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泰達投資有限公司與泰安市創新城市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魯0911民初4303號
判決日期:2018-12-28
法院:山東省泰安市岱岳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泰安市泰達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達投資公司)與被告泰安市創新城市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創新建設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泰達投資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周艷波,被告泰達投資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傳溫、李培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泰達投資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裁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違約金共計800000元(參照租金暫時計算,從2008年1月1日起至騰退遷出并交付“坐落于岱岳建材市場即天平鋼材大市場A區11號土地及該土地上的商業房”之日止期間的經濟損失;被告逾期竣工應當賠償給原告造成的違約金797688.00元);2、依法裁決被告承擔所有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8年6月26日,泰安市岱岳區人民法院就原告起訴被告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作出了(2018)魯0911民初1106號民事判決書(以下簡稱“原審判決”),該判決書現已生效。該判決書查明“被告長期無償占有原告的土地及房屋,給原告造成的占有損失按對等原則亦應當予以賠償,鑒于本案原告主張的法律關系不同,無此訴求,本院不予一并處理,原告可另行主張權利”。被告在該判決書生效后,依然不賠償原告從2008年1月1日起至今仍然占用的“坐落于岱岳建材市場(天平鋼材大市場)A區11號土地及該土地上的商業房”的經濟損失。依據《建設工程施工協議》第二條第2款約定“竣工日期:2005年4月15日”,第十三條第2款“因乙方(即被告)原告不能按期竣工的,乙方承擔違約責任,每遲延一日,扣罰工程總價的0.3%”。被告2008年1月1日逾期竣工應當賠償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被告的違約行為給原告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但被告卻分文不予賠償,故原告訴至貴院,請法院依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九條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創新建設公司答辯稱:原告所訴與事實不符,原告主張賠償其經濟損失及違約金共計80萬元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的事實如下:2004年11月,原告作為甲方與被告作為乙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協議》,雙方約定,乙方為甲方施工位于山東泰山青春創業開發區泰山鋼材超市工程建設共計九套中型戶房屋,工程竣工驗收后,由甲方委托工程造價部門或工程審計單位進行審核,其審核結果為工程結算總金額,甲方收到乙方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經審核后,應按協約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同月17日,雙方又簽訂補充協議,約定,甲方所供材料款充減工程撥款。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付工程款的10%,余款50%第一年付10%,第二年付清。工程于2005年竣工,因故,2008年1月23日,原被告雙方認可第三方作出的定案值為1554322.63元,原告于2004年12月至2005年8月期間,共向被告支付工程款856000元,至今尚欠工程款698322.63元。因未付,被告至今占據A區11號土地及土地上的房屋(其余八套已交付原告)。
2018年9月25日,原告申請本院委托山東華信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對位于岱岳建材市場(天平鋼材大市場)A區11號土地及地上房屋占有使用費的價值進行評估,評估結論為:2008年度占有使用費為33947元,2009年度占有使用費為38911元,2010年占有使用費為48131元,2011年度占有使用費為62315元,2012年度占有使用費為62315元,2013年度占有使用費為62315元,2014年度占有使用費為62315元,2015年度占有使用費為62315元,2016年度占有使用費為67043元,2017年度占有使用費為67327元,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20日的占有使用費為48903元。共計615837元。
審理過程中,原告明確放棄訴訟請求中的違約金613525元,即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615837元,違約金184163元,共計800000元。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陳述、《建設工程施工協議》、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2018)魯0911民初1106號民事判決書、價格評估報告書等證據證實
判決結果
一、被告泰安市創新城市建設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
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泰安市泰達投資有限公司土地房屋占有使用費431085.9元。
二、駁回原告泰安市泰達投資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書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訴案件受理費11800元,減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泰安市泰達投資有限公司負擔2721元,被告泰安市創新城市建設有限公司負擔317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張娜
判決日期
2018-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