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韋均與北京金晨陽光文化傳播有限責任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京0107民初20602號
判決日期:2017-12-22
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李韋均與被告北京金晨陽光文化傳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金晨陽光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韋均、被告金晨陽光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文圣、樊衛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韋均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36000元(2個月平均工資:月均116000元/4+7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項目獎金116000元(2017年5月2日至2017年9月4日)計算方法:(魯甸項目400萬元+臨滄項目400萬元+建寧項目200萬元+甘肅項目200萬元+雨花區項目100萬元+鹽湖項目100萬元+延邊項目50萬元)*0.8%=116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2017年6月1日至6月30日工資差額1600元;以上合計125600元。事實和理由:2017年5月2日,我入職金晨陽光公司從事策劃工作,雙方約定:月工資8000元,其中包含1000元項目獎金預支,在獎金發放時扣除;項目獎金為合同金額0.8%。2017年9月4日,公司單方面與我解除勞動合同,未支付任何補償,在公司工作期間,我共撰寫策劃文案7份(還包括其他輔助性工作),其中,魯甸、建寧和鹽湖的項目已確定通過等待簽合同。臨滄、甘肅、雨花、延邊臨展項目,客戶均有合作意向。但是,公司在與我解除時并沒有支付任何獎金。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
被告金晨陽光公司辯稱,不同意原告支付賠償金的訴訟請求,被告不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原告系自行離職;被告確實有這些項目,但未與客戶簽訂協議,不應支付項目獎金;同意支付差額工資600元。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7年5月3日,李韋均與金晨陽光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期限自2017年5月2日至2018年5月1日,李韋均任編輯部門編輯文案崗位,月薪8000元,試用期30天,試用期工資6400元,并約定提成項目合同金額的0.8%,基本工資中1000元為項目提成,在工資中每月預支,在提成發放時扣除;任職期限內李韋均實得月均工資7168元。
2017年9月4日,李韋均所在部門領導通過QQ聊天工具通知李韋均解除合同,主要內容為:公司決定從9月2日開始就不再給李韋均算工資,意思是解除與李韋均之間的勞動關系。對此,李韋均陳述:其于2017年9月1日至17日向公司請假兩周,9月4日便收到公司解除合同的通知,其后未回公司上班。金晨陽光公司認可李韋均所在部門領導劉某確實通知李韋均解除合同的事實,但主張公司未授權劉某通知解除合同,亦不知劉某通知解除合同的事實;金晨陽光公司主張李韋均是自行離職,但公司并未同意,亦未通知李偉均返崗工作。
庭審中,李韋均提交工作期間的策劃案文字稿六份,以證實其負責的項目在公司與客戶簽約后按約定比例提成獎金,但公司擅自解除合同導致其無法得到項目的提成獎金。對此,李韋均陳述稱:其提交的策劃案項目是其本職工作,項目獎金發放的條件需是在公司與客戶就項目簽約后按項目合同標的額提成,其離職時所負責的項目尚未簽約。金晨陽光公司陳述稱:李韋均所提交的策劃案只有被采納且與客戶簽訂后才能拿到提成,李韋均離職前所負責的方案沒有被采納,這些項目亦未與客戶簽訂合同,都在談判中。
另,2016年9月22日,李韋均向石景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該委于2017年11月2日作出京石勞人仲字(2017)第2016號裁決書,裁決:金晨陽光公司支付李韋均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6月31日工資差額1600元,駁回李韋均其他仲裁請求。李韋均不服仲裁裁決,提起本案訴訟。
上述事實,有勞動合同書、QQ聊天記錄、借記卡明細清單、京石勞人仲字(2017)第2016號裁決書及當事人陳述意見等證據材料,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北京金晨陽光文化傳播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支付原告李韋均差額工資1600元;
二、被告北京金晨陽光文化傳播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賠償原告李韋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7168元;
三、駁回原告李韋均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元,由北京金晨陽光文化傳播有限責任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直接給付李韋均)。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上訴期限內,提出上訴卻拒不交納或逾期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未提出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員張英周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王潔如
判決日期
2017-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