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云彤與海南新建康美兆體檢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瓊0108民初8698號
判決日期:2018-12-28
法院: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胡云彤訴被告海南新建康美兆體檢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9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符良駒、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許杰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胡云彤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被告向原告賠償精神撫慰金人民幣3800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2017年12月12日,原告的母親袁曉蘭前往被告處進行身體健康檢查,經被告專業設備及工作人員對袁曉蘭身體各項指標進行檢查、分析后,向袁曉蘭出具了相應《體檢報告》,據《體檢報告》顯示,袁曉蘭除了可能患有婦科炎癥、骨質增生、血糖偏高等中老年人常見病癥外,其身體健康總體而言并無大礙。2018年2月19日,袁曉蘭因咳嗽前往海口市人民醫院就診,經醫生建議后于當日開始住院治療,隨后該院診斷證實袁曉蘭已身患肺癌,且已處于該病癥晚期,原告與袁曉蘭溝通后,決定轉院前往重慶市腫瘤醫院治療,2018年2月25日袁曉蘭辦理出院手續,前往重慶進行治療。因袁曉蘭入院治療時已處于肺癌晚期,現階段醫療技術已無法對其進行救治,最終袁曉蘭于2018年3月8日上午8時病逝。如前所述,袁曉蘭因肺癌入院治療前三個月,被告出具的《體檢報告》已顯示其“癌胚抗原”檢查結果超出了正常值5倍,雖然該指標并非腫瘤的確診依據,但亦屬于腫瘤診斷的重要參考依據之一,且“癌胚抗原”值的升高多發于大腸癌、胃癌、肺癌、肝癌等疾病,越到晚期“癌胚抗原”值越高。原告認為,被告作為專業的醫療機構,理應具備對于“癌胚抗原”值不正常升高之情形可能導致后果的醫療常識,但被告不僅未對原告母親袁曉蘭履行應盡的提示、告知義務,且在《體檢報告》中肺部的檢查結論亦為正常,最終導致原告母親耽誤了寶貴的醫療救治時間而病逝。綜上,原告年幼時父母即已離異,母親袁曉蘭作為單身母親含辛茹苦將原告撫養成人后,還未享受天倫之樂即已病逝,雖然袁曉蘭死亡的原因并非被告直接造成,但被告在袁曉蘭體檢時未履行應盡的告知、提示義務,耽誤了袁曉蘭及時就診治療的寶貴時間,最終造成袁曉蘭在入院就診后短時間內即已病逝,不僅嚴重損害了袁曉蘭的合法權益,亦使作為袁曉蘭近親屬的原告遭受了難以想象的精神創傷。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及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望貴院在查明本案真實情況之基礎上,判如所請。
被告海南新建康美兆體檢醫院辯稱:一、本案的基本醫療事實--體檢者袁曉蘭,女,55歲,xxxx銀行海口金貿支行企業團檢客戶,單次收費1180元。體檢者于2017年12月12日到答辯人處做健康體檢,完成登記時間8:47。登記完畢后,體檢者按照體檢流程,攜帶導診單和更衣柜鑰匙進入更衣室更換女性受檢服,更衣后9:12采集靜脈血,9:21入眼科進行檢查,9:37行一般檢查,測量身高、體重、體脂肪率和血壓,9:43進入耳鼻喉科檢查,9:46進入女外科檢查,10:02行視力眼壓檢查,10:08行心電圖檢查,10:22行胸部X光檢查,10:29行婦科檢查,10:46行腹部超聲檢查。考慮到體檢者年紀較大,擔心因空腹引起低血糖、眩暈等現象,在征得體檢者同意后安排其做完腹部超聲后先去用餐,之后再進行其他項目檢查。10:53進入營養衛教食用早餐,11:21再次入超聲波室行甲狀腺超聲、婦科超聲、乳腺超聲檢查,11:21體檢結束。因體檢者未行碳13幽門螺旋桿菌檢測,告知體檢者后,體檢者于2017年12月19日8:40補行碳13幽門螺旋桿菌檢測。2017年12月21日14:21由總檢醫生柳元遜對體檢者進行報告總檢。2017年12月22日8:06打印報告處出具紙質報告。2017年12月23日9:56體檢者自行來院領取報告,答辯人為其提供免費咨詢及講解。
二、答辯人體檢行為合法、合規,不存在主觀過錯--
答辯人為體檢者袁曉蘭提供的整個體檢流程,均嚴格遵守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及診療常規,不存在主觀過錯。原告訴稱答辯人對癌胚抗原值不正常升高可能導致的后果未履行提示、告知義務,且在《體檢報告》中肺部的檢查結論亦為正常,最終導致原告母親耽誤了寶貴的醫療救治時間而病逝。對此,答辯人認為:癌胚抗原(CEA)是一種血液腫瘤標志物,在某些癌癥(最常見是胃腸道癌癥)和胚胎組織中會明顯升高,是判斷胃腸道癌癥診斷、療效、預后及選擇方案的有利依據,但只能作為輔助手段。關鍵是,CEA高了不一定就是癌癥、有癌癥也不意味著CEA就一定升高。CEA升高可能是多方面原因導致的,比如懷孕、吸煙和生殖系統腫瘤等都可能出現升高的情況;或因檢測儀器或試劑的不同,有時也會有單次升高的現象出現,具體情況要結合臨床來確定。單次體檢CEA升高不意味著一定是得了癌癥。對癌癥患者來講,CEA腫瘤標志物可判斷治療效果和預后,CEA高低與腫瘤的惡性程度、轉移、復發等息息相關。臨床上一般會以初次治療達到療效后的CEA水平作為其特定的個體參考值,根據其動態變化情況來判斷療效。如果下降到參考值范圍內或下降95%以上,提示治療有效;如果下降但仍持續在參考值以上,提示有腫瘤殘留和(或)轉移;下降到參考值內一段時間后重新升高,則提示復發或轉移。如果體檢者單次體檢發現CEA輕度升高,不用過于恐慌,可以定期復查監測指標的數值變化情況,如果復查后數值一直維持在參考值上限的臨界水平,則意義不大。在檢測CEA時,盡量選擇同一家醫院,因為不同醫院的檢測結果往往缺乏可比性,長期隨訪監測CEA一定要選擇同一家醫院,以便醫生更準確地作出判斷。此外,對于體檢者行胸部DR,答辯人請影像學專家復閱片后仍認為體檢時體檢者雙肺紋理清晰,雙肺內未見明顯實質性病變,雙肺門影不大,結構清楚。肺部未見明顯異常。
三、本次體檢行為與患者死亡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
體檢者死亡原因是肺癌,系其自身疾病所致,并非答辯人的體檢行為導致。體檢者僅檢查基本項目,基本體檢對一些隱匿性病情無法做到清晰的監測。換言之,答辯人對體檢者采取的體檢行為不是造成其死亡的原因,其死亡與答辯人的體檢行為之間不存在任何醫學或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綜上所述,答辯人在整個體檢過程中無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診療常規之處,本次體檢行為與患者死亡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答辯人對原告的心情表示理解,但是道義上的同情不能等同于法律責任的承擔。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答辯人懇請法院本著尊重事實和法律的原則,依法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原告胡云彤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證據:《親屬關系證明》、(2018)椰城證字第1947號《公證書》、《體檢報告》、《海口市人民醫院住院病案首頁(一)》、《海口市人民醫院出院記錄》、《海口市人民醫院疾病診斷證明》、重慶市腫瘤醫院住院病歷(病案號0222783)(含住院病案首頁、入院記錄、死亡記錄、人肺癌13驅動基因檢測報告、液基細胞病理學圖文診斷報告、檢查報告單若干份、長期醫囑)。
被告海南新建康美兆體檢醫院依法提交了如下證據:《營業執照》、《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袁曉蘭體檢登記時間信息、袁曉蘭體檢各項目完成時間記錄、袁曉蘭領取體檢報告時間登記信息、《癌胚抗原(CEA)檢測的臨床意義》(網上下載資料)、袁曉蘭體檢拍攝的胸部DR片。
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本院查明案件事實如下:
2017年12月12日,袁曉蘭到被告處進行體檢。體檢項目包括“一般檢查”、“眼底攝影”、“視力眼壓”、“裂隙燈檢查”、“耳鼻喉檢查”、“外科(女)”、“宮頸液基細胞學檢測”、“婦科檢查”、“心電圖”、“甲狀腺超聲波”、“乳腺超聲波”、“腹部超聲波”、“婦科超聲波”、“胸部DR”、“腰椎正側位”、“頸椎側位”、“血常規”、“空腹血糖”、“血脂五項”、“肝膽功能十二項”、“腎功能檢查”、“尿酸檢查”、“甲胎蛋白”、“癌胚抗原”、“乙肝兩對半定性”、“C14呼氣試驗”、“尿常規”。2017年12月19日袁曉蘭完成全部體檢項目檢查檢測,12月21日被告完成總檢,12月22日被告完成袁曉蘭的《體檢報告》,12月23日袁曉蘭領取了《體檢報告》。
《體檢報告》的“概述”中對袁曉蘭所進行的檢查項目“胸部DR攝片”記載“心、肺、膈未見明顯異常;腰椎輕度骨質增生;頸椎骨質增生。”《體檢報告》中針對部分檢查、檢測項目的異常包括“1.屈光不正,散光;2.外痔;3.輕度炎癥反應性細胞改變,宮頸息肉,子宮多發肌瘤;4.甲狀腺異常改變,炎癥?5.乳腺小葉增生;6.右腎囊腫;7.頸椎骨質增生,腰椎輕度骨質增生;8.空腹血葡萄糖增高;9.乙肝核心抗體陽性;10.C14幽門螺桿菌陽性”均記載給予相應的“建議”,其他檢查、檢測項目未見異常,未給予相應的建議。另,《體檢報告》中所附“DR攝片”一項的檢查結果為“胸廓對稱,縱隔居中,雙肺紋理清晰,雙肺內未見明顯實質性病變,雙肺門影不大,結構清楚。心影形態、大小如常,雙膈肌圓滑、肋膈角銳利......”。《體檢報告》中所附“癌胚抗原”一項檢查結果為“23.17”,參考值“<5,吸煙<10”。
袁曉蘭曾于2017年10月下旬出現咳嗽、痰少等癥狀,經海口市人民醫院門診給予抗感染治療后,癥狀未見明顯好轉,但袁曉蘭未行進一步檢查,干咳癥狀逐漸加重。2018年2月19日,袁曉蘭因“氣促、咳嗽時伴有胸痛、右側臥時咳嗽加重”而到海口市人民醫院門診就診,經行胸部CT檢查,提示“左肺門旁占位并左肺下葉支氣管下載伴左肺下葉阻塞性嚴重,雙肺多發結節,雙肺炎癥,縱膈及左側鎖骨上窩多發淋巴結腫大,左側胸膜多發結節增厚,左側胸腔少量積液”。當日,袁曉蘭住院治療,入院診斷為“1.雙肺多發占位、左側胸腔積液查因2.肺部感染”。入院后經完善相關檢查,胸部CT增強提示“左肺門旁占位并左肺下葉支氣管狹窄、阻塞性炎癥,考慮為肺癌可能。雙肺多發結節灶,轉移瘤?建議CT復查......”2018年2月25日,袁曉蘭因要求回當地醫院繼續治療,遂辦理出院手續,出院診斷為“1.肺癌并肺內、淋巴結、胸膜轉移2.胸腔積液3.低蛋白血癥4.腦缺血5.乳腺增生6.子宮肌瘤7.肺部感染8.阻塞性肺炎”,醫囑“惡性腫瘤晚期,病情危重,建議院外繼續治療”。當日,袁曉蘭遵醫囑購買“吉非替尼片”服用。
2018年2月26日,袁曉蘭入重慶市腫瘤醫院住院治療,入院診斷“1.左肺腺癌T3N3M1Ⅳ期(雙肺、胸膜)2.頸椎病3.肺部感染4.凝血功能異常5.Ⅰ型呼吸衰竭6.電解質紊亂低鉀血癥低鈉血癥7.低蛋白血癥8.呼吸性酸中毒9.高乳酸血癥10.電解質紊亂高鉀低鈉低氯血癥11.循環衰竭”。入院后,院方對袁曉蘭給予中藥抗腫瘤扶正、對癥平喘止痛、他唑先抗感染治療,并予胸腔穿刺引流。胸水液基制片查見腫瘤細胞,遂予以胸水送檢行EGFR基因檢測及人肺13驅動基因檢測。住院期間,袁曉蘭病情進行性加重,因家屬不愿意輸液,遂給予喘定、地塞米松靜脈推注對癥處理。2018年3月8日7:48袁曉蘭病情加重,心率下降、血壓下降,經搶救無效,袁曉蘭于8:07被宣告臨床死亡。
另查:一、袁曉蘭出生于1962年12月9日,生前為xxxx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金貿支行退休職工;袁曉蘭與前夫胡正渝生育一子胡云彤即本案原告,袁曉蘭與胡正渝于1992年9月25日離婚,此后袁曉蘭未再婚;袁曉蘭之父袁樹勛于1973年10月7日去世,袁曉蘭之母廖篤桂于1977年7月29日去世。二、袁曉蘭于重慶市腫瘤醫院住院期間,院方分別于2018年3月1日、3月2日對其行EGFR基因突變檢測、人肺癌13驅動基因檢測,2018年3月8日院方出具《EGFR基因突變檢測報告單》,檢測結果“EGFR基因未檢出突變”,2018年3月15日院方出具《人肺癌13驅動基因檢測報告》,檢測結果“在ROSI檢測靶點中檢出CD74基因和ALK基因融合”,并提示“臨床意義:1、肺癌中,ROSI基因融合對ALKTKIs藥物克唑替尼、色瑞替尼敏感性增加,對EGFRTKIs藥物埃克替尼、吉非替尼敏感性降低。FDA批準克唑替尼用于ROSI重排陽性局部晚期或轉移的非小細胞肺癌患者。2.臨床用藥務必遵循專科醫生建議。”
判決結果
一、被告海南新建康美兆體檢醫院須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胡云彤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20000元。
二、駁回原告胡云彤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400元(原告已預付),由原告胡云彤自行負擔2184元,被告海南新健康美兆體檢醫院負擔12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詹海靈
人民陪審員李宛霞
人民陪審員吳崎霞
二0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蔡亞玲
速錄員楊婷婷
判決日期
2018-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