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繼存申請鞍山市千山區人民法院國家賠償決定書
案號:(2017)遼03委賠16號
判決日期:2017-12-22
法院: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賠償請求人侯繼存因改判及執行回轉錯誤為由申請賠償義務機關鞍山市千山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千山法院)國家賠償一案,不服賠償義務機關的決定,向本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本院賠償委員會依法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賠償請求人侯繼存以2006年9月千山法院以院長發現(2001)千民初字第258號民事判決錯誤為由將此案提起再審并于2007年5月改判,將原判決的四倍利息改為一倍,并做出執行回轉的裁定錯誤為由申請國家賠償,賠償請求人認為改判理由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的誠實信用原則,執行回轉的裁定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的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則。
千山法院于2017年5月4日作出不予受理案件決定書,認為侯繼存所申請的國家賠償緣于千山法院(2007)鞍千審民初再字第2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是對(2001)千民初字第258號民事判決書的再審。但是,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執行回轉完畢,從申請人提供的所有證據中未發現當時對再審判決的不服,如上訴或者申訴等程序,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再審的判決出現了錯誤并符合《國家賠償法》或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所規定的國家賠償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家賠償案件立案工作的規定》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賠償請求人侯繼存的國家賠償申請不予受理。
經審理查明,2001年4月20日,千山法院作出(2001)千民初字第25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結果是:被告袁榮發欠原告侯繼存貨款人民幣285834元及利息于本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后一次付清,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給付,自欠款之日起還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費11678元及訴訟保全費3528元,由被告袁榮發承擔。2001年6月25日,侯繼存向千山法院申請執行。2002年3月12日,鞍山市價格認證中心以鞍價認鑒(2002)028號價格鑒定結論書鑒定袁榮發所有的位于鞍山市千山區寧遠鎮寧遠屯村三層樓房拍賣保留價為296610元。2002年6月10日,千山法院委托鞍山拍賣行拍賣,但在2002年8月14日和2004年8月9日兩次拍賣均流拍。2002年12月9日,袁榮發給付侯繼存欠款9萬元。2004年12月2日,千山法院以(2001)千執字第348-1號民事裁定書將袁榮發所有的房屋依拍賣保留價為296610元交付給侯繼存抵償債務。侯繼存于2006年4月27日、5月23日辦理了房證和土地使用證變更手續。2006年9月,侯繼存在鐵西區委后面為袁榮發購買雙室住宅一處,花費7萬元。但上述兩處房屋均未交付給雙方。2007年5月10日,千山法院作出(2007)鞍千審民初再字第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撤銷本院(2001)千民初字第258號民事判決;二、原審被告袁榮發欠原審原告侯繼存購買密度板款人民幣195834元及利息,于本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一次付清。計算利息的辦法及時間:自2000年11月9日起至2002年12月9日止,按285834元及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有關流動資金的工業貸款利率給付利息。自2002年12月10日起至還款之日止,按195834元及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有關流動資金的工業貸款利率給付利息。原審案件受理費11678元,訴訟保全費3528元,合計15206元,由原審被告袁榮發負擔。侯繼存不服,提出上訴。2008年3月4日,侯繼存提出撤訴申請撤回上訴,要求繼續執行。2009年3月8日,袁榮發向千山法院提出執行回轉申請。2009年9月13日,千山法院裁定將抵債給侯繼存的房屋返還給袁榮發,并于2009年12月7日將原抵債給侯繼存的房屋和土地變更至袁榮發名下。2017年4月28日,侯繼存向千山法院申請國家賠償。2017年5月4日,千山法院作出不予受理案件決定書。侯繼存不服,訴至本院
判決結果
駁回賠償請求人侯繼存的國家賠償申請。
本決定為發生法律效力的決定
合議庭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判決日期
2017-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