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淑葉與灤州承中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冀0223民初560號
判決日期:2018-12-27
法院:灤州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王淑葉與被告灤州承中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淑葉委托代理人王少波及委托代理人楊春榮、被告灤州承中醫院法定代表人王樹波及委托代理人楊志會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王淑葉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藥費66341.05元,殘疾賠償金61096元,伙食補助費2600元,護理費18000元,鑒定費17250元,誤工費(暫計算至2018年9月7日)28000元,交通費2000元,以上合計195287.05元;2.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3.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2017年9月8日,原告因膝蓋疼近5年時間,經朋友介紹到被告醫院檢查治療。當天抽血檢驗,被告院長王樹波診斷原告患有類風濕性關節炎,建議住院治療,原告對生活用品、個人衣物以及護理人均沒有準備,所以,當天回家,第二天入住被告醫院。住院期間,被告為原告先是輸液,后在換藥室對膝蓋部做小針刀松解術數次以及膝關節沖洗術數次,2017年9月23日,原告病情有所好轉出院。出院時被告囑原告每周復診,2017年9月30日、2017年10月6日原告兩次到被告處復診,被告每次均給原告左膝注射藥物,并在出院及復診時共3次開處多副中藥囑原告煎服。
出院10天后病情逐漸加重,2017年10月7日下午原告在床上休息,左腿突然抽搐不能伸直,膝蓋以下連同左腳嚴重腫脹,劇烈疼痛,身體發熱。2017年10月12日原告再次到被告醫院就醫,被告在原告左膝部用針管抽出許多積液,為原告使用多種消炎藥物,原告左腿仍然腫脹嚴重未有一絲好轉,發熱不退。被告要求原告自行去他處購買一種叫泰能(通用名稱:亞胺培南西司他丁納)的藥物,稱需要三組18支,原告如數購得該藥,被告為原告使用后,仍不見效,被告要求原告再次購買10支,被告為原告使用后,原告腫脹仍然未有減輕,發熱不退。輸液治療期間被告還為原告行關節腔沖洗術數次。鑒于遲遲無療效,原告向被告要求轉院,被告起初阻攔,在原告再三要求下,被告才允許原告出院。
2017年11月2日、11月5日原告兩次到唐山市第二醫院治療,該醫院看到原告左腿腫脹嚴重程度,又聽說經過小針刀手術及沖洗術治療后所致。堅決婉拒為原告治療。11月4日原告到唐海中醫院檢查治療,該醫院同樣未敢收留原告治療。在唐山市第二醫院提議下,2017年11月6日原告到唐山市第四醫院做結核排查,因原告病情嚴重不敢再延誤,當天未等檢查結果即到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醫院治療。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醫院經檢查診斷為左膝滑膜炎,并為原告行“左膝關節鏡檢查清理、滑膜切除活檢、置管沖洗引流術”等治療,經過治療左腿膝蓋以下腫脹消除,但膝蓋處仍然腫脹,無法根除。對于原告的現病情,該醫院稱沒有更好的辦法根治,而且如果原告左腿長期腫脹,骨關節長期被積液浸泡,關節會出現股骨頭壞死等病變,可能會導致截肢,該預測與唐海中醫院看法一致。2017年11月24日原告出院。原告出院后雖然在家人親戚協助下做功能鍛煉,但左膝蓋依然腫脹不減,特別是該膝關節無時無刻不在劇烈疼痛。2018年1月13日原告到唐海中醫院做輔助檢查,為到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醫院做復查準備,該醫院通過檢查發現原告病情沒有好轉并有嚴重發展趨勢。
原告認為1.被告錯誤診斷原告為類風濕性關節炎,錯誤治療,給原告造成嚴重損害后果。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醫院通過檢查原告并沒有患類風濕性關節炎,對左膝疼痛腫脹診斷為左膝滑膜炎,而被告錯誤診斷原告為類風濕性關節炎,對原告進行了小針刀松解手術,不僅使原告左膝關節留有數個穿刺針孔,還造成左膝關節腔內髕上囊、內外側溝及髁間窩內大量增生滑膜充血、水腫,股骨外上髁軟骨面損傷剝脫;外側半月板邊緣磨損;內側半月板邊緣磨損等多處損傷、病變,致使原告左腿膝蓋以下直至左腳嚴重腫脹,劇烈疼痛,身體發熱。雖經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醫院治療,膝蓋以下消除腫脹,但左膝蓋腫脹未能全消,日日夜夜劇烈疼痛,并且面臨著左腿被截肢的極大風險。2.被告病歷記錄與事實不符,編造病歷。被告是專門治療類風濕性關節炎的醫院。其在病歷中編造原告“雙腕、雙肘、雙肩、雙踝、雙足關節腫脹”、“雙側右腕尺骨莖突背面遠側點、腕背正中點、掌指關節背側骨突兩側點、指尖關節背側正中點、腕背滑囊鞘點、屈指肌腱滑膜鞘點、Listr結節遠端點、橈側腕屈肌肌腱近中面與腕遠側橫紋交叉點、掌遠側橫紋屈指肌腱粘連點壓痛”以及“現疼痛明顯,已嚴重影響患者日常工作及生活,急來我院就診”等內容。草率診斷原告為類風濕性關節炎。事實是,原告只是膝蓋疼且并不嚴重,更不存在嚴重影響日常工作和生活,2017年9月8日檢查后回家,在被告建議下第二天住院,并不是急診。在就診時原告只是說膝蓋疼,并沒有說其他關節疼痛。3.被告為原告做手術未對原告進行告知,其病歷中沒有手術記錄、護理記錄及體溫單。在原告2017年9月9日第一次住院期間,被告為原告做小針刀松解術及關節腔沖洗術多次,均未依法向原告告知醫療風險、取得原告書面同意,也未做手術記錄。被告給原告做關節腔沖洗術時,沒有像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醫院那樣置引流管,而只是用手擠擠了事。2017年10月12日第二次住院期間,做了多次關節腔沖洗術只做了一次記錄。兩次住院病歷中均沒有護理記錄及體溫單。綜上,被告錯誤診療行為給原告造成了嚴重損害后果,并造成巨大的精神傷害,被告應當對其給原告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貴院判如所請。
灤州承中醫院辯稱,一、司法鑒定意見書確認醫方診斷具有依據,小針刀治療符合指征,2017年10月12日就診出現的癥狀與小針刀治療不存在關聯性。因此,原告2017年9月9日至9月23日的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不應由答辯人承擔。二、除去2017年9月9日至9月23日的所有損失外,原告主張的損失在確認合理性的情況下按照20%的責任比例承擔。三、精神損害撫慰金要求過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11條,應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及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損害后果的過錯,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原告被鑒定為十級傷殘,實踐中最高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為5萬元,被告應在5000元的范圍內按照次要責任比例承擔。
原告王淑葉向法庭提交下列證據用于支持其訴訟請求: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2.被告出具的診斷證明書、出院證、病歷;3.唐山曹妃甸唐海中醫醫院門診病歷、檢查報告單、診斷報告單、化驗單;4.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醫院診斷證明書、出院介紹信、病歷、關節鏡手術圖譜;5.被告住院收費收據及費用匯總清單;6.豐南區劉德莊村劉忠廷衛生室收據;7.王少波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交易明細;8.唐山市第二醫院門診交款收據;9.唐山市第四醫院門診醫卡通充值憑條;10.唐山曹妃甸唐海中醫院門診收費收據;11.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醫院住院收費收據、費用明細、門診收費收據;12.北京停車收費發票;13.唐山曹妃甸區美坤電氣設備維修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證明、工資表;14.原告農村商業銀行對賬單;15.證人證言、證人身份證復印件;16.原告獲獎證書;17.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醫院門診病歷;18.停車費發票;19.鑒定費用發票。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9月9日,王淑葉因周身關節晨僵,疼痛5年,入住灤州承中醫院進行醫治,灤州承中醫院結合王淑葉既往病史,臨床表現,體征以及輔助檢查診斷為類風濕性關節炎,入院后灤州承中醫院給予活血化瘀治療,消炎消腫治療,配合中藥燙熨治療,小針刀松解治療以及關節腔沖洗治療等綜合治療,共醫治14天,于2017年9月23日出院。2017年10月12日王淑葉因“擦地時蹲起勢猛覺左膝外側部位劇烈疼痛不適,后疼痛繼續加重,逐漸腫脹,嚴重影響患者日常生活”再次就診于灤州承中醫院,入院后灤州承中醫院給予中藥熨燙、中頻脈沖電治療、紅外線照射、小針刀松解以及關節腔沖洗術等綜合治療,共醫治20天,于2017年11月1日出院。2017年11月06日王淑葉因“左膝關節疼痛五年,腫脹伴活動受限1月余”入住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醫院,經檢查診斷為左膝滑膜炎,入院后給予左膝關節鏡檢查清理、滑膜切除活檢、置管沖洗引流術”等治療,醫治18天,于2017年11月24日出院。
根據王淑葉的申請,灤州市人民法院委托北京通達首誠司法鑒定所對灤州承中醫院的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及醫療行為與王淑葉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及參與度、王淑葉傷殘等級進行鑒定,北京通達首誠司法鑒定所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京通首【2018】臨床鑒字第547號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建議醫方承擔次要責任。王淑葉左膝部功能障礙,符合十級傷殘。
原告的損失如下:醫療費37027.07元(三次住院費54847.42元-醫療保險報銷費用27188.88元+有醫囑外購藥5040元+無票據但有建行交易明細記錄可證實的2017年9月8日承中醫院檢查費920.4元+無票據但有建行交易明細記錄可證實的2017年9月23日承中醫院中藥費967元+其他醫院門診檢查費2441.13元。其他原告訴稱的承中醫院其他中藥費因無證據佐證無法認定),傷殘賠償金61096元(30548元/年×20年×10%),住院伙食補助2260元(40元/天×34天+50元/天×18天),護理費5320.95元(37349元/365天×52天),誤工費21786.92元(37349元/12月×7個月),鑒定費17250元,交通費2000元。以上合計146740.94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灤州承中醫院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賠償原告王淑葉各項損失合計47022.28元;
二、駁回原告王淑葉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36元,由被告灤州承中醫院負擔563元,原告王淑葉負擔37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小芬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李楊
判決日期
2018-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