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德偉與王宗敬、重慶寶茵園林養護工程有限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渝01民終8504號
判決日期:2018-12-28
法院: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楊德偉因與被上訴人王宗敬、重慶寶茵園林養護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園林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重慶市銅梁區人民法院作出(2018)渝0151民初361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楊德偉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姝、姜美,被上訴人王宗敬,被上訴人園林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邱川、被告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鄧曉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楊德偉上訴請求:依法改判重慶市銅梁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151民初3619號民事判決書,予以主張上訴人修復牙齒的續醫費;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及理由:1.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一審法院以上訴人未舉示口腔科醫生相關醫囑意見為由不予主張上訴人取內固定及牙齒修復的續醫費,實際上,上訴人在一審中已舉示了針對還需進行牙齒修復及修復費用的醫囑證明;2.被上訴人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的賠償金金額計算錯誤,還應當包括上訴人取內固定及牙齒修復的續醫費25768.74元。
保險公司辯稱,對醫囑載明拔出的第44牙之外的其他拔牙不予認可,同時,上訴人主張的續醫費遠遠超過了一審病歷載明的最高金額,因此對鑒定書上的后續治療費也不予認可。
王宗敬辯稱同意保險公司的意見。
園林公司辯稱同意保險公司的意見。
楊德偉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王宗敬、園林公司、保險公司賠償楊德偉的醫療費712.5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700元、營養費1000元、續醫費24300元、殘疾賠償金128772元、被扶養人生活費15931.30元、誤工費15240元、護理費11400元、交通費1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鑒定費1600元、二次鑒定檢查、會診費422.54元等損失共計212078.34元。2、訴訟費由王宗敬、園林公司、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12月19日7時50分,王宗敬駕駛渝B×××××號小型客車,從銅梁城區出發沿龍安路行至龍安路高速橋路段左轉時,與對向車道直行的原告楊德偉駕駛的渝C×××××號普通摩托車碰撞,造成楊德偉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事發后,楊德偉當日即被送往重慶市銅梁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95天,至2018年3月24日出院。出院診斷為:右脛骨平臺骨折;輕型腦傷;右膝內外側副韌帶損傷;牙外傷;牙周炎;牙齦炎;不良修復體。出院醫囑:右下肢嚴格扶拐保護3個月,不負重功能鍛煉,一年內避免外傷、劇烈運動及重體力勞動;若患肢出現紅腫、滲液、疼痛加重、畸形,立即來院就診;術后1、2、3、6、12月定期復片;術后根據情況拆除內固定裝置(內固定拆除費用大概10000元);注意休息、加強營養,康復鍛煉時避免跌倒等不良事件;針對患者牙齒松動等相關問題,口腔科會診后建議:拆除不良修復體,拔除44,活動義齒修復。拆除不良修復體約200元,拔除44約100元,活動義齒修復2000-12000元(具體咨詢并遵口腔科醫囑執行),建議口腔科隨訪;不適隨訪。楊德偉的該次住院醫藥費共計53023.33元。其中,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支付10000元,余下43023.33元由園林公司支付。出院后,楊德偉自行支付了門診醫藥費共計712.50元。
2017年12月21日,重慶市銅梁區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當事人王宗敬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除應當遵守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三)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先行”之規定,負全部責任,當事人楊德偉無責任。
楊德偉出院后,經其委托,重慶法正司法鑒定所于2018年4月30日對楊德偉的傷殘等級、后續醫療費作出鑒定意見:1、楊德偉右膝關節活動功能障礙屬九級傷殘;2、楊德偉內固定取出治療的續醫費約為12000元。楊德偉為此支付了鑒定費用1600元。
一審審理中,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申請對楊德偉的傷殘等級、取內固定的續醫費進行重新鑒定。經一審法院委托,重慶市弘正司法鑒定所于2018年9月17日分別作出渝弘正[2018]醫(臨)鑒字第1171-1號、1171-2號重新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楊德偉右膝關節功能喪失60%,傷殘程度為九級;楊德偉需進行內固定取出術的后期醫療費約為12000元。楊德偉為此支付了二次鑒定檢查門診費122.54元。
一審另查明,王宗敬系園林公司的工作人員,本案事故發生時系正在履行工作職責。園林公司系肇事車輛渝B×××××的所有人。該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三者險。其中,交強險的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商業三者險保險合同約定保險賠償限額為1000000元,并投保了不計免賠。本案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本案事發后,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了楊德偉的住院醫藥費10000元。
一審再查明,楊德偉系農村居民。事發前,楊德偉在重慶市茂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從事木工工作,并與其女兒楊平租賃房屋居住在重慶市銅梁區巴川街道白龍大道339號龍軒大地17幢6-4。
楊德偉與其妻于2006年3月1日生育女兒楊平,現年12周歲。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同時,法律還規定,同時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本案交通事故經交警隊作出的責任認定,王宗敬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據此,王宗敬依法應當對楊德偉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因王宗敬系園林公司的工作人員,事發時其在履行工作職責,故其責任應當由用人單位園林公司承擔。由于肇事車輛渝B×××××在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商業三者險,故保險公司應首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的,由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如仍有不足,由園林公司依法賠償。
關于楊德偉要求賠償門診醫療費712.5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700元(60元/天×95天)、護理費11400元(120元/天×95天)的請求,符合本案客觀及法律規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關于楊德偉要求賠償營養費1000元的請求,結合楊德偉傷情及醫囑意見,一審法院予以支持營養費1000元。
關于楊德偉要求賠償取內固定及牙齒修復的續醫費24300元的請求,結合楊德偉醫囑及鑒定意見,一審法院主張取內固定的續醫費12000元。關于楊德偉牙齒修復的續醫費問題,因其未舉示口腔科醫生相關醫囑意見,而現有醫囑建議的費用范圍幅度過大,不夠具體明確,且楊德偉與王宗敬、保險公司爭議較大,故本案不予主張。
關于楊德偉要求賠償誤工費15240元的請求,楊德偉提供了證據證明其在事發前從事木工工作,但未提供其近三年的實際收入依據,故其誤工費標準可按2017年全市城鎮經濟私營單位建筑業的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51988元/年)計算,因楊德偉自愿主張按3490元/月即41880元/年的標準計算誤工費,而王宗敬、園林公司、保險公司認可其誤工時間計算至原告定殘前一日即131天,均不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一審法院予以確認。故一審法院主張楊德偉的誤工費15031元(41880元/年÷365天×131天)]。
關于楊德偉要求賠償殘疾賠償金128772元的請求,楊德偉雖系農村居民,但其受傷前在城鎮務工并居住在城鎮,王宗敬、園林公司、保險公司認可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不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一審法院予以確認。結合全案,一審法院主張楊德偉的殘疾賠償金128772元(32193元/年×20年×20%)。
關于楊德偉要求賠償其女兒楊平的被扶養人生活費15931.30元的請求,楊德偉系農村居民但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其被扶養人生活費亦應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且王宗敬、園林公司、保險公司亦認可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其被扶養人生活費,不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一審法院予以確認。綜合全案,被扶養人(楊平)生活費為13655.40元(22759元/年×6年×20%÷2人)。該項目計入殘疾賠償金項目,故楊德偉的殘疾賠償金共計142427.40元。
關于楊德偉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的請求,結合楊德偉的傷殘情況及王宗敬的過錯責任,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其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
關于楊德偉要求賠償交通費1000元的請求,其雖未提供實際產生的票據,綜合考慮楊德偉就醫及進行鑒定的客觀情況,一審法院酌情主張交通費1000元。
關于楊德偉要求賠償鑒定費1600元及二次鑒定檢查、會診費422.54元共計2022.54元的請求,因其中的影像會診費300元無正式發票,一審法院不予支持。結合其舉示的鑒定費發票、二次鑒定檢查票據及兩次鑒定意見的結果,一審法院依法主張鑒定費用(含二次鑒定檢查費)1722.54元。
經審核,楊德偉應得到主張的各項損失費為:醫療費712.5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700元、營養費1000元、續醫費12000元、護理費11400元、誤工費15031元、殘疾賠償金142427.4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交通費1000元、鑒定費1722.54元,合計196993.44元。楊德偉的上述損失,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先行賠償110000元,余下部分86993.44元(196993.44元-110000元)由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的賠償限額內賠償楊德偉。園林公司已支付楊德偉的住院醫藥費由其自行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
綜上,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六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第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的死亡傷殘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楊德偉損失費110000元。二、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楊德偉損失費86993.44元。三、駁回楊德偉對重慶寶茵園林養護工程有限公司、王宗敬的訴訟請求。四、駁回楊德偉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1650元,減半交納825元,由重慶寶茵園林養護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上訴人向本院舉示:1.重慶市銅梁區人民法院出具的門診病人費用清單、門診病歷和CT檢查報告單各一份,擬證明上訴人拔牙及檢查肺部的費用為1018.74元,其中肺部檢查費用499元。2.重慶市銅梁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和鑒定費用繳費發票各一份,擬證明安牙的續醫費為24000元。被上訴人對此發表質證意見:1.證據1的真實性予以認可,我們只認可拔出44牙相應的費用,對其他的費用的關聯性不予認可,上訴人應自行承擔。2.證據2的真實性予以認可,對鑒定意見書中義齒8年一次的更換周期和800元一顆的標準予以認可,對鑒定意見的安裝10顆義齒的鑒定內容不予認可,根據上訴人的傷情應該拔出44牙,安裝義齒的顆數應為3顆,費用應為4800元。本院認為,該兩份證據客觀真實,應予以采信。
二審另查明,2018年11月2日,楊德偉前往重慶市銅梁區人民醫院復診,病歷載明:現病史10+月前患者因車禍入我院骨科治療,我科會診診斷:牙外傷,牙周炎,牙齦炎,不良修復體。現患者我科門診復診,要求進一步治療牙齒。體格檢查12.13.45牙冠基本完整,叩痛-,松動Ⅱ0,周圍牙齦發紅、萎縮,暴露牙根。11.23牙冠完整,叩痛+,松動Ⅲ0,周圍牙齦發紅、萎縮;21.22.24.25見不良修復體,周圍牙齦紅腫;下前牙31.32.41.42牙位見一顆不良修復體,周圍牙齦紅腫。其余未查及明顯特殊。口腔曲面體層片示:44根折,11.12.23.42周圍牙槽骨水平吸收至根下1/3。診斷牙外傷,牙周炎,牙列缺損,不良修復體。處置情況拆除不良修復體,局麻下拔除11.12.23.42,棉球壓迫止血。45暫觀察。消炎止血對癥治療。口腔宣教,不適隨診。2月后復診活動義齒修復。拔牙費用519.74元。2018年12月14日,楊德偉委托重慶市銅梁司法鑒定所對牙外傷后續醫療費進行鑒定。重慶市銅梁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楊德偉因車禍牙缺損,需行牙齒修復及烤瓷搭冠,共需人民幣24000元,計算方式:(74-50)/8=3×800×10=24000元。
二審查明其他事實與一審查明事實一致
判決結果
一、維持重慶市銅梁區人民法院(2018)渝0151民初字3619號判決第一、三項;
二、撤銷重慶市銅梁區人民法院(2018)渝0151民初字3619號判決第二、四項;
三、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楊德偉損失費112263.2元。
四、駁回楊德偉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1650元,減半交納825元,由重慶寶茵園林養護工程有限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1650元,由楊德偉負擔350元,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負擔130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劉靜
審判員張欲曉
審判員李盛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彭松濤
書記員唐歡
判決日期
2018-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