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臨沂榮華大酒店有限責任公司與臨沂機場有限公司、伊永健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魯1302民初16871號
判決日期:2017-12-21
法院: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山東臨沂榮華大酒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榮華大酒店)與被告臨沂機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臨沂機場)、伊永健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榮華大酒店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曾莉、張奎良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臨沂機場、伊永健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榮華大酒店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89808.86元以及自2012年4月19日至實際償付日的利息;2.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被告伊永建作為被告臨沂機場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曾長期代表被告臨沂機場有限公司在原告處聯系安排食宿。經雙方結算,截至2012年4月19日,被告共欠原告消費款89808.86元。相關賬單已交付給被告,被告給原告出具了收到條。后原告多次到被告處催收欠款,被告一直未予支付。原告于2017年4月7日約被告伊永建在原告處協商付款,被告承諾2017年7月前結清全部欠款。但至今沒有付清欠款。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具訴狀至貴院,望判如所求。
臨沂機場、伊永健未作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臨沂機場自2006年至2012年間多次在原告處進行餐飲、住宿消費。2012年4月19日,經雙方結算,被告臨沂機場尚欠原告榮華大酒店餐飲、住宿費用89808.86元未付。被告臨沂機場為原告出具收到條一份,載明:“今收到榮華大酒店有限責任公司賬單一宗,發票-張,金額為89808.86元,大寫金額捌萬玖仟捌佰零捌元捌角陸分,12.4.19”,臨沂機場在收條上加蓋公章、被告伊永健簽名確認。該款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伊永健于2017年4月19日承諾于2017年7月前付清欠款。但逾期后仍未償還,為此,原告訴至本院。
上述事實,主要依據當事人陳述、提交的書證、音像資料并經庭審調查所認定,有關證據均已收集記錄在卷
判決結果
一、被告臨沂機場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償付原告山東臨沂榮華大酒店有限責任公司餐飲、住宿款89808.86元及利息(以89808.86元為基數,自2012年4月20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
二、駁回原告山東臨沂榮華大酒店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45元,減半收取1023元,由被告臨沂機場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劉洪展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陸靜靜
判決日期
2017-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