶平等人2016年在昌平區高教園就做建筑類招生工作,2016年高教園區的公司老總被抓,他們就來其公司上班。其不清楚田文盛公司的銷售方式,但是田文盛在2014年七八月份曾到萬喜基業公司講過關于銷售的內部培訓課,當時田文盛講的就是要夸大在公司培訓后的考試通過率,還有一些如何保過和所謂的內部名額之類的話術。
3、被告人曹德強的供述證實:2014年其通過朋友介紹來到北京萬喜基業教育咨詢中心工作,到公司后負責教育工作,主要是輔助教務部的班主任做一些教學,2016年9月,其公司發現有學員退費的情況,周濤在公司成立售后服務部,其負責售后服務部的全面工作,公司領導的意思是主要按著學員與其公司或者外包公司簽訂的協議來協商解決退款問題。如果有學員來公司鬧,公司會把這樣的學員轉到售后服務部,讓其出面解決問題,其跟學員談條件,如果他們之前和其公司簽過退費協議,其公司就直接把錢退給學員,但不是全退,如果學員上課比較多,其公司就會少退錢,如果學員來的比較少,甚至沒上過課,其公司會多退一點,這個沒有固定比例,主要還是看學員鬧的程度,其職責就是盡可能的把退的錢壓低,能少給他們就少給他們,最后拍板的是周濤,他讓其給多少就給多少,然后其再通知財務具體給錢的事。其公司沒有正式的保障通過協議,都是外包公司為了拿到更多的提成,一些業務老師就用了一些保過、保證能拿到證書的承諾吸引學員來其公司做教育培訓,這樣他們和學員之間就會簽訂保證通過協議。其公司知道外包公司和學員簽訂保障通過協議,保障通過協議有的是其公司公章,有些是外包公司的章。如果簽了保過協議的學員沒通過考試就要看當時公司和學員怎么簽訂的協議了,如果協議里面寫有退費的,售后部門就會向周濤申請退錢,沒寫退費的,如果學員也強烈要求退錢其也會向領導申請。大部分學員能退60%到80%,也有很少一部分學員被全額退款,還有一部分學員不退錢讓他們轉去學別的課程,再有一少部分協議里面沒寫明沒過要退費的學員,事后又不找其公司的也就不退費了。其手里有一些老學員信息,其有時候會再聯系他們看他們有沒有意向再參加其他課程的培訓,如果有通過其來公司培訓的就算其的業務,其介紹了大約20人來參加培訓,其沒和這些學員簽訂過保過協議,其招的這些人公司給其提成了。
4、被告人李龍的供述證實:2015年10月,其到北京萬喜基業教育咨詢中心工作,公司老板是周濤。其負責打電話招生,公司給其一些客戶的資料,其就用公司給每個業務員配備的座機給名單上的人打電話,如果有人對培訓感興趣,其就約對方來試聽課程,拿公司簡章給對方看,當對方決定參加培訓時,其就從公司拿學習保障書和對方簽訂協議,就是學員第一次沒通過來年可以免費學習,一直學習到通過為止。2016年9月,其開始從事網絡推廣方面的業務,就是打廣告。2017年3月,其工作范圍又增加了售后服務,就是考試沒通過的學員要求退費,其就把這些學員登記后交給曹德強。據其所知,公司在2015年5月的時候,在招生時就和學員說消防工程師可以考轉評,好像就是工作年限夠了,不用考試直接評了。其在萬喜基業打電話招生的時候,有一個具體的“學員問題分析”話術單,三頁紙,是周濤給的,每個業務員人手一份,周濤給其做如何聯系客戶的培訓,讓業務員按照上面的問題給學員答復。這個“學員問題分析”話術單的內容就是如何保證通過、怎么培訓等。上面還寫考前10天能拿到內部資料,準確率70%到80%,還寫著差3-5分可以操作,就是能夠提分。話術單上說其公司是“建筑部的下屬單位,有保過名額”,“從02、03年開始轉評到現在參加考試,通過內部關系找到一建的人太多了”之類的話,就是讓客戶報名,實際上萬喜基業公司不能拿到內部資料,是周濤讓業務員這么說的,周濤讓其說“保過”、“內部關系”之類的話就是為了提高招生幾率,讓學員來其公司報名。按照周濤教的話術能提高招生成功率,其收入也會增加。
5、被告人周五一的供述證實:北京萬喜基準建筑文化中心和萬喜基業教育咨詢中心都在左岸公社11層辦公,其從2015年5月開始一直在萬喜公司工作,是萬喜基業公司的財務,也管點人事。萬喜基業公司的實際管理者是周濤,其只負責公司資金的流動情況,學員每次打款金額在幾千元到兩萬五千元不等,公司每年的學費收入在一千萬元以上,有一間大教室和一間小教室,都是長期租賃的。大教室能容納120人左右,小教室能容納50人左右,公司外請的老師都是在這兩間教室給學員上課,老師上完課后教務從其這里領錢給外請上課的老師,每次五千元或者一萬元。萬喜基業公司的辦公區與兩間教室一年的租金是七十萬元,其公司是先租好場地然后再招收學員的,其不知道培訓的場地是否為所有的學員都安排好了,不知道每年舉辦多少期培訓,也不知道公司的培訓場地能否容納下所有報名學員參加培訓,更不清楚為什么公司的培訓場地規模遠小于招收的學員人數。其公司從2015年開始就陸續有學員要求退費,當有的學員來要求退費的時候,曹德強負責接待并填寫申請表,學員直接給公司郵寄退費申請表,曹德強再拿著退費申請表去找周濤確認是否退費以及退多少,達成退費協議后經周濤簽字同意,公司用對公賬戶將錢轉到學員預留的銀行賬戶,之后按照比例從下個月返給渠道公司的錢里面扣除。其公司招生收入的50%返還給渠道公司,剩下的支出有上課老師的課酬、學生的教材費、房屋的租金、員工工資等。
6、被告人彭金花的供述證實:2015年6月至11月,其在萬喜教育咨詢中心工作,當時的老板是周濤。2017年2月,周濤給其打電話讓其到他的公司上班,其就到了珠江摩爾大廈。其負責打電話,周濤、鄒波給其一張通訊錄,上面有人名、聯系電話,讓其按照電話聯系,拉客戶交培訓費拿提成。話術單是鄒波給其的,在3月份的時候內容是“你好,我是萬喜公司的招生老師,您是我們公司BIM的老學員,現在我們公司推出一級建造師資格考試培訓,您是否需要,我們保證你通過考試”,在4月份,話術單內又增加了一些科目,包括一級建造師在內還有國家注冊消防師以及一些職稱。一開始其也問過鄒波為什么在話術單中提到保證通過考試,鄒波說你看我們這么大這么氣派有什么不行的,其就以為這是內部關系,就是不過也能找人融通。話術單上提到萬喜基業公司和中國建筑文化協會等三四個單位是合作單位,鄒波講通話技巧時提過公司這么多年和“中建協”以及一些主考單位有關系,在考試時可以拿到相關考題,并且也可以相對的通融一些。
7、被告人賈亞歷的供述證實:其從2015年7月在北京萬喜基業教育咨詢公司工作至2015年12月,2017年2月鄒波給其打電話讓其來京后在該公司分公司從事銷售工作。萬喜基業公司在2015年時在昌平區×國際中心6號樓1單元1108號,2017年搬至8號樓1單元503室。2015年的時候,鄒波是其銷售主管,全公司一共20余人,現在鄒波出來單做,2015年的萬喜基業公司和鄒波現在的公司沒有區別。其工作就是通過打電話進行銷售,如果對方有意向參加培訓,就說其公司最后會押題,保證能夠通過考試。其剛參加工作的時候,公司會發給銷售一份銷售話術以及相對應工程人員的聯系電話,其只需要給這些人打電話然后按照話術單上的要求做就可以了。話術單的內容就是先打通電話,然后詢問對方是否想報考國家一級建造師資格認證,如果對方有意向就要對方的郵箱號,將公司情況發送到對方郵箱內,然后再回訪,談到最后一般對方會問到是否能保證通過,回答“只要你跟著我們的課程走,考試前都會找老師押題,保證你通過”。其公司的培訓不能保證通過考試,如果考試沒通過也不需要其管,有售后部門負責處理,說是可以退費,具體情況其不清楚。鄒波給其提供人員、電話信息,其不清楚鄒波是如何得到這些信息的,他每天向其提供三頁A4紙,正反面都是人員信息。
8、被告人孟霞的供述證實:2015年9月至2016年2月,其在萬喜基業公司做銷售,當時跟著周濤干,萬喜基業公司的老員工曹德強對其培訓,教其與客戶交流的話術,周濤給其提供客戶名單。2017年3月,其到鄒波的公司,鄒波教其話術并給其客戶名單。這些話術的內容是跟客戶說不用考試,不用上課,交錢拿證。
9、被告人田文盛的供述證實:2011年三四月份的時候,其在萬喜公司做業務員,因為這個行業來錢快、掙的多,其覺得自己出去單干掙錢更多就離開了萬喜公司。后來,其與官某、周濤談合作,其公司負責招生,萬喜負責培訓和教育,萬喜公司給其公司返款60%,公司大概收入四五百萬元。沈金剛2013年到其公司做業務員,馬玲玲2015年來其公司做業務員,他們都是2016年8月左右離開公司的。其公司部門管理層自己琢磨出話術,其沒有說過包過的話,但其知道有人保證過拿到證書。其公司各個部門每天都在開會,其給領導層隨時開會,其平時主要以提高業務量要求業務員努力打電話拉業務。其公司業務員拿到考生資料后跟考生聯系,告訴考生只要參加萬喜公司的培訓保證通過考試獲得證書,讓考生對萬喜公司培訓的信任度加強。其公司用提成來激勵業務員,讓他們多聯系考生,其會旁敲側擊教給業務員如何去跟考生聊天和夸大事實騙取考生信任的方法,再加上業務員自己摸索就促使他們聯系了大量考生,為萬喜公司提供了很多業務。考生參加萬喜公司組織的面授,采用集中培訓模式,在培訓中劃重點,讓考生認為可以通過,但實際上只有特別少數的人能過,剩下的大多數都過不了。過不了的考生要求萬喜公司退錢,萬喜公司會給一些人按照比例退錢,其公司也會按返點退錢,有的一直拖著不退,直到考生不催了也就不退了。
10、被告人馬玲玲的供述證實:其是北京旭盛騰達教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公司財務以及和萬喜基業教育咨詢中心之間的業務,其公司就是替萬喜基業教育咨詢中心招生,招生費打到萬喜基業教育咨詢中心的賬上,其公司按照招生費的40%提成。萬喜基業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是周濤,他們說請老師上課,給學員郵箱發音頻視頻和輔導資料,但具體內容都是對其公司保密的。其公司的具體話術內容是萬喜公司從事建筑類資格證書考試培訓多年,有豐富的經驗及優厚的師資力量,有能力精準押題通過率極高,如果客戶說不愿意學習或者沒時間學習就會向客戶推薦參加“保過班”,聲稱有國家部委關系的包過名額,只要參加考試其余的事情由公司后續處理、活動關系等。具體內容由業務員自己發揮,只要有學員報名其公司就能拿到萬喜公司的返點,業務員也能掙到錢。這些介紹考試培訓的應答對話策略是其從田文盛的建宇公司拷過來的,公司這些做建筑的客戶聯系資料也是從田文盛公司的電腦里拷貝過來的。其在建宇公司的時候老師就是這么說,如果有退款的按照退款的話術說,先是推脫,實在不行的交給主管處理。
11、被告人沈金剛的供述證實:其是北京旭盛騰達教育公司的合伙人,負責其公司和萬喜公司之間業務溝通,其公司就是替萬喜基業教育咨詢中心招生。其公司員工為了業績向學員說沒有時間就不用上課,有包過班,肯定能過,快考試的時候給他們郵箱發精準押題,有的學員不放心想簽包過協議,其公司簽不了,交費的都是沒簽包過協議的,因為萬喜也簽不了。
12、被告人耿寶平的供述證實:2016年4月,其和彭金花在沙河高教園京天恒源科技有限公司是同事,這家公司也是做培訓的。2017年3月1日,其和彭金花一起到萬喜基業教育培訓中心上班,老板是周濤和鄒波,鄒波給其一份話術還有一份客戶資料,并教其怎么樣和客戶聊,因為其在沙河公司干過,都是相同業務,都是打電話給客戶做一級建造師、消防工程師之類的培訓,所以就按照鄒波的意思打電話給客戶。其跟客戶說通過率很高,夸大通過率,就是騙客戶讓客戶報培訓班交培訓費,其就有了提成。話術都是周濤和鄒波給的,平時就放在打電話的桌子上,話術單大致內容是有名師講座,有考前押題,保證通過率在百分之七八十。其打電話時自稱是萬喜基業公司的耿旭,這樣做是為了讓學員覺得很正規,而且不讓客戶知道其真實姓名,鄒波也說最好不要用真名。
13、被告人汪洋的供述證實:其是北京萬喜基業公司下屬的華旭東升公司的招生老師,招生培訓的項目是國家級的消防工程師考試、一級建造師考試和各種工程類的資格考試,公司的經理鄒波提供生源的聯系方式、個人信息以及話術單,讓其給學員打電話向他們介紹培訓內容,并向對方保證一次包過,不過不收費。其不知道公司如何保證客戶拿到需要的證書,就是按照公司的話術說的,其在打電話過程中使用的是假名字,公司負責招生的老師推銷培訓的時候都起的別名,其叫汪澤,耿寶平叫耿旭,因為不想泄露個人信息,怕學員來找麻煩。其知道沒有哪項國家性的考試能一次性保過,也不相信公司能一次性保過國家性考試。
14、被告人周瑜蘭的供述證實:其是北京旭盛騰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銷售,公司主要做一級建造師和消防建筑師培訓的招生工作,其工作就是打電話拉客戶,讓客戶參加上述培訓,公司會提供名單給銷售。其之前也在田文盛的建宇公司干過,給客戶打電話說萬喜這邊有一級建造師和消防建筑師的包過班,和人保部有合作,內部有名額,如果工作忙可以給郵課件和精準押題,并且把萬喜基業公司提供的招生簡章發過去。后來其發現田文盛那邊招生不靠譜,誰的錢也不是大風刮來的,而且自己也因業績不好被開除。后來其到了馬玲玲的公司,馬玲玲和沈金剛之前在田文盛的建宇公司干過,和學員聯系的話術都是他們從田文盛那里拿過來的,之后再交給銷售,銷售再按照話術和學員聯系。2015年的時候,其去過萬喜公司一趟,看見萬喜自己的員工拿消防書編精準押題,并不是內部關系,萬喜公司不讓簽包過協議,而且也不能有退費協議。
15、被告人辛娜娜的供述證實:2012年底,其在譚霖的公司工作,其公司和萬喜基準建筑文化中心合作并負責給萬喜基準公司招生。其工作模式都是通過譚霖組織的,有專門話術,其每天打電話招收學員,譚霖給其發電話單,也讓他們在網上查電話,然后挨個打電話。其都是按照譚霖發的話術和學員說的,大體上是說萬喜基準公司有培訓、考前有押題,保證能通過國家一級建造師考試。
16、被告人閆利靜的供述證實:其從2016年11月開始在北京旭盛騰達公司從事招生工作,公司經理馬玲玲給其做培訓,給客戶打電話推銷課程是有相關話術的。其公司和萬喜公司合作,其打電話時稱萬喜公司是多年從業的教育機構,師資力量等方面實力雄厚,對題目的把握比較到位,還招收保過班學員,這個班不用上課,還說什么“中字頭保過的名額”等的話。
17、證人楊某12的證言證實:其于2011年到萬喜基準公司工作,2014年萬喜基業公司成立時其到該公司負責會計工作。2014年的時候,萬喜基業公司和其他公司合作,主要生源是田文盛的葉舟方建公司、建宇公司提供的,其公司在2015年自己也招過一段學員。學員的收費標準是周濤和合作公司定的,合作公司招收過來的學員由其公司代收學費,與合作公司按月結算,每月學費總額最低以40%返還給合作公司,有時返60%,是階梯式的,根據合作公司招的學員多少來定,招的學員越多就給合作公司返錢越多。招生公司確定給學員退錢后,由周濤、官某簽字確認,由萬喜基業公司退錢,每個學員退的錢不同。當周濤、官某自己需要用錢的時候,萬喜公司的賬戶就向周濤、周五一、官某等個人賬戶轉錢,有時候也向其個人賬戶轉款,但轉到其個人賬戶的錢都立刻轉出去用于公司業務了。萬喜基業公司收的學費大部分都給了渠道招生公司,公司的支出也很多,但其不清楚具體用在培訓上的費用有多少,員工工資每年大概幾十萬元。
18、證人郭某的證言證實:2010年其到萬喜基準公司工作,當時公司下面子公司是萬喜融智和萬喜基業,萬喜融智公司是周濤負責一級建造師項目,該項目是按照課程收費的。2013年3月,其休假回到公司,周濤找其談話,讓其當一級建造師的班主任。接到這個項目后,其發現當其通知學員上課時,學員不愿意來上課,反映銷售承諾不需要上課培訓甚至考試就可以拿到證書,其曾經將這些問題通過公司內部電腦通訊轉給周濤,當時周濤只是督促其要通知學員上課,但是其不清楚周濤與銷售部門是如何溝通的。其帶完一期一級建造師培訓班后,來過幾批學員要求退費,原因也是銷售承諾可以拿到證書,按照其的工作流程是讓學員填寫退費理由上報周濤,周濤讓其扣除學員書本費、課時費后退費給學員。
19、證人王某1的證言證實:其于2010年1月15日至2015年12月1日在北京萬喜基準建筑文化中心擔任出納,萬喜融智和萬喜基業公司相當于萬喜基準公司的子公司,老板和員工不變就是換個名字,周濤主管業務,周濤下面有銷售和班主任。公司主要生源來自代理公司,主要由譚霖、田文盛兩家公司以其公司的名義代理招生,招上來的學員培訓費交到其公司,其公司把培訓費的65%給譚霖、田文盛的公司,其公司就負責老師、場地的安排以及學習資料的發放。其不清楚其公司的銷售以及代理招生公司怎么和學員說的,其公司內部的銷售保不齊說保證培訓完考試會通過,其覺得譚霖、田文盛公司的銷售會跟學員說交了培訓費考試保證通過,因為后期有學員找到公司要求退費,說是當初承諾保證通過的,老板官某的意思是做安撫工作,能不退就不退,實在不行再退。其公司租用場地是花不了太多錢的,當時在左岸公社租的地方有一部分用于辦公,有個200平米大屋子是培訓時上課的大教室,老師的費用不等,幾千元還有一萬元的都有,老師吃住行也是其公司負責,其公司組織過培訓,多的時候有一百多學員參加培訓。
20、證人蔡某的證言證實:其于2015年4月底到萬喜基準公司工作,2016年4月轉到萬喜基業公司負責文案工作,2016年7月開始負責教務工作,周濤是萬喜基業公司的總經理,其有什么事都找周濤。快考試的時候,公司會從上課培訓時老師說的重點、其他培訓機構找來或者買來的押題知識點中找出共同點,然后發給報名培訓的學員,說這些資料就是萬喜公司的內部資料,其會和學員說這些資料是課堂資料和押題資料,沒說過這些資料是當年的考試題及答案。其在通知學員上課時,有的學員說招生老師說不用學習也能通過考試取得證書,其曾多次向周濤反映過這種情況,周濤說會跟渠道公司協商這個事情。周濤從外面聘請老師,他在給萬喜基業員工開會時介紹有的老師是教材編委、命題組老師等,周濤還說給學員上課的有歷年的命題老師,據其所知,當年的命題老師是不允許出來上課的。
21、證人靳某證言證實:其于2016年3月到萬喜基準公司工作,2016年9月到萬喜基業公司負責網站的維護,向公司網上發布一些關于國家一級建造師、消防工程師的習題解析,還有一些報考一級建造師和消防工程師考試通過者的經驗分享。這些考試通過者不是在萬喜基業公司培訓后考試通過的,這樣做就是為了引起別人的關注,增加瀏覽量,吸引更多的人到公司報名。其在公司的EC群(公司內部交流平臺)上看到過周濤發布過關于公司負面信息的截圖,大概是說其公司是騙子公司,周濤安排曹德強與百度和天涯論壇的吧主聯系,周濤說:“你去和吧主聯系,該花錢花錢,把負面的帖子刪了,把差評改成好評。”其在入職公司前,其公司就有招生,入職后直到年底招生部就取消了,他們通過電話聯系考生,每個負責招生的電話員都有話術,是周濤提供的固定話術,開會時周濤說過固定話術,負責招生的人手里都有,其不清楚具體誰負責招生,人員都被調走離開了,其經常看到考生到其公司現場來交費,一般是由招生老師陪著。
22、證人袁某的證言證實:其于2015年4月左右進入建宇(北京)建筑文化中心工作,半年后從事招收一級建造師學員等工作。其公司是為萬喜基業公司招收一級建造師等的學員,業務員拿著公司經理田文盛的人員清單打電話,自稱是萬喜的工作人員讓他們報名,學員到萬喜公司報名交費,萬喜公司轉給其公司相應報酬。在推銷過程中,田文盛告訴業務員一些關于電話推銷課程的電話用語,告訴業務員夸大培訓效果,比如考試通過率高、考試押題準、有考試保過名額等,騙取學員的信任,從中獲得利潤。話術由田文盛傳授業務主管,再由業務主管傳授給業務員,有時候田文盛也會對公司業務員集中培訓傳授。話術的具體內容是業務員自稱是萬喜公司的員工,公司從事建筑領域培訓教育多年,有強大的師資等資源,對考試考題的內容把握比較好,押題率、通過率比較高,如果業務員通過以上的話術內容沒有使學員滿意,下一步推薦所謂的考試保過培訓,就是告訴學員通過參加考試,不管成績如何、是否理想,公司都有能力、實力將學員的成績改成合格,這個名額不多,但可以對學員出售。學員名單是田文盛給業務員的,其不知道從哪里來的,好像是在網上買的,其公司的業務員知道在招收學員的時候存在夸大宣傳和虛假宣傳的情況。
23、證人李某的證言證實:2013年6月1日,其通過應聘加入了葉舟方建教育公司擔任招生老師,具體業務是國家一級注冊建造師的招生工作,當時公司是和萬喜基準建筑文化中心合作,其公司幫助萬喜公司招生,萬喜公司負責培訓,學員交了培訓費后萬喜公司給其公司返還40%至60%,業務員拿10%。2014年,其任招生部門主管,解決售后的相關問題,比如有人要求退款的問題。從2015年開始,其公司幫助萬喜公司招報考注冊消防工程師的學員。田文盛提供給業務員客戶信息,包括姓名、電話、工作單位等,公司的業務員就給這些人打電話推銷培訓,號稱能押中75%的考題,考試包過,還跟客戶簽協議承諾有一科不過全額退款,押題就是一個噱頭,目的就是能多招生,騙取考生信任,75%通過率不知道是誰提出來的,反正就一直這么說。公司發給業務員一張話術紙,上面有公司的業務介紹,給客戶介紹師資力量,主要是告訴客戶能百分之百通過考試。在其工作一年后發現來公司要求退款的學員越來越多,并且發現根本達不到那么高通過率,田文盛教的話術存在太大的不真實不客觀,但是公司已經收不住了完全夸大培訓的事實。其知道萬喜公司達不到培訓效果,他們公司不跟學員簽合同,田文盛在公司明確要求過業務員不允許與所有學員簽合同,只用嘴說,目的就是防止學員找后賬要求退款。
24、證人裴某的證言證實:其于2015年5月到建宇(北京)建筑文化中心工作,具體業務就是國家一級注冊建造師和國家注冊消防工程師的考試招生工作,當時其公司是和萬喜基準建筑文化中心合作。公司有話術單,田文盛開會時傳達給業務組長,再由業務組長給組員傳達,田文盛教的話術具體內容是公司有保過班,押題準,業務員就按照這個話術打電話和客戶去說,業務員還透露給學員萬喜公司跟住建部市場監管司有合作,目的就是能多吸引學員。馬玲玲、沈金剛都是其公司的主任,后來都辭職了。
25、證人陳某的證言證實:其是中偉才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主管,其公司負責招生,有一級建造師和消防工程師,從2014年開始和萬喜公司合作。周濤主要負責招生項目,和各個招生公司聯系。其公司負責招生,在電話聯系考生的時候告訴考生保證通過考試并且可以得到證書,由萬喜基業公司來組織培訓,在培訓中給考生劃重點,讓考生認為可以押題,因為在這個圈子里競爭非常激烈,不夸大事實學員就不會對公司產生高的信任度,也就不會有那么多業務,這種夸大宣傳的行為是行業內的一個潛規則,所有公司都這么干。考生的資料是在網上搜索的,他們把錢直接交給萬喜公司,萬喜公司將每個考生報名費的百分之五十給其公司。其公司沒敢向學員保證過包過、萬喜公司和人保部有內部關系、考試包過名額可以內定等,但是其一個員工的愛人在田文盛的公司干過,他拿過來田文盛建宇公司的話術,其看過后覺得太夸張沒敢像田文盛那樣夸大宣傳招生。其公司和萬喜基業公司合作后越來越發現萬喜公司十分不靠譜,萬喜公司就兩個教務負責學員的上課、發資料等,學員很長時間根本收不到他們發過來的課件或者押題,一級建造師28800元總裁班的學員也是和普通學員一起上課,很不負責任,一級建造師考試前也就上三次課。2016年9月,其公司就不怎么和萬喜公司合作了,但是周濤總問其,其不好意思就在2017年和周濤簽了協議。
26、證人劉某12的證言證實:其是2017年3月開始在萬喜基業教育咨詢中心工作,李龍是其姐夫,他在公司對外自稱叫李冰。李龍在萬喜公司工作至少一年多了,負責招收報考國家一級建造師和消防工程師的學生,現在是售后,主要接待他自己打電話招收的考生。其公司有兩種招生模式,一種是其公司銷售部負責招生,另一種是其公司的渠道合作公司給其公司招生。其剛來公司上班前,公司就一直有自己的招生部負責招生,其來了不到一個月其公司就不再招生了。其剛到公司時,李龍讓其做他手下的銷售,做了一個星期后轉成了前臺。其剛上班時,李龍給過其一本話術本讓其自己看,按照話術本上的內容和學生交流。所有的負責人都有這個話術本,新來的銷售都會領取一本,開頭是“你好,是某工嗎,您最近有報考一級建造師或者一級消防工程師的打算嗎”,對方如果說有就跟對方介紹其公司是做這個的,然后跟對方要個電子郵箱把公司的相關資料發給對方。其公司的銷售在電話內會對考生說,只要跟著其公司的學習走,拿證基本沒有問題,要是實在沒過,來年可以免費學習直到通過為止。誰給考生打的電話,考生到左岸公社報名由誰接待,錢主要是周五一收,周五一不在的時候由楊某12收。銷售員的基本工資是3500元,最開始李龍告訴其要是做一單10000元的業務可以提成800元。其公司沒有保證所有考生都能通過考試,其沒見過公司在左岸公社組織過考生培訓,平均每月有十多個考生因為沒拿到證書到公司要求退費。招生渠道那邊承諾考生一定能過,有的還簽有協議,渠道公司是用其公司的教師資質和往年的考試通過率向考生承諾的,考生不學習不考試是不能取得證書的,其公司的招生渠道就是在騙考生的錢。
27、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萬喜公司于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的收支情況。
28、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從2002年起,國家施行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實行國家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北京地區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北京市人力社保局負責一級、二級建造師職業資格考試考務管理和資格證書頒發工作,一級、二級建造師職業資格考試均未委托其他機構組織考試、培訓。從2012年起,國家施行消防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2015年,首次組織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行國家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考試的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北京地區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截止目前暫未開展)。北京市人力社保局負責一級、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考務管理和資格證書頒發工作,一級、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均未委托其他機構組織考試、培訓。以上兩類考試不存在免考、轉評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情況。
公訴人還當庭宣讀并出示了由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調取的被害人黃某等人的陳述,證人官某、魯某、韋某、王某2的證言,搜查筆錄,扣押筆錄,扣押清單,協議書,檢討書,現場勘驗檢查筆錄,話術單,銀行轉賬記錄等證據材料。
經當庭質證,被告人周濤、田文盛及其辯護人對上述控方部分證據提出異議。被告人周濤辯稱被告人李龍的供述不真實,其沒見過被告人李龍,也沒給過李龍話術單;被告人周五一的供述不真實,其單位有完整的退費標準;被告人鄒波的供述不真實,其與鄒波之間有矛盾,鄒波是在故意陷害其;司法鑒定意見書審計的數據不全面。被告人田文盛辯稱被告人鄒波、馬玲玲、沈金剛的供述不真實,其并未教過話術,也從未給過話術單。被告人周濤等人對其他證據材料沒有提出實質性的異議。被告人周濤、田文盛的辯護人同意其二人的質證意見,同時認為,司法鑒定意見程序不合法,結果缺乏客觀性、真實性。
經查,被告人鄒波、李龍、馬玲玲、沈金剛、周五一的供述系由兩名辦案民警對其訊問并記錄在案,訊問民警已在筆錄上簽字,且被告人本人不但在筆錄上簽字并按捺手印予以確認,當庭對自己的供述未提出異議,亦未提出有刑訊逼供的違法情形存在;本案的審計報告應結合其他在案證據綜合認定,故對于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相關質證意見,法庭不予采納。法庭認為,公訴機關提交的證據形式及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對其證明效力,本院予以確認。
在庭審過程中,被告人周濤的辯護人出示了以下證據材料:
1、萬喜基業公司、建宇(北京)建筑文化中心、北京葉舟方建信息咨詢中心、北京中偉才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證實:萬喜基業公司與其他的渠道公司均是合法成立,具有獨立資格的法人。
2、萬喜基業公司與其他渠道公司簽訂的項目合作協議證實:萬喜基業公司與其他渠道公司只是合作關系。
3、萬喜基業公司對渠道公司違規招生的處理文件證實:萬喜基業公司及被告人周濤嚴禁渠道公司對外虛假宣傳和欺騙學員。
4、萬喜基業公司與大型企事業單位的合作協議證實:萬喜公司是正規的培訓單位,有培訓的信譽和實力。
5、2014年至2017年萬喜公司的各種成本證實:萬喜公司為了培訓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
6、培訓相關資料證實:萬喜公司有實際的培訓行為。
7、部分涉案學員學習效果保障書和學員反饋表證實:部分學員回避客觀事實,做虛假陳述。
8、渠道公司的返款流水賬、明細表、通訊名錄證實:各個渠道公司的招生情況。
9、民事判決書、調解書、仲裁書證實:萬喜基業公司與學員之間系普通民事糾紛。
10、周濤的個人表現材料證實:被告人周濤的平時表現情況。
經當庭質證,公訴人認為上述證據與本案無關。
經查,辯方提交的上述證據或者證明萬喜公司與各渠道公司之間合作的有關情況,或者證明萬喜公司的正常經營行為,或者證實被告人周濤的日常表現情況,與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并無實質性的關聯,故對于辯方提交的上述證據,法庭不予采納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周濤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罰金人民幣十四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31年5月9日止。罰金限自本判決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田文盛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28年11月9日止。罰金限自本判決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內繳納。)
三、被告人鄒波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22年11月9日止。罰金限自本判決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內繳納。)
四、被告人馬玲玲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罰金人民幣七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24年5月9日止。罰金限自本判決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內繳納。)
五、被告人沈金剛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22年5月9日止。罰金限自本判決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內繳納。)
六、被告人曹德強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21年5月9日止。罰金限自本判決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內繳納。)
七、被告人李龍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21年11月9日止。罰金限自本判決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內繳納。)
八、被告人周五一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19年1月9日止。罰金限自本判決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內繳納。)
九、被告人辛娜娜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2019年1月10日止。罰金限自本判決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內繳納。)
十、被告人彭金花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19年9月9日止。罰金限自本判決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內繳納。)
十一、被告人耿寶平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19年1月9日止。罰金限自本判決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內繳納。)
十二、被告人汪洋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19年7月9日止。罰金限自本判決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內繳納。)
十三、被告人賈亞歷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19年1月9日止。罰金限自本判決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內繳納。)
十四、被告人周瑜蘭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19年1月9日止。罰金限自本判決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內繳納。)
十五、被告人閆利靜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19年1月9日止。罰金限自本判決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內繳納。)
十六、被告人孟霞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自本判決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內繳納。)
十七、責令相關被告人共同或者單獨向被害人退賠相關經濟損失。
十八、扣押在案的錢款,發還相關被害人;凍結在案的錢款,與本案有關的折抵退賠款,按比例發還相關被害人,與本案無關的退回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十六份
合議庭
審判長張小平
人民陪審員唐福來
人民陪審員于景艷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記員杜鵑
判決日期
2018-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