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孟章與樂清市虹橋鎮八村村民委員會、樂清市虹橋鎮八村股份經濟合作社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7)浙03民終5232號
判決日期:2017-11-24
法院: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倪孟章因與被上訴人樂清市虹橋鎮八村村民委員會、樂清市虹橋鎮八村股份經濟合作社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一案,不服浙江省樂清市人民法院(2017)浙0382民初8666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倪孟章上訴請求:撤銷一審裁定,發回重審。事實和理由是:上訴人屬于倆被上訴人集體組織成員和社員,依法享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相同的經濟權利。倆被上訴人分配口糧田款是集體收益,上訴人分配所得與其他部分成員不同,屬于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糾紛,應屬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圍。本案糾紛的實質是上訴人無法得到與其他村民一致的分配權益,被上訴人剝奪上訴人對集體收益的平等收益權,明顯違法法律規定。
樂清市虹橋鎮八村村民委員會、樂清市虹橋鎮八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辯稱,由于歷史原因,上訴人曾脫離種田,第一輪土地承包時,上訴人未參加勞力田的承包,第二輪土地承包時,八村村委會將全村勞力田集中作為集體機動田,所產生收益歸有勞力田的農戶,上訴人也分到效益。八村村委會將口糧田分到村民小隊,村集體發放口糧款是延續之前的方案。
倪孟章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被上訴人向上訴人分配口糧款1700元。
一審法院認為,上訴人訴訟請求“要求倆被告向原告分配口糧款1700元”,其實質是要求按1-20小隊的標準發放口糧款,但倆被上訴人將村里的口糧款按生產小隊進行分配,系村民自治的范疇,不屬于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故應駁回該項起訴。裁定:駁回倪孟章的起訴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夏孟宣
審判員李佩
審判員鄭明岳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章亦詩
判決日期
2017-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