譏建華與梅麗霞、楊云橋等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鄂0981民初942號
判決日期:2017-12-21
法院:湖北省應城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反訴被告)魏建華訴被告(反訴原告)梅麗霞、楊云橋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反訴原告)梅麗霞、楊云橋提起反訴,經審查本訴與反訴符合并案審理的條件,本院決定合并審理,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7年9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反訴被告)魏建華的委托代理人周甫成、汪銀,被告(反訴原告)梅麗霞,及被告(反訴原告)梅麗霞、楊云橋的委托受理人鄧斌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魏建華訴稱:2017年4月22日8時許,原告在應城市人民公園內健身,健身過程中被被告梅麗霞飼養的大型犬撞到地面受傷。原告受傷后被120急救車送往應城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2017年4月27日,被告楊云橋代表被告梅麗霞與原告的親屬簽訂協議,協議約定被告承擔原告的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用等。原告出院后跟兩被告商談賠償事宜時,兩被告以各種理由拒絕承擔賠償,另查明兩被告系夫妻關系。綜上所述,原告為了維護其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向應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梅麗霞賠償原告的后期醫療費1000元、誤工費(29386元/年÷365天)×150天=12076元、護理費(15000元/月÷30天)×60天=30000元、交通費211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0元/天×31天=3100元、營養費100元/天×90天=9000元、鑒定費800元合計人民幣58091元。2、請求判令被告楊云橋對上述賠償承擔連帶責任。3、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受理費。
針對梅麗霞、楊云橋的反訴,魏建華答辯稱:梅麗霞、楊云橋上面只有原、被告信息是真的,其他的都是顛倒黑白。梅麗霞、楊云橋的反訴請求,不符合法律規定,缺乏客觀事實,對其訴稱無任何相關證據予以證明,請合議庭駁回其反訴請求。
原告魏建華為支持其訴辯理由,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證據:
證據1、魏建華的身份證和戶口本,證明魏建華的基本情況系本案適格的原告主體和家庭成員的關系。
證據2、戶籍登記證明,證明梅麗霞、楊云橋的基本情況系本案適格的被告主體。
證據3、協議書,證明魏建華被梅麗霞、楊云橋飼養的大型犬撞到地面受傷等事實。
證據4、宋幼清的調查筆錄,證明內容同上。
證據5、陳菊仙出具的證明,證明內容同上。
證據6、應城市人民醫院住院病歷,證明魏建華受傷后的傷情及住院治療31天的事實。
證據7、德爾格醫療設備(上海)有限公司員工請、銷假審批表和收入證明,證明魏建華的女兒周菁為護理母親請假,其每月有15000元收入,參照該標準計算護理費。
證據8、應城正源法醫司法鑒定所出具的應正法【2017】臨鑒字第224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魏建華所受損傷不構成傷殘;今后如發生與本次外傷相關并發癥,可另行鑒定;建議自受傷之日起給予治療及休息時間150天;建議給予后續康復性診療費1000元;出院后至鑒定之日止與此次外傷相關的檢查治療費憑就診醫院收據支付;營養期90天;一人護理60天。
證據9、鑒定費發票,證明魏建華因此次外傷支出的法醫鑒定費800元。
證據10、湖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湖北省省級黨政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和《應城市黨政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應財〔2014〕51號),證明魏建華住院伙食補助費和營養費分別參照該辦法的伙食補助費標準計算各為100元/天。
證據11、交通費單據,證明魏建華及陪護人員因受傷治療和處理此次事情等支付的合理交通費為2115元。
梅麗霞、楊云橋反訴稱:反訴被告起訴二反訴原告,訴稱2017年4月22日8時許,其在應城市人民公園內健身時,被反訴原告飼養的“大型犬”撞倒受傷,要求反訴原告承擔賠償責任。反訴原告認為,反訴被告完全違背事發當初對事故處理約定,屬違背事實的惡意訴訟。當天反訴被告正在作快走運動,其在倒地后,反訴原告的狗距離自己站立對面十來米的地方。當時反訴被告對原告說是反訴原告的狗將她撞到了,反訴原告梅麗霞表示,反訴被告倒地前,自家的狗在距離自己站立對面十來米的地方溜達,并沒有亂跑,如何會撞到反訴被告。而且,這條狗從小就在公園玩耍,從沒發生撞倒行人的事情。但反訴被告堅持說是被狗撞倒的。反訴原告梅麗霞與反訴被告本就認識,考慮到反訴被告也只是倒地,身體不會有多大問題,出點費用也沒多大關系,就陪反訴被告到醫院做檢查。醫生也說沒什么大事,住幾天院就行了。鑒于傷情較輕,反訴原告楊云橋(楊云橋不在事發現場)不想為一點小事影響雙方的關系,雖然還不能確定是不是自家的狗造成的傷害,還是同意為反訴被告支付醫療費、護理費及一定的營養費。綜上所述,反訴原告完全是出于善意為反訴被告支付了醫療費和護理費等,反訴被告卻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起訴反訴原告,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道德,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現依法提起反訴,反訴請求:1、判令反訴被告返還反訴原告為其墊付的醫療費和護理費共計12400.99元;2、反訴費由被反訴人承擔。
針對原告魏建華的起訴,梅麗霞、楊云橋答辯稱:1、原告訴稱的其傷害是被告飼養的動物所傷,沒有事實依據。2、其提出的賠償數額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人民法院駁回對被告的訴訟請求。
梅麗霞、楊云橋為支持其辯稱及反訴理由,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證據:
證據1,醫療費發票一組。證明本訴被告為本訴原告支付的醫療費8810.99元,護理費3590元(已給護工,護工是本訴被告雇請的)。
經庭審質證,梅麗霞、楊云橋對魏建華提交的證據1、2無異議。對證據3,內容有異議,該協議中的內容第一句話“不慎”沒說清楚。甲方代表所表述的內容,他當時不在場,不具有表述資格。雙方對此事情已經作出了結,不應提起訴訟。對證據4、5證人不能到庭作證,該兩份證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不具有證據效力。對證據6,真實性不持異議,但并不代表本訴的被告方應當承擔醫療責任。對證據7,這一組證據,無法證實其真實性,公司是否存在,上面表述的稅后工資,也應該有交稅發票來證明工資數額。無法證明周菁是否履行其護理責任。對證據8,鑒定書是由單方委托鑒定,其程序不合法,不能作為確定其損害的依據。對證據9對鑒定費發票,真實性無異議,但不代表本訴被告應該承擔。對證據10,是否應該由本訴被告承擔,我們不能確定,數額是否合法由法庭核定。對證據11,對于交通費,我們沒有看到交通費的合法憑據,交通費的產生應當和傷情的救治相對應,加油票與本案無關,上面標注的時間是2017年6月份,與事故發生時間相隔兩個多月,與單位證明時間相互矛盾。魏建華對梅麗霞、楊云橋提交的證據1醫療費發票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原告住院期間發生的醫療費都是由本訴被告承擔的;護理費3590元已給護工,護工是本訴被告雇請沒有證據證明,請法庭不予采信。
對雙方無爭議的證據,魏建華提交的證據1、2本院予以采信。對雙方有爭議的證據,本院作如下分析評判:對魏建華提交的證據3,協議書,是雙方當事人所簽,該協議書能證明魏建華是被梅麗霞、楊云橋飼養的大型犬撞倒地面受傷。對證據4、5證人證言,因證人未到庭接受當事人質詢,本院不予采信。對證據6、應城市人民醫院住院病歷,是正規醫療機構出具的病歷,病歷能證明魏建華受傷后的傷情及住院治療31天的事實。對證據7、德爾格醫療設備(上海)有限公司員工請、銷假審批表和收入證明,該證據只能證明魏建華德女兒周菁的工資15000元,不能證明護理標準是15000元。對該證據本院不予采信。對證據8、9應城正源法醫司法鑒定所出具的應正法【2017】臨鑒字第224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發票,是具有鑒定資質的雙方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及收費憑證,本院予以采信。對證據10、湖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湖北省省級黨政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和《應城市黨政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應財〔2014〕51號)國家黨政機關公文,本院予以采信。對證據11、交通費單據,本院酌定2000元。對梅麗霞、楊云橋提交的證據1,醫療費發票一組。該證據能證明梅麗霞、楊云橋為魏建華支付了全部醫療費8810.99元,住院期間梅麗霞、楊云橋為魏建華雇請了護工。至于梅麗霞、楊云橋給付護理費是多少,是否已給付護工不影響本案公正審理。對該證據本院予以采信。
根據當事人的一致陳述及本院確認和采信的有效證據,確認本案事實如下:
2017年4月22日8時許,魏建華在人民公園健身過程中被梅麗霞、楊云橋夫婦飼養的大型犬撞倒地面受傷,被120急救車送往應城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2017年4月27日,楊云橋與魏建華的家屬簽訂協議,協議約定梅麗霞、楊云橋承擔原告的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用等。魏建華住院治療31天,梅麗霞、楊云橋為魏建華支付了全部醫療費8810.99元,住院期間梅麗霞、楊云橋為魏建華雇請了護工付費3590元。魏建華出院后與梅麗霞、楊云橋商談賠償事宜無果。2017年6月13日,應城正源法醫司法鑒定所作出應正法【2017】臨鑒字第224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魏建華所受損傷不構成傷殘;建議自受傷之日起給予治療及休息時間150天;建議給予后續康復性診療費1000元;出院后至鑒定之日止與此次外傷相關的檢查治療費憑就診醫院收據支付;營養期90天;一人護理60天。魏建華為維護其合法權益,向本院起訴,請求1、請求判令梅麗霞賠償魏建華的后期醫療費1000元、誤工費(29386元/年÷365天)×150天=12076元、護理費(15000元/月÷30天)×60天=30000元、交通費211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0元/天×31天=3100元、營養費100元/天×90天=9000元、鑒定費800元合計人民幣58091元。2、請求判令被告楊云橋對上述賠償承擔連帶責任。3、請求判令梅麗霞、楊云橋承擔本案受理費。梅麗霞、楊云橋以自家的狗沒有亂跑,沒有撞到魏建華,魏建華違背事發當初對事故處理約定為由提起反訴,請求:1、判令魏建華返還反訴原告為其墊付的醫療費和護理費共計12400.99元;2、反訴費由被反訴人承擔。
魏建華受傷后的損失有:1、醫療費8810.99元。2、后期醫療費1000元。3、魏建華受傷前已退休并享受社保待遇,誤工費不予計算。4、護理費2596.25(依鑒定:自受傷之日一人護理60天,住院31天梅麗霞、楊云橋已雇請了護工,還應計算29天,32677元/月÷365天×29天)。5、住院伙食補助費3100元(100元/天×31天)。6、營養費4500元(50元/天×90天)。7、鑒定費800元。8、交通費酌定2000元.合計22807.24元,扣減梅麗霞、楊云橋支付的醫療費8810.99元后。魏建華的實際損失為13996.25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反訴原告)梅麗霞、楊云橋賠償原告(反訴被告)魏建華各項損失13996.25元。
二、駁回原告(反訴被告)魏建華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駁回被告(反訴原告)梅麗霞、楊云橋的反訴請求。
上述款項,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逾期給付(或履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本訴受理費100元、反訴費100元,合計200元,由被告(反訴原告)梅麗霞、楊云橋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熊少良
人民陪審員張思偉
人民陪審員楊劍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石雅琴
判決日期
2017-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