慰池根、程厚發等與況三根等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贛0923民初1935號
判決日期:2017-11-27
法院:江西省上高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蘭池根、程厚發、鄭柏林與被告況三根、任金珍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蘭池根、程厚發、鄭柏林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況三根、任金珍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蘭池根、程厚發、鄭柏林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判令被告況三根、任金珍歸還原告借款1000000元;2、案件受理費及其他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被告況三根因其經營的房地產急需資金周轉,于2016年1月27日向三原告共同借款1000000元,并出具了一張借條,約定借期二個月。到期后,原告多次追索,被告一直未歸還借款。現在依法起訴,請判處。
被告況三根、任金珍未到庭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況三根以其經營的房地產急需資金周轉為由,向原告蘭池根、程厚發、鄭柏林提出借款1000000元,三原告同意后于2016年1月27日將1000000元從朋友蘭忠根賬戶轉給被告況三根,約定借期二個月,被告況三根于同日出具了借條一張。另查明,被告況三根與被告任金珍系夫妻關系。
上述事實,有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所證實:原告蘭池根、程厚發、鄭柏林的陳述,被告況三根所寫的借條,銀行轉賬憑證,二被告結婚申請書等證據證實
判決結果
被告況三根、任金珍共同清償原告蘭池根、程厚發、鄭柏林借款本金10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800元,由被告況三根、任金珍承擔。
上述款項,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付清。執行款匯入本院執行款專戶:開戶名上高縣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上高縣支行,賬號38×××98。
如逾期不履行,權利人可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兩年內向本院申請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遞交上訴狀之日起七日內,交納上訴費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設于中國農業銀行宜春經濟開發區支行14×××07賬戶上,逾期不交納,按自動放棄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長姚中華
人民陪審員況毛花
人民陪審員簡昕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肖玉峰
判決日期
2017-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