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長恒科技有限公司與中海國建東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冒國華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蘇0611民初3199號
判決日期:2018-12-28
法院:江蘇省南通市港閘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江蘇長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恒公司)與被告中海國建東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海公司)、冒國華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長恒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培紅、朱慧青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中海公司、冒國華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缺席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長恒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給付房屋租金1061000元,同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061000元為本金,自2017年2月18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年息16%計算);2.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原告長恒公司與被告中海公司于2016年2月6日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一份,約定被告中海公司承租原告長恒公司位于南通市港閘區房屋,租期期限為2016年2月18日至2021年2月17日。合同還就租金、租金支付時間、違約責任等事項作出了約定。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將房屋交付給被告使用,但被告僅支付了100000元履約金和200000元租金,原告多次催要均未果。后被告冒國華向原告出具了欠條一份,承諾在2018年2月18日至2018年6月30日前按本息10%一并結清,如在2018年6月30日前沒有還清,則從2017年2月18日開始按年息16%計算至還清時止。鑒于兩被告至今未能支付租金,故成訟,請求判如所請。
中海公司、冒國華未作答辯。
原告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供了房產證、《房屋租賃合同》、欠條等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位于南通市港閘區的房屋(規劃用途為工業)系長恒公司所有。2016年,原告長恒公司(甲方)與被告中海公司(乙方)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一份,約定甲方將位于南通市港閘區的房屋出租給乙方使用,租賃期限為2016年2月18日至2021年2月17日;租金起始年為400000元(已含物業費),自第二年在前一年租金的基礎上逐年遞增5%;乙方必須按照約定時間向甲方繳納租金,如無故拖欠租金甲方給予乙方15天的寬限期;自第16天開始甲方有權按乙方實欠租金的千分之一/日的標準向乙方收取逾期款。甲、乙雙方簽訂協議當日,交付定金100000元,七天內,乙方向甲方先交付第一年租金400000元及履約保證金100000元,后續租金于起租日提前3個月交付給甲方,一年一交。租賃期間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按年度需向對方交納租金的25%作為違約金,乙方逾期未足額支付租金或水電費等費用,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且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權按違約數額的千分之一/日向乙方加收滯納金,并沒收保證金。合同簽訂后,原告將南通市港閘區2層交付給被告中海公司使用,中海公司支付了履約保證金100000元和200000元租金。2018年3月20日,被告冒國華向原告出具了《欠條》一份,主要內容為:今欠長恒公司房租1061000元,本人承諾自2018年2月18日至2018年6月30日前按年息10%本息一并結清,如2018年6月30日前沒有還清,則從2017年2月18日開始按16%年息至還清之日止,如2018年9月30日前未還清則交法院處理
判決結果
一、中海國建東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江蘇長恒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2月18日至2019年2月17日期間的房屋租金1061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017年2月18日至2017年11月17日期間的滯納金為99200元;2017年11月18至實際付款之日止,以1061000元為基數,按年息16%計算);
二、冒國華對中海國建東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900元,減半收取及8450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13450元,由中海國建東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冒國華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16900元(戶名: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銀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賬號:46×××65)
合議庭
審判員張亞松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鄧述勇
書記員嚴欣
判決日期
2018-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