帰安生與福州廣榮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閩0104民初1706號
判決日期:2017-11-24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豐安生與被告福州廣榮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榮建筑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豐安生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鐘太宣、夏華忠,被告廣榮建筑公司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黃明貴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豐安生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廣榮建筑公司支付豐安生勞務報酬27000元。事實和理由:2016年2月18日,豐安生與廣榮建筑公司簽訂《監理勞務協議》,約定:豐安生為廣榮建筑公司提供建設工程監理服務;豐安生監理的兩個工程(南公園改造工程和南通中心幼兒園改造工程)從2月份起按7000元/月(含交通費)的標準計算勞務報酬;若南通中心幼兒園項目先完工,剩下的南公園改造工程,則按4000元/月另加交通費500元的標準計算勞務報酬;若南公園改造工程先完工,剩下的南通中心幼兒園項目,則按3000元/月的標準計算勞務報酬;將來若有新工程,則第一個工程也按4000元/月另加交通費500元的標準計算勞務報酬。2016年8月18日,南通中心幼兒園改造工程竣工驗收,廣榮建筑公司告知豐安生這個項目的勞務報酬只付到8月份,因竣工驗收后工地還有大量的工作要做,需要審核大量的竣工資料、竣工圖并一一簽署等,豐安生要求至少再付一個月的勞務報酬,廣榮建筑公司也答應該工程竣工驗收后多支付3000元,但廣榮建筑公司至今未支付。南公園工程2016年8月16日初驗后一直整改至2016年的12月底才最終驗收。該工程整改期間,豐安生服從廣榮建筑公司安排,盡職盡責,作了大量的工作,最終使該工程順利驗收,然而廣榮建筑公司以該工程延期完工為借口,不支付2016年9月至12月四個月的報酬共計16000元。另外,2016年7月中標的三江口景觀綠化工程項目,11月2日區領導來檢查要求停車坪和部分景觀工程于2017年1月1日元旦前必須完成,豐安生也順利完成了廣榮建筑公司安排的任務。然而,廣榮建筑公司以景觀綠化項目合同未簽訂拿不到監理費為由,不支付豐安生2016年11月至12月兩個月的報酬共計8000元。綜上所述,豐安生按照《監理勞務協議》的約定履行了監理義務,廣榮建筑公司應當支付相應的報酬。
廣榮建筑公司辯稱,一、《監理勞務協議》中約定的南公園改造工程、南通中心幼兒園分別于2016年8月16日、2016年8月18日完工,廣榮建筑公司依約定向豐安生支付的勞務費截至2016年8月(整月)底,非但未拖欠豐安生的勞務費還超額支付,但豐安生非但未念及廣榮建筑公司多支付報酬的事實,反而提非分的要求,而且在豐安生證書在廣榮建筑公司處掛靠期間,廣榮建筑公司也按約定足額支付,這也足見廣榮建筑公司在履行義務時是遵守誠信的原則。二、豐安生與廣榮建筑公司間是存在證書掛靠的事實,這不僅從豐安生提供的退休證及執業證書記載的注冊單位可以看出,而且從豐安生與廣榮建筑公司間簽訂的《監理勞務協議》也能得到印證。2016年12月,豐安生因其已另找證書的掛靠單位,需從廣榮建筑公司處轉移,故應豐安生的要求,廣榮建筑公司出具了離職證明以協助豐安生轉注,且從離職證明中記載的時間可以看出,豐安生與廣榮建筑公司自2016年12月16日起雙方間不再存在掛靠關系,而三江口景觀改造工程開始的時間是在雙方沒有關系的情況下進行的,豐安生未履行監理的職責,同時三江口景觀改造工程也不屬于《監理勞務協議》約定的標的,故豐安生要求廣榮建筑公司支付該項目的勞務費是沒有依據的。三、豐安生與廣榮建筑公司間的權利義務是來源于雙方之間約定,在雙方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廣榮建筑公司對于豐安生是沒有法定義務的。基于豐安生與廣榮建筑公司間所簽訂的《監理勞務協議》中約定的項目于2016年8月已完工,自此之后廣榮建筑公司無義務向豐安生支付除掛靠、參與招投標(招投標的出場費另外)之外的勞務費,故豐安生的訴求是沒有依據的,請求法院依法駁回豐安生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
1.《監理勞務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退休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南通中心幼兒園校園校舍改造工程竣工驗收報告》,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予以采信并作為定案依據。
2.《工程聯系單》及其《附件》、《福州市南公園改造工程會議紀要》、《DCC歷史流水》、新聞報道、辭職報告及離職證明,雙方當事人對其真實性均無異議,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
3.《三江口景觀綠化工程照片》,系豐安生單方制作,不予采信。
4.南通中心幼兒園校園校舍改造項目工程竣工驗收證書,與原件核對無異,予以采信。
5.南公園改造工程施工說明、南江濱東大道景觀提升改造工程第4標段施工說明,加蓋有施工單位公章,予以采信并作為定案依據。
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6年2月18日,豐安生與廣榮建筑公司簽訂《監理勞務協議》一份,約定豐安生為廣榮建筑公司提供建設工程監理服務,并約定了豐安生的勞務報酬標準。南通中心幼兒園改造工程于2015年8月10日開始施工,2016年8月18日完工。南公園改造工程于2015年9月1日開始施工,2016年10月9日,福州市臺江區園林局向廣榮建筑公司、福建省浩發綠化工程有限公司發出《工程聯系單》要求對南公園改造工程進行整改。2016年12月12日,福州市臺江區園林局、廣榮建筑公司等召開會議,確認南公園改造工程于2016年8月16日初驗合格,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并要求豐安生全程跟進。2016年12月16日,豐安生辭去廣榮建筑公司工作
判決結果
一、福州廣榮建筑公司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豐安生14000元;
二、駁回豐安生其他的訴訟請求。
如果債務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75元,由豐安生負擔246元,福州廣榮建筑公司管理有限公司負擔22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翁昕
人民陪審員陳小蘭
人民陪審員吳建英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郭友情
判決日期
2017-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