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一達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與山東地正實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6)魯1191民初1245號
判決日期:2017-09-22
法院:山東省日照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日照一達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山東地正實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后,因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而中止審理。恢復審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鑫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貨款325000元及利息;2.訴訟費由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2015年1月12日,原告與被告簽訂《鍋爐設備購銷合同》,原告向被告銷售鍋爐設備及輔機。原告依約向被告提供了鍋爐及輔機,但被告尚欠原告貨款325000元。
被告未作答辯。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5年1月12日,原告與被告簽訂鍋爐設備購銷合同一份,對原告向被告供應青島法羅力暖通溫控設備制造有限公司生產的鍋爐設備及輔機的價格、交貨、貨款支付、雙方責任、質量保證、違約責任等進行約定。其中合同約定總價款為500000元。貨款支付方式為:合同簽訂后三日內被告支付合同額的35%,計175000元作為定金;鍋爐安裝、調試合格后被告支付合同總金額的60%(安裝調試款),計300000元;被告應于質保期結束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原告支付合同額的5%(質保金),計25000元。質保期限為自鍋爐調試完成之日起算12個月。違約責任為:被告應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貨款,如不按約定支付相應貨款,原告有權拒絕發貨、安裝和調試;經原告催告后,被告仍不支付貨款的,原告有權解除合同,并扣除定金;如被告同意繼續付款并交給違約金,經原告同意,在被告支付相關款項后,原告可繼續履行合同,但因此而此起的一切責任和損失都由被告承擔。違約金計算方式為每10天按逾期付款總額的0.5%計算,自應付款之日起算,不足10天按10天計算,但最高不超過合同總額的5%。2015年2月16日,被告向原告賬戶支付定金175000元。原告向被告供應的鍋爐及輔機于2015年9月11日經法羅力中國技術服務中心驗收合格并出具鍋爐調試報告,被告工作人員在報告中簽字確認。但被告未按約向原告支付剩余貨款325000元
判決結果
被告山東地正實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給付原告日照一達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貨款325000元及利息(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自2015年9月12日至2016年9月16日以本金300000元為基數計付;自2016年9月17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付款日,以本金325000元為基數計付)。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175元,由被告山東地正實業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呂詠梅
人民陪審員山傳江
人民陪審員莊欣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周韻揚
判決日期
2017-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