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景泰金源面業(yè)有限公司與魏某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甘0423民初1086號
判決日期:2017-09-21
法院:景泰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甘肅景泰金源面業(yè)有限公司(以簡稱面業(yè)公司)與被告魏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因被告魏某現住址不明,無法送達相關法律文書,將本案轉為普通程序審理。2017年6月5日,對被告魏某進行了公告達達。2017年9月8日,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面業(yè)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尚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魏某經本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給付原告貨款26225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事實和理由:2011年開始,被告為原告駐白銀市場代理商。2012年10月16日,原、被告簽訂產品購銷合同,約定雙方買賣面粉。合同對面粉質量、產品價格、交提貨地點、運輸方式、產品包裝以及貨款結算等作了明確約定。合同成立后,原告為被告供應面粉,開始貨款能及時結清。2012年11月13日、12月28日,2013年9月27日,被告三次向原告賒欠面粉款分別為59220元、60480元、71554元,合計262254元。該貨款原告工作人員多次催要,被告以經濟困難為由推拖未予給付。2015年年底,被告已無法聯系。2017年3月,原告向景泰公安機關報案,要求追究被告合同詐騙刑事責任,公安機關審查后認為被告不屬于刑事犯罪不予立案。
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經過核對后發(fā)現請求數額有誤,訴狀中漏寫了一筆2013年9月1日欠的貨款71067.5元,總欠款應為262321.5元。
被告魏某未作答辯。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產品購銷合同1份、銷貨票4份,證明被告欠原告貨款的事實。經審查,原告提交的證據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與本案具有關聯性,能夠充分證明案件事實,本院予以認定。
根據原告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2年10月16日,原、被告簽訂產品購銷合同,約定由被告為原告銷售面粉。合同對面粉質量、產品價格、交提貨地點、運輸方式、產品包裝以及貨款結算等作了明確約定。2012年11月13日、12月28日,2013年9月1日、9月27日,被告四次賒欠原告面粉款262321.5元。該貨款原告工作人員多次催要,被告未予給付
判決結果
被告魏某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付原告甘肅景泰金源面業(yè)有限公司貨款262321.5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65150.96元,共計327472.46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234元、公告費430元,由被告魏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張興亮
審判員張福山
人民陪審員常先鋒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張安燕
判決日期
2017-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