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山消防保安技術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京03民終12446號
判決日期:2018-12-27
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張茂祥、上訴人北京中山消防保安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山消防公司)、上訴人中國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建八局)與原審第三人河北騰躍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簡稱河北騰躍公司)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法院(2017)京0116民初106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張茂祥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二項,改判中山消防公司、中建八局立即向張茂祥支付工程款2794044.92元,并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以2794044.92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本案的訴訟費、鑒定費、保全費等由中山消防公司、中建八局承擔。事實與理由: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舉證責任分配不公。對于DN100管的連接方式,雙方并無爭議,張茂祥是按照設計圖紙施工,中山消防公司在驗收時未提出任何異議,僅在鑒定環節提出異議,不應當視為有爭議。如果中山消防公司在其驗收后仍認為有爭議,也應當由其舉證張茂祥沒有按照設計施工。況且中山消防公司提交的設計文件證據證實了應當為溝槽連接,并提供了溝槽的采購合同和付款依據,同時現場也可以看到是溝槽連接。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導致判決結果顯失公平。1.一審法院酌定張茂祥僅享有管理費、措施費、利潤的50%,規費和稅金全部被扣除,該酌定沒有法律依據,其結果必然導致各方利益失衡。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即使因為施工人無資質導致合同無效,工程經過竣工驗收的,施工人也可以要求參照合同約定的價款進行結算。上述司法解釋并未規定可以扣減任何金額。
中山消防公司針對張茂祥的上訴答辯稱:不同意張茂祥的上訴請求,答辯意見與中山消防公司的上訴意見一致。
中建八局針對張茂祥的上訴答辯稱:不同意張茂祥的上訴請求,答辯意見與中建八局的上訴意見一致。
河北騰躍公司針對張茂祥的上訴辯稱:同意一審判決。
中山消防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張茂祥的全部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第一,一審法院對合同效力認定錯誤。中山消防公司從未將消防工程整體進行發包,僅將其中勞務作業部分進行分包。張茂祥主張掛靠關系的證據主要是與其有利益關系的個人的言辭證據。中山消防公司與河北騰躍公司簽署的勞務分包合同合法有效,中山消防公司與張茂祥之間只有委托采購合同關系,與本案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不是同一法律關系。第二,一審法院對于合同范圍的認定錯誤。中山消防公司只是將自己承包的消防工程中的勞務部分分包給了河北騰躍公司,即便原審認為合同無效,也不能把勞務部分和整個消防工程加以混淆。后續的鑒定是對整個工程的造價進行了鑒定,超越本案爭議的內容和范圍。第三,一審法院對合同無效之后的后果認定錯誤。即便認定張茂祥與河北騰躍公司之間系掛靠關系,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中山消防公司對此明知,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方是張茂祥和河北騰躍公司。第四,張茂祥無權突破竣工驗收后雙方結算的數額范圍來主張權利。本案在竣工結算之后張茂祥簽署了結算單,其主體地位為項目現場負責人,中山消防公司認為這是與河北騰躍公司之間的結算,即使張茂祥認為是與其個人之間的結算,也應當按照雙方簽訂的《施工費確認書》進行結算。五、中山消防公司實際履行了消防工程專業承包人的全部職責,應當享有全部管理費。措施費包含的內容均與張茂祥無關。六、涉案《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意見書》程序違法,鑒定結論錯誤。鑒定意見書將簽字及資料不齊全的洽商、變更簽證作為工程量測算的依據,且重復計算部分洽商、變更簽證的工作量,致使鑒定結果虛增。
張茂祥針對中山消防公司的上訴答辯稱:一審判決已經對合同效力問題作出了認定。此外,中山消防公認為張茂祥主張其與河北騰躍公司之間系掛靠關系的證據主要是與其有利益關系的個人言辭證據,是其對利害關系的理解有誤。除張茂祥要求改判的內容外,一審判決的其他認定均無異議。
中建八局針對中山消防公司的上訴答辯稱:答辯意見與中建八局的上訴意見一致。
河北騰躍公司針對中山消防公司的上訴答辯稱:沒有答辯意見,同意一審判決。
中建八局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一、二、三項,維持一審判決第四項。事實與理由:一、一審法院程序違法。二、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1.一審法院多次在一審判決中宣稱中建八局未發表意見,導致作出錯誤判決;2.一審判決未根據各方當事人質證意見從法院角度對各方的證據進行認定,也未對最終結論認定列明具體理由和法律依據;3.一審法院認定張茂祥為實際施工人錯誤;4.一審法院認定《勞務分包合同》、《擔保合同》、《委托采購合同》無效錯誤;5.一審法院認定中建八局應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錯誤;6.一審法院依據無效、錯誤的《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意見書》作出判決,導致欠款金額認定錯誤。7.一審法院未考慮訴訟時效及合同關于付款期限的約定。
張茂祥針對中建八局的上訴答辯稱:不同意中建八局的上訴請求,一審判決除了第二項的認定,其他的認定均正確。
中山消防公司針對中建八局的上訴答辯稱:同意中建八局的上訴意見。即使一審認定是由于掛靠導致合同無效,實際施工人也沒有權利突破合同的相對性。
河北騰躍公司針對中建八局的上訴答辯稱:沒有答辯意見,同意一審判決。
張茂祥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依法判令張茂祥以河北騰躍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名義與中山消防公司于2012年11月27日就雁棲湖國際會都(核心島)會議中心及8-10別墅消防工程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合同編號:hd20121126)無效;二、依法判令張茂祥與中山消防公司簽訂的《擔保合同》無效;三、依法判令張茂祥與中山消防公司簽訂的《委托采購合同》(合同編號:hdyq20121203)無效。四、中山消防公司、中建八局支付張茂祥工程款2199644.92元及利息721220.48元(以工程款2199644.92元為基數,自2013年12月22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張茂祥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暫計算至2018年5月24日)。五、本案訴訟費、鑒定費由中山消防公司、中建八局承擔。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雙方無爭議的事實為:一、2012年10月26日,中建八局與中山消防公司簽訂一份施工分包合同,中建八局將雁棲湖國際會都(核心島)會議中心及8-10別墅消防工程發包給中山消防公司,該合同總價款為16480256.59元。該工程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中建八局已將合同內工程款支付中山消防公司。至今,雙方未結算完畢。二、張茂祥訴稱中關于《勞務分包合同》和《委托采購合同》中的內容;三、就此工程中山消防公司已付張茂祥工程款998000元。另中山消防公司(甲方)和河北騰躍公司(乙方)簽訂完《勞務分包合同》后與張茂祥(丙方)簽訂一份《擔保合同》,該合同主要內容為:一、對于乙方因履行《勞務分包合同》對甲方造成損害之全部賠償責任,丙方提供擔保……;二、擔保期限至《勞務分包合同》終止后滿兩年之日止。三、擔保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四、……。五……。
為證實自己的主張,張茂祥提交如下證據:
證據一:1.《勞務分包合同》及附件1保證書;2.《委托采購合同》及附件1代為采購材料設備承諾書、附件2承諾書;3.《擔保合同》。證明目的:一、證明雙方在施工過程中補充簽訂了《勞務分包合同》、《委托采購合同》、《擔保合同》,確定涉案工程由張茂祥施工。二、雙方在前述系列合同中約定的下列內容證明中山消防公司將工程轉包給張茂祥,并且對于張茂祥借用河北騰躍公司資質事宜是知情的。1.《勞務分包合同》專用條款第20.4條約定,合同價款收取負責人為張茂祥;第31條約定,承包人協助發包人進行涉案工程的結算及驗收工作。2.附件一《保證書》中山消防公司要求張茂祥對《勞務分包合同》發生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3.《委托采購合同》第6.5條約定,張茂祥與材料設備供應商之間的任何債權債務糾紛均與中山消防公司無關,由張茂祥自行承擔;第7.3條約定,張茂祥采購的材料設備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導致建設單位總包人向中山消防公司追索賠償或導致中山消防公司向第三方承擔法律責任,則全部責任由張茂祥承擔。4.《委托采購合同》附件2中說明,因勞務分包人員原因未按承諾進度完成施工項目的,勞務發包人有權安排其他勞務作業人員施工(此附件由中山消防公司要求張茂祥簽署,故此條明確了張茂祥為涉案工程的實際施工人)。三、雙方在《勞務分包合同》約定了洽商部分的計價原則。《勞務分包合同》專用條款第26.8條約定,在施工過程中發生工程變更或洽商的,另行約定費用的計算方式。四、雙方在《委托采購合同》附件1中明確了:采購材料和設備的范圍,在附件2中明確了派駐現場的人員清單。1.通過合同簽訂的時間可以看出,實際上是先進場后為了規避法律、法規補簽的合同,該合同并非實際履行的合同。2.委托采購合同附件2承諾書中列明了派駐現場的人員清單,此清單可以證明張茂祥是實際施工人且現場管理人員也均是張茂祥方的人。
證據二:《分包單位資質報審表》,證明2012年10月24日前張茂祥已經進場施工。調取涉案工程的竣工時間,依據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起算時間。
證據三:1.11、12號別墅交接清單。涉案工程已完工,且已經交付。2.實驗記錄、測試記錄、檢驗記錄及隱蔽工程驗收記錄。本次提交的這些證據,只是相關材料中的一部分,因數量太多、內容一致,故選取部分作為證據提交。證明張茂祥是實際施工人,相關工程節點的記錄均有張茂祥的人參與并簽字。
證據四:1.洽商材料,證明涉案工程在施工過程中發生了大量的設計變更、增項。2.鑒定報告、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涉案工程的造價。
證據五:涉案工程施工過程中的會議紀要。證明在施工過程中,由張茂祥以中山消防公司的名義參加各方溝通與協調,進而證明中山消防公司將涉案工程整體轉包給張茂祥,參會人員均為張茂祥的人。中山消防公司沒有人參與項目的施工和管理。
證據六:借記卡歷史明細單、信用卡對賬單、中國銀行對賬單、銀行流水及工人工資轉賬記錄。證明張茂祥進行了墊資、支付了工人工資及材料款,進而證明張茂祥實際施工人的身份。
證據七:材料合同、支付協議、結算單、發貨單、證明書、情況說明。證明由張茂祥采購的全部材料并支付了材料款,進而證明張茂祥實際施工人的身份。情況說明及證明書證明了中山消防公司轉包的事實。
證據八:《委托采購合同》、《勞務分包合同》及往來郵件。證明張茂祥、中山消防公司之間,除本案外,還有其他項目的合作。中山消防公司均將工程轉包給張茂祥,并將勞務款及材料款結算給張茂祥,中山消防公司對張茂祥借用河北騰躍公司資質是明知的。
證據九: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審批表,往來文件審批表,工作證,證明施工方案的事項均由張茂祥的人員完成,施工管理人員均為張茂祥的人員。也側面印證了中山消防公司轉包的事實。
證據十:考勤表、工資表,證明張茂祥是實際施工人。
證據十一:會議紀要,證明雙方從未結算,也證明此前中山消防公司否認工程轉包的事實是在歪曲事實。
證據十二:抵押借款和服務協議證明張茂祥因墊資施工,中山消防公司不支付工程款,張茂祥只能通過民間借貸的方式支付工人工資和材料款。
證據十三:協議書,證明張茂祥掛靠河北騰躍公司,并支付了稅費和管理費。
證據十四:說明,證明員工的保險費由張茂祥支付。
證據十五:鑒定費發票。
中山消防公司質證意見:
證據一:真實性、合法性:《委托采購合同》附件2承諾書,該承諾書并非《委托采購合同》的附件,上面僅有張茂祥的簽字,即使有原件也不認可真實性;就該組證據的其他證據,認可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不認可。理由如下:
一、《勞務分包合同》的簽署時間為雙方最終簽字蓋章的時間,該時間滯后是因為雙方公司內部審核流程造成的,且合同里已明確約定了該工程的具體開竣工日期;簽署時間也不能證明該合同不是實際履行的合同。
二、《勞務分包合同》、《委托采購合同》、《擔保合同》不能證明中山消防公司將涉案工程轉包給張茂祥,也不能證明張茂祥為實際施工人。1.《勞務分包合同》專用條款第20.4條、第31條不能證明中山消防公司將涉案工程轉包給張茂祥,也不能證明張茂祥為實際施工人,理由如下:(1)第20.4條的約定僅能證明張茂祥為代河北騰躍公司收取勞務費的代理人;第31條為分包合同中的正常約定條款,是分包方應盡的義務。(2)中山消防公司與河北騰躍公司在簽署《勞務分包合同》時完全參照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于2009年發布《勞務分包合同(示范文本)》:該《勞務分包合同》項下第20.4條與《勞務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第22.4完全一致;該條款不能證明中山消防公司將涉案工程轉包給張茂祥,也不能證明張茂祥為實際施工人。2.關于《勞務分包合同》附件1保證書不能證明中山消防公司將涉案工程轉包給張茂祥,也不能證明張茂祥為實際施工人,理由如下:(1)保證書的保證事項是針對承包人的義務而做的連帶責任保證,該保證書的受益人為承包方。(2)中山消防公司與河北騰躍公司在簽署《勞務分包合同》時完全參照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于2009年發布《勞務分包合同(示范文本)》:本案《勞務分包合同》附件1施工隊長保證書與《勞務分包合同(示范文本)》附件施工隊長保證書完全一致,該條款不能證明中山消防公司將涉案工程轉包給張茂祥,也不能證明張茂祥為實際施工人。3.《委托采購合同》不能證明中山消防公司將涉案工程轉包給張茂祥,也不能證明張茂祥為實際施工人,理由如下:《委托采購合同》第4.1條明確:“材料設備貨款的結算應當以甲方與供應商簽訂的相關采購合同為依據”,第6.1條明確:“乙方已仔細閱讀并充分了解了上述甲方所提供的全部工程施工資料、文件,在此基礎上乙方承諾將基于其在以往工程項目中的工作經驗,協助甲方進行材料設備供應商的比選,乙方將嚴格執行甲方對該工程材料設備成本的控制目標,確保在不超過本合同第三條約定的采購總價范圍內完成全部工程材料設備的采購。乙方不向甲方收取任何委托費用”,第6.4條明確:“乙方應將采購進展情況及時通報甲方,協助甲方與供應商簽訂書面采購合同”,根據前述條款:(1)第6.1條明確,因為張茂祥在以往參與的工程項目中有較豐富的工作經驗,所以由其協助中山消防公司對材料供應商進行比選,因此,在中山消防公司進行材料采購的環節,張茂祥只是起到輔助作用,并沒有得到中山消防公司全權委托的權限。(2)第4.1條及第6.2條明確,材料采購過程中,均由中山消防公司與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所以就本工程所用材料設備供應商僅與中山消防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與張茂祥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所以,第6.5條約定指的也是張茂祥與材料設備供應商之間產生的與本合同無關的債權債務。(3)根據第6.4條約定,張茂祥在采購過程中應當隨時向中山消防公司匯報進展情況,并配合中山消防公司與供應商簽訂書面采購合同,但在實際履行過程中,張茂祥并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執行,而是私自與供應商簽訂書面采購合同,并將中山消防公司委托他交給開有供應商抬頭的支票最后都背書到固定的幾家公司,嚴重損害了公司的經濟利益。(4)第7.3條是對張茂祥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未能盡其義務時的違約責任條款,沒有其它意義。4.關于張茂祥提交的《委托采購合同》后的附件2《承諾書》:(1)《委托采購合同》中未約定有該附件,該《承諾書》為張茂祥單方簽署,沒有經過中山消防公司的確認;(2)附件2中的不能證明張茂祥就是實際施工人。
三、關于洽商的計價原則,《勞務分包合同》專用條款第26.8條的完整內容為:“在施工過程中發生工程變更或洽商的,經業主方、設計方、監理方、咨詢公司及發包人委派的駐場項目經理共同確認后可另行約定費用計算方式。由此發生的工程變更或洽商費用,待業主與發包人辦理了最終結算后,由發包人以實際金額按雙方約定支付比例支付給承包人。”根據該條款:洽商或變更須經業主方、設計方、監理方、咨詢公司及發包人委派的駐場項目經理共同確認。
證據二:真實性、合法性:需要與原件核對后,再發表意見。關聯性:不認可。
1.《分包單位資質報審表》簽發日期為2013年5月10日,所以進場施工肯定是在2013年5月10日之后;本項工程招標文件投標日期為2013年2月17日、中標通知書下發日期為2013年2月26日、與總包簽訂合同日期為2013年4月7日、與河北騰躍公司簽訂勞務合同簽訂日期為2013年7月26日、委托材料采購合同簽訂日期為2012年12月3日,符合本項工程前期招標流程的辦事程序,不存在違規情況。
2.《勞務分包合同》里已約定了該工程的具體開竣工日期,與分包資質報審表的簽發日期不沖突。
3.《勞務分包合同》第26.3條約定,在工程經消防驗收合格后,支付已完工工程預算金額的80%(該金額不涉及可能產生的工程變更或洽商費用);第26.4條約定,在業主方與發包人結付完畢應付工程款后,中山消防公司與河北騰躍公司應進行最終核算,核算完成后由中山消防公司與河北騰躍公司支付總價款的95%。本案勞務分包合同約定價款170萬元,中山消防公司已向河北騰躍公司支付勞務費172萬元;且因張茂祥啟動了本案訴訟,業主與發包方也未結付完畢應付工程款,合同約定的結算時點未到,即使中山消防公司仍存在應付未付勞務費,也不應計算相應利息。
證據三:1.11、12號別墅交接清單。真實性、合法性需要與原件核對后,再發表意見。關聯性:不認可。張茂祥提交的交接清單與涉案工程移交無關,涉案工程已交付為事實,但并非張茂祥交付,涉案工程的消防工程由中山消防整體移交給建設單位,理由如下:1.張茂祥提交的該交接清單僅為消防電氣設備(俗稱消防報警設備)的移交,而消防電氣設備屬于消防工程的一個子項目,不代表全部消防工程整體系統的移交。消防工程涉及報警系統、噴淋系統消火栓系統、氣體滅火系統等消防系統及相關專業的交差作業(包括電梯專業、卷簾門專業、通風空調專業等);2.消防工程移交前,需由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資質要求的第三方消防檢測機構進行檢查,檢查合格并出具檢查報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未通過驗收的項目不能投入使用,且本項工程屬于國家重點重大工程,因此項目在未驗收合格前,不具備移交條件。就本案涉案工程,消防局簽發驗收文件的日期為2014年11月3日,業主總包單位四方聯合驗收的通過的日期為2014年11月7日。2.實驗記錄、測試記錄、檢驗記錄及隱蔽工程驗收記錄,真實性、合法性:需要與原件核對后,再發表意見。關聯性:不認可。中山消防公司與河北騰躍公司簽訂《勞務分包合同》,河北騰躍公司應負責派駐現場的實際工作人員簽署一些施工資料是正常的工作安排,不能證明張茂祥為實際施工人。
證據四:真實性、合法性:不認可。關聯性:不認可。證據目錄中列明了洽商材料,但張茂祥提交的證據材料中沒有該等洽商資料。根據合同約定,洽商或變更須經業主方、設計方、監理方、咨詢公司及發包人委派的駐場項目經理共同確認。對于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洽商或變更,中山消防公司不認可。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意見書,真實性:認可。合法性:不認可。
理由如下:1.本案中鑒定人員只有土建工程的造價鑒定資質,不具有本案所及安裝工程的造價鑒定資質,且鑒定人員未簽字,鑒定程序違法。2.鑒定部分基礎材料為張茂祥在鑒定期間單方提交給鑒定機構,未經過質證過程,且均為復印件,中山消防公司也不認可該等材料,鑒定程序違法。3.張茂祥向法院提交的鑒定基礎材料均為復印件,中山消防公司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認可了部分材料的真實性,但也有部分基礎材料體現的簽字不完整,中山消防公司在鑒定過程中對該等材料也未認可真實性合法性,且該等材料反應的工程量在現場勘查過程中勘察不到、通過勘察無法查明。但《鑒定意見書》也對該等材料鑒定并計算了工程款,程序違法。關聯性:不認可。該《鑒定意見書》中的利潤、稅費、管理費、規費應該為中山消防公司合法享有,與張茂祥無關;對于《鑒定意見書》中簽字不齊全的簽證涉及的工程量及造價應予以扣除。詳細質證意見,以中山消防公司以提交的《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意見書的反饋意見》為準。
證據五:真實性、合法性:需要與原件核對后,再發表意見。關聯性不認可。該幾份會議紀要不能證明中山消防公司將涉案工程轉包給張茂祥:1.在實際的工程實踐中,為保證更好的理解及領悟會議精神,保證與各相關單位更準確地協調溝通,要求專業分包單位及勞務分包單位參加或列席與其有關的工程例會是通用的工程項目管理方式。2.中山消防公司也向法院提交了多份其他會議紀要,為中山消防公司的項目經理參與的各方溝通協調的會議紀要,證明中山消防公司對工程進行了實際的管理。
證據六:借記卡歷史明細單,信用卡對賬單,中國銀行對賬單,銀行流水及工人工資轉賬記錄。真實性、合法性:該組證據中國銀行對賬單以后的銀行流水,真實性、合法性不認可,就是單方打印的;其他證據需要與原件核對后,再發表意見。關聯性:不認可。不能證明張茂祥墊資、支付了工人工資及材料款,也不能證明張茂祥實際施工人的身份,理由如下:1.無法證明該等明細單、對賬單、銀行流水所涉及的交易、轉賬事項與涉案工程有關,不能證明所涉及的交易、轉賬等為張茂祥支付涉案工程項下人工費、材料費等,另外:(1)工商銀行信用卡對賬單,信用卡持有人為錢冬蓮,與本案無關;(2)中國銀行對賬單,沒有加蓋銀行印鑒。2.對于張茂祥名下賬戶的明細單、對賬單等,只體現體現由張茂祥賬戶支出的款項,無法證明收款人為雁棲湖國際會都(核心島)現場施工的工人,無法證明與本案工程有關。
證據七:真實性、合法性不認可。申請法院對該組證據的形成時間進行司法鑒定。關聯性:不認可。理由如下:1.《委托采購合同》第4.1條和第6.4條明確了應由中山消防公司與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張茂祥只是協助中山消防公司進行供應商的比選工作。張茂祥以個人名義與供應商簽訂針對涉案工程的采購合同已超出了本案《委托采購合同》的約定范圍,與本案無關;2.張茂祥提供的其與北京建業永達商貿有限公司《對賬單》:貨款混亂不清,《對賬單》中涉及與涉案工程無關的中山消防龍湖長楹小區的款項;3.張茂祥提供的其與北京鋒盈利通金屬材料有限公司簽署的《會都二標段消防工程鋼材及型鋼結算單》:簽署日期為2013年2月20日,但該《結算單》表格中的結算日期卻為2013年5月9日和2013年8月28日,時間邏輯明顯錯誤;且中山消防公司從未給北京鋒盈利通金屬材料有限公司開具過支票,中山消防公司懷疑張茂祥涉嫌偽造采購合同。張茂祥提供的其與北京國標正力線纜銷售中心簽訂的《產品購銷合同》、《結算單》、《情況說明》,所涉及內容及時間含糊不清,前后矛盾,涉嫌偽造證據。例如:《結算單》簽署日期為2014年12月1日,表格中結算事項的期間卻包括2015年2月;《情況說明》中描述為2014年6月12日補簽的《產品購銷合同》,但《產品購銷合同》的簽字日期為2018年6月12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信用中國》及《北京市企業信用信息網》都未查詢到北京國標正力線纜銷售中心的存在,中山消防公司懷疑這家供應商的真實性。
證據八:真實性、合法性:(1)委托采購合同附件2不認可真實性、合法性,委托采購合同其他部分及勞務分包合同,認可真實性、合法性;(2)往來郵件及附件,真實性、合法性不認可,郵件未進行公證,證據形式不合法。后附明細單不能證明為郵件的附件,且為單方制作。關聯性:不認可。理由如下:1.《委托采購合同》、《勞務分包合同》為其他項目中的合同,均與本案及涉案工程無關;該《勞務分包合同》也是中山消防公司與河北騰躍公司簽訂,合同條款也明確了張茂祥是河北騰躍公司派駐現場的負責人及施工隊長。2.該等郵件不能證明郵件發件人及收件人是張茂祥或中山消防公司;而且郵件后附明細單不能證明為郵件的附件,且為單方制作。3.中山消防公司已向法院提交北京龍湖長楹天街項目中與河北騰躍公司簽署的《勞務費確認書》、《勞務費收款確認單》、《工程質量保證金押金協議》、《勞務費發放確認書》,可以證明:在該項目中,中山消防公司一直是與河北騰躍公司之間進行結算的,從未與張茂祥進行過結算;根本不存在中山消防公司將項目轉包給張茂祥的情形,張茂祥僅僅為河北騰躍公司派駐現場的負責人。
證據九:真實性、合法性: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審批表、往來文件審批表,為張茂祥自行編制打印的,上面無任何人員及單位的簽字及印章,不認可真實性合法性。對于工作證,需要與原件核對后,再發表意見。關聯性:不認可。理由如下:這些人員的職業證書,只能證明證書上體現的相關人員具備相關資質,不能證明與本案有關,更不能據此證明張茂祥是實際施工人。中山消防公司之前提供工程變更洽商記錄及工程通知單、會簽單等,該等簽證上有建設單位、監理單位、設計單位的簽字或蓋章,施工單位處為中山消防公司蓋章或由中山消防公司人員譚支農、李方等的簽字,說明了中山消防公司對涉案工程消防工程進行了實際的管理,張茂祥并非涉案工程施工人。
證據十:真實性、合法性:不認可。考勤表、工資表均為張茂祥單方制作,且沒有被考勤人員或工資領取人員的簽字,真實性、合法性不認可。就應付張建林施工費匯總,需要與原件核對后,再發表意見;即使有所謂原件,中山消防公司申請法院對其形成時間進行司法鑒定。關聯性:不認可。該等證據無法證明考勤表、工資表中體現的人員就是在雁棲湖國際會都項目上實際施工的工人,無法證明張茂祥對外實際支付了工人工資,不能據此證明張茂祥是實際施工人。
證據十一:真實性、合法性。需要與原件核對后,再發表意見。關聯性:不認可。該會議紀要恰恰強調涉案工程是勞務分包,只是張茂祥代表勞務分包方商談。而且,根據本案《勞務分包合同》專用條款第26.4條約定:在業主方與發包人結付完畢應付工程款后,發包人與承包人應進行最終核算,核算完成后由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總價款的95%;因業主方原因至今業主方未完成與發包人的結算及付款工作。因此按照合同約定還沒有到結算的時間,會議紀要只是說明雙方達成了一種結算方式的初步意向。
證據十二:真實性、合法性:無法確認,中山消防公司并非合同當事人。關聯性:不認可。抵押借款和服務協議的內容均與本案及涉案工程無關,即使張茂祥進行了民間借貸,無法證明該借款與本案有關,也無法證明該借款是用來支付工人工資和材料費。
證據十三:真實性、合法性:真實性、合法性不認可,該協議顯示甲方是中山消防公司,但實際上中山消防公司從未簽署該協議,也未授權張茂祥簽署該協議。關聯性:不認可。協議書由張茂祥與河北騰躍公司簽署,即使真實,只能說明張茂祥掛靠在河北騰躍公司名下,違反了禁止掛靠的相關規定,與中山消防公司無關,不能證明張茂祥是實際施工人;且協議書中的甲方名稱是中山消防公司,但中山消防公司從未授權張茂祥與河北騰躍公司簽署任何協議,該協議對中山消防公司沒有約束力。即使該證據是真實的,該協議約定河北騰躍公司收到支票后扣除管理費及稅金后其余以現金返還給張茂祥,也說明了中山消防公司已經支付給河北騰躍公司的勞務費中已經包含了應該支付給勞務公司的稅費和管理費,不應再次支付給張茂祥。
證據十四:真實性、合法性:需要與原件核對后,再發表意見。關聯性:不認可。該說明的內容僅為生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收到河北騰躍公司的保費,根本無法證明是哪個項目的保費,無法證明與本案有關。
證據十五:真實性、合法性:真實性、合法性認可。關聯性:該等費用不應由中山消防公司承擔。
中建八局和河北騰躍公司沒有發表質證意見。
另,張茂祥申請證人出庭作證:證人易某、鄒某1、王某、鄒某2證實自己為張茂祥工作,張茂祥為實際施工人。證明證人董某、李某為張茂祥的供貨商。中山消防公司質證意見為:對施工現場人員六個證人的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不認可,這些內容只能證明張茂祥是現場勞務的負責人,張茂祥掛靠在河北騰躍公司名下,負責找勞務人員或工人是很正常的,現場的工人歸張茂祥管理是非常正常的,現場人員在一些簽證及會議紀要中簽字,這也僅僅是代表現場人員的簽字不能夠因此否認中山消防公司派出管理人員對工程進行管理的事實,在河北騰躍公司承擔勞務作業的前提下,中山消防公司的人員也不可能天天在現場時時看著,這前6個證人也已經認可,認識或者見過中山消防公司的5、6名管理人員,中山消防公司提交的證據當中會議紀要上的簽字,都是中山消防公司人員本人簽字,中山消防公司并不清楚證人所謂的代簽的情形到底系哪些,對于中山消防公司人員現場管理一事,中山消防公司也可以提出證人,不能夠僅僅依據六個工人的證言,就認為工程是整體轉包給張茂祥的,中山消防公司還承擔了房租、租車等費用,中山消防公司也進行了實際管理。
中建八局和河北騰躍公司沒有發表質證意見。
張茂祥提交錄音證據:錄音方是中山消防公司的員工,中山消防公司說他們一直都在施工現場,錄音證明中山消防公司只是掛名沒有到現場。
中山消防公司質證意見為:真實性、合法性不認可。接電話的對方人員到底是誰沒有辦法證明,錄音是否經過剪輯,沒有辦法證明,關聯性不予認可。通話內容不符合正常的邏輯,明顯是做出來的一問一答的對話。
中山消防公司提交如下證據:
第一組證據:中山消防公司從中建八局合法承包涉案工程。
1.《施工分包合同》。2012年10月26日,中建八局與中山消防公司簽署《施工分包合同》,中建八局將涉案工程分包給中山消防公司。中山消防公司從中建八局合法承包涉案工程。
第二組證據:中山消防公司將涉案工程的勞務作業分包給具有相應勞務分包資質的河北騰躍公司,中山消防公司對涉案工程進行管理,并已支付了相應勞務費。
2.《勞務分包合同》。2012年12月10日,中山消防公司與河北騰躍公司簽署《勞務分包合同》,約定中山消防公司將涉案工程的勞務作業分包給河北騰躍公司,合同第26條對價款的支付及結算方式進行了明確約定。(1)中山消防公司將涉案工程的勞務作業分包給具有相應勞務分包資質的河北騰躍公司。《勞務分包合同》合法有效。(2)中山消防公司并未將勞務作業分包給張茂祥,無論中山消防公司是否拖欠相關勞務費,張茂祥無權依據《勞務分包合同》主張勞務費。
3.河北騰躍公司資質文件。河北騰躍公司的公司簡介、分包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等。
4.河北騰躍公司資質的網絡打印件。在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網站上查詢,河北騰躍公司具有水暖電安裝作業等勞務分包資質。
5.多份《會議紀要》及《懷柔會都項目APEC會議消防系統運營維護人員名單》。中山消防公司多次參與工程管理會議,中山消防公司派運營維護及技術總負責人。中山消防公司派駐有相關資質的專業人員對涉案工程進行管理,并提供涉案工程的租房、租車、水電、協調管理等各項工作。
6.中山消防公司管理人員出入證、保障證。中山消防公司項目經理李方、譚支農進出項目現場的證件。
7.建造師注冊證書。賈斌、王俊芝、譚支農、張軍智等人的建造師注冊證書。
8.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中山消防公司給賈斌、王俊芝、譚支農、張軍智、李方等人繳納社保的情況,上述人員是中山消防公司的員工。
9.委托檢測合同、建筑消防設施檢測報告及支付檢測費憑證。受中山消防公司委托,北京衛京安消防培訓中心對涉案工程的消防設施出具檢測報告,中山消防公司支付消防、電氣檢測服務費。
10.租房、租車、水電費等證據。中山消防公司對工程進行管理,支出房租、包車費、水電費等。
11.勞務費付款憑證及發票。2013年2月6日,中山消防公司向河北騰躍公司支付勞務費62萬元,河北騰躍公司向中山消防公司開具相應發票。中山消防公司向河北騰躍公司支付勞務費172萬元,河北騰躍公司向中山消防公司開具相應發票。
12.勞務費付款憑證及發票。2013年4月26日,中山消防公司向河北騰躍公司支付勞務費23萬元,河北騰躍公司向中山消防公司開具相應發票。
13.勞務費付款憑證及發票。2013年6月9日,中山消防公司向河北騰躍公司支付勞務費57萬元,河北騰躍公司向中山消防公司開具相應發票。
14.勞務費付款憑證及發票。2013年10月10日,中山消防公司向河北騰躍公司支付勞務費30萬元,河北騰躍公司向中山消防公司開具相應發票。
第三組證據:中山消防公司從多家公司采購涉案工程的消防設備和器材,并已支付大部分設備款。
15.《產品購銷合同》。中山消防公司與北京美富斯勞騰科貿有限公司簽訂《產品購銷合同》,中山消防公司采購涉案工程閥門設備。為履行涉案工程,中山消防公司與多家公司簽署合同,采購涉案工程的消防設備和器材,已向多家公司支付購買設備款近300萬元。
16.《產品購銷合同》。中山消防公司與江蘇華盛線路設備集團有限公司簽訂《加工定作合同》,中山消防公司采購涉案工程線路設備。
17.《產品購銷合同》。中山消防公司與北京賽飛特貿易有限公司簽訂《產品購銷合同》,中山消防公司采購涉案工程消防防水設備。
18.產品購銷合同。中山消防公司與北京賽飛特貿易有限公司簽訂《產品購銷合同》,中山消防公司采購涉案工程減壓閥設備。
19.《產品購銷合同》。中山消防公司與北京中安巨雄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產品購銷合同》,中山消防公司采購涉案工程模塊盒設備。
20.《產品購銷合同》。中山消防公司與北京麗安消防設備銷售有限公司簽訂《產品購銷合同》,中山消防公司采購涉案工程川消消火栓系統設備。
21.《產品購銷合同》。中山消防公司與華夏竣誠(北京)機電設備有限公司簽訂《產品購銷合同》,中山消防公司采購涉案工程消防報警系統設備。
22.《產品購銷合同》。中山消防公司與北京紫光新銳自控技術有限公司簽訂《產品購銷合同》,中山消防公司采購涉案工程消防水泵控制柜設備。
23.設備款付款憑證。中山消防公司向北京美富斯勞騰科貿有限公司等八家公司支付涉案工程設備及器材款。
第四組證據:中山消防公司委托張茂祥代為采購涉案工程的電線、電纜、鋼管等材料,張茂祥僅是受托人,并不是賣方或承包方。中山消防公司并未將涉案工程轉包給張茂祥或河北騰躍公司。
24.《委托采購合同》。中山消防公司與張茂祥簽訂《委托采購合同》,約定張茂祥接受中山消防公司的委托,代為采購涉案工程的電線、電纜等材料,貨款的結算以中山消防公司與供應商簽訂的采購合同為依據,供應商開具發票后,貨款支付給供應商。(1)中山消防公司委托張茂祥代中山消防公司采購涉案工程的電線、電纜等材料。(2)中山消防公司與張茂祥之間是委托代理法律關系,而不是買賣合同法律關系,更不是工程承攬法律關系。根本不存在中山消防公司將涉案工程轉包給張茂祥的問題。(3)相關材料買賣合同法律關系的主體是中山消防公司和材料供應商。即使中山消防公司拖欠相關材料款,權利人也是材料供應商,張茂祥無權主張相關材料款。
25.材料款付款憑證及發票。2013年6月9日,中山消防公司向北京天成越嘉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溝槽管件款項306736元,北京天成越嘉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山消防公司開具相應發票。
26.材料款付款憑證及發票。2013年8月28日,中山消防公司向北京邵全金英商貿有限公司、北京盛恒通商貿有限公司共支付材料款項678167.60元,北京天成越嘉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山消防公司、北京盛恒通商貿有限公司開具相應發票。
27.材料款付款憑證及發票。2013年11月21日,中山消防公司向北京忠芝崇景商貿有限公司支付材料款項499995.00元,北京忠芝崇景商貿有限公司向中山消防公司開具相應發票。
28.材料款付款憑證及發票。2014年1月3日,中山消防公司向北京明輝盛源商貿有限公司支付材料款項199998.00元,北京明輝盛源商貿有限公司向中山消防公司開具相應發票。
中山消防公司補充證據:
1.短信截圖及銀行對賬單。
(1)中山消防公司人員李方與施工隊劉文超關于房租費及班車費轉賬的短信截圖,主要內容:2014年3月25日,李方:已經電匯4.4萬人民幣到你的賬號。你查收一下。劉文超:房租費及公交車押金共計4.4萬已收到。(2)銀行對賬單。2014年3月25日,李方向劉文超轉賬4.4萬元。
中山消防公司對涉案工程消防工程進行了實際的管理:(1)中山消防公司人員李方與施工隊人員就涉案工程的現場費用、項目情況等進行頻繁溝通;(2)中山消防公司實際承擔了涉案工程現場的房租費、班車費、水電費等。
2.短信截圖。中山消防公司人員李方與施工隊張建林之間就涉案工程具體事項進行溝通的短信截圖。
3.《結算業務申請書》及《北京增值稅普通發票》。(1)《結算業務申請書》:中山消防公司支付北京八方達客運有限責任公司包車費49200元;(2)北京八方達客運有限責任公司向中山消防公司開具的《北京增值稅普通發票》3張:2014年6月23日,包車款49200元;2014年7月25日,包車款12000元;2014年8月19日,包車款6000元。
4.《(水電費)收據》7張。(1)2013年12月20日,中山消防公司支付水電費及罰款2367.67元;(2)2014年4月1日,中山消防公司支付水電費10432.59元;(3)2014年5月29日,中山消防公司支付水電費2342元;(4)2014年5月29日,中山消防公司支付水電費及罰款合計68787.95元;(5)2014年6月9日,中山消防公司支付水電費11183元;(6)2014年7月2日,中山消防公司支付水電費3917元;(7)2014年9月2日,中山消防公司支付水電費36935元。
5.《懷柔會都項目APEC會議消防系統運營維護人員名單》。2014年8月20日至2014年11月11日,懷柔會都項目APEC會議消防系統運營維護人員名單:李方,核心島消防運營維護總負責人;張茂祥,核心島消防運營維護勞務總負責人;譚支農,核心島消防運營技術總負責人;……中山消防公司對涉案工程消防工程進行了實際的管理:(1)中山消防公司派駐李方、譚支農等人員對涉案工程消防運營、消防系統等進行運營維護管理;(2)涉案工程施工現場簽證上均有中山消防公司蓋章或中山消防公司人員簽字。
6.工程變更洽商記錄及工程通知單、會簽單等。(1)工程變更洽商單、材料報價表、工作聯系單、設計變更通知單等,該等簽證上有建設單位、監理單位、設計單位的簽字或蓋章,施工單位處為中山消防公司蓋章或由中山消防公司人員譚支農、李方等的簽字;(2)實際工程量核對單,中山消防公司與現場施工隊劉文超等核對實際工程量情況。
7.《會議紀要》4份。(1)《北京雁棲湖國際會都項目工程綜合協調會會議紀要》1份。2013年3月28日,工程各方舉行綜合協調會,張孟祥、賈斌代表中山消防公司參會。(2)《監理例會會議紀要》3份。2014年1月15日,建設單位、總包單位、監理單位、分包單位舉行監理例會,譚支農代表中山消防公司參會;2014年2月19日,建設單位、總包單位、監理單位、分包單位舉行監理例會,譚支農代表中山消防公司參會;2014年2月26日,建設單位、總包單位、監理單位、分包單位舉行監理例會,譚支農代表中山消防公司參會;中山消防公司對涉案工程消防工程進行了實際的管理,委派人員參加工程綜合協調會、監理例會等。
8.《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單位職工繳費信息)》。中山消防公司為下列人員繳納社保:孫宏、賈斌、馬曉宏、李方、王俊芝、李寶生、譚支農、孫小銀等。李方、譚支農、賈斌等均為中山消防公司人員。
9.通話記錄。中山消防公司人員李方與建設單位、總包單位、監理單位人員的通話記錄。中山消防公司一直參與涉案工程的管理,就涉案工程與建設單位、總包單位、監理單位頻繁溝通。
10.《行政處罰決定書》(2份)及《行政處罰繳款書》(2份)(1)《行政處罰決定書》(京建法罰(懷建)字[2014]第700011號)及《行政處罰繳款書》。2014年5月5日,北京市懷柔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就涉案工程消防工程不合規之處對中山消防公司做出處罰。2014年5月19日,中山消防公司向北京市懷柔區住建委繳納罰款75622.51元。(2)《行政處罰決定書》(京建法罰(懷建)字[2014]第700011-1號)及《行政處罰繳款書》。2014年5月5日,北京市懷柔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就涉案工程消防工程不合規之處對中山消防公司直接負責人員張軍智做出罰款、記2分的處罰。2014年5月19日,中山消防公司向北京市懷柔區住建委繳納罰款3781.13元。北京市懷柔區住建委對中山消防公司及中山消防公司人員就涉案工程不合規之處作出行政處罰,中山消防公司實際繳納了罰款,也證明中山消防公司對涉案工程消防工程進行了實際的管理。
11.《A類檢測合同》及《電氣防火技術檢測報告》、《建筑消防設施檢測報告》。中山消防公司委托北京衛京安消防培訓中心,對涉案工程的消防設施及電氣防火進行檢測。北京衛京安消防培訓中心出具了關于電氣防火、消防設施的兩份檢測報告。中山消防公司對涉案工程進行了實際的管理。
12.《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發票》9張及《繳稅付款憑證》8張
(1)2013年1月10日《繳稅付款憑證》及2013年1月11日《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發票》2張。2013年1月10日,中山消防公司向北京市地稅局繳稅92128.58元的完稅憑證;2013年1月11日,中建八局向中山消防公司支付工程款1787936元的發票、支付工程款1003839元的發票;
(2)2013年1月24日《繳稅付款憑證》及2013年1月25日《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發票》。2013年1月24日,中山消防公司向北京市地稅局繳稅56669.99元的完稅憑證;2013年1月25日,北京建工集團向中山消防公司支付工程款1717272.21元的發票;
(3)2013年5月16日《繳稅付款憑證》及2013年5月17日《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發票》。2013年5月16日,中山消防公司向北京市地稅局繳稅32959.54元的完稅憑證;2013年5月17日,中建八局向中山消防公司支付工程款998774元的發票;
(4)2013年5月29日《繳稅付款憑證》及2013年5月30日《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發票》。2013年5月29日,中山消防公司向北京市地稅局繳稅45724.86元的完稅憑證;2013年5月30日,北京建工集團向中山消防公司支付工程款1385602元的發票;
(5)2013年7月10日《繳稅付款憑證》及2013年7月11日《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發票》。2013年7月10日,中山消防公司向北京市地稅局繳稅7894.06元的完稅憑證;2013年7月11日,中建八局公司向中山消防公司支付工程款239214.01元的發票;
(6)2013年8月12日《繳稅付款憑證》及2013年8月13日《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發票》。2013年8月12日,中山消防公司向北京市地稅局繳稅37377.38元的完稅憑證;2013年8月13日,北京建工集團司向中山消防公司支付工程款1132648元的發票;
(7)2013年11月4日《繳稅付款憑證》及2013年11月5日《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發票》。2013年11月4日,中山消防公司向北京市地稅局繳稅27006.45元的完稅憑證;2013年11月5日,北京建工集團司向中山消防公司支付工程款818377元的發票;
(8)2014年1月22日《繳稅付款憑證》及2014年1月22日《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發票》。2014年1月22日,中山消防公司向北京市地稅局繳稅9420.9元的完稅憑證;2014年1月22日,北京建工集團司向中山消防公司支付工程款285482元的發票;
(9)2014年6月4日《繳稅付款憑證》及2014年6月5日《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發票》。2014年6月4日,中山消防公司向北京市地稅局繳稅47447.63元的完稅憑證;2014年6月5日,北京城建集團司向中山消防公司支付工程款1437807元的發票。
涉案工程所涉及的稅費都是由中山消防公司實際支付并承擔的。每次總包單位支付工程款前,都是由中山消防公司先去北京市懷柔區地稅局第一稅務代開發票并按發票金額繳稅,后將完稅憑證交給總包單位,總包單位再向中山消防公司付款。
13.《勞務分包合同(示范文本)》(BF-2009-0208)2009年,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發布《勞務分包合同(示范文本)》,該示范文本的部分內容如下:“22.4承包人委派的分包合同價款收取負責人為,……附件:《保證書(施工隊長)》:本人是項目承包人施工隊長。……”(1)涉案《勞務分包合同》項下第20.4條及施工隊長保證書與《勞務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第22.4及附件保證書完全一致,中山消防公司與河北騰躍公司在簽署《勞務分包合同》時完全參照了《勞務分包合同(示范文本)》;(2)《勞務分包合同》第20.4及施工隊長保證書兩項內容,為示范文本的要求,不能證明涉案工程存在轉包、也不能證明張茂祥為實際施工人。
14.《勞務費確認書》、《勞務費收款確認單》、《工程質量保證金押金協議》。在其他項目(北京龍湖長楹天街項目)中,中山消防公司與河北騰躍公司簽署的《勞務費確認書》、《勞務費收款確認單》、《工程質量保證金押金協議》、《勞務費發放確認書》。(1)在其他項目中,中山消防公司都是與河北騰躍公司之間進行結算的,并未與張茂祥進行過結算;(2)在其他項目中,不存在中山消防將項目轉包給張茂祥的情形,張茂祥僅僅為河北騰躍公司派駐現場的負責人。
15.《施工分包合同補充協議》。2012年10月26日,中山消防公司(承包人)與北京建工集團(發包人)簽署《施工分包合同補充協議》,協議第三條約定:“雙方約定承包人按照主合同《雁棲湖國際會都(核心島)1-4、11-12號別墅及景觀塔消防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承包人與建設單位的結算金額(不含發包人向建設單位計取的稅金及總承包服務費)的10%作為總包管理費,該費用在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進度款時抵扣,至結算完成扣清。”(1)涉案工程的工人住宿費、生活水電費、工程水電費均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在結算中扣繳。(2)涉案工程的管理費已經由總包方代扣代繳,與張茂祥無關,中山消防公司不應向張茂祥告支付。(3)涉案工程的文明施工與環境保護、臨時設施、安全施工均由總包方負責實施的,該等費用實際由中山消防公司承擔,總包方扣繳的管理費包括了該等費用。(4)農民工工傷保險均由總包方扣繳。因此,涉案工程的管理費、農民工工傷保險等與張茂祥無關,中山消防公司不應向張茂祥支付。
16.《施工招標文件》。2012年,招標人北京建工集團出具的《施工招標文件》的“技術標準和要求專用部分”第7.2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由總承包方單位統一管理,工程總承包單位對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使用負總責。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單位實施的,由分包單位實施的,由分包單位提出專項安全防護措施及方案,經總承包單位批準后及時支付所需費用。”第34頁“(7)依據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及北京市建設委員會《關于做好北京市建筑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相關內容辦理,單獨列項,計入投標總價。(8)建設單位負責提供臨時設施場地,中標單位自行搭建臨建,費用已含在投標報價中”。
17.《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公示信息。《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公示信息顯示:(1)王亞利,注冊單位:北京建智達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專業:土建;證書編號:建[造]07110006068;(2)王克慶,注冊單位:北京建智達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專業:土建;證書編號:建[造]02110005285。本案,北京建智達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指派的涉案工程的鑒定人員不具備安裝造價工程師資質,鑒定程序嚴重違法,《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意見書》不應被采納。
18.工程技術文件報審表、結算通知書2份、關于現場簽證措詞問題說明、會議紀要等。(1)工程技術文件報審表:申報人譚支農,中山消防公司蓋章。(2)結算通知書:簽收人譚支農,中山消防公司蓋章。(3)關于現場措詞問題說明及會議紀要:有中山消防公司人員簽字或公司蓋章。中山消防公司對涉案工程消防工程進行了實際管理,張茂祥并非實際施工人。
19.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北京市企業信用信息網”均未查詢到名稱為“北京國標正力線纜銷售中心”的企業。“北京國標正力線纜銷售中心”并非真實存在的企業,張茂祥提交的其與“北京國標正力線纜銷售中心”簽署的采購合同為虛構的。
張茂祥的質證意見為:
證據1真實性認可,證明目的認可,是否合法承包張茂祥沒有辦法確認,建工的代理人也提到,現在現場開會,張茂祥都是以中山消防公司的名義參加會議,張茂祥也認可是中山消防公司是將項目轉包了。證據2、3、4,張茂祥是借用了河北騰越的資質。這個與中山消防公司將工程轉包給張茂祥是沒有關系的。證據5、會議紀要和消防系統人員名單,張茂祥有大部分的會議紀要,個別部分在中山消防公司,開會人員是張茂祥的人員,以中山消防公司的名義開會,該證據恰恰證明張茂祥是實際施工人。關于人員名單,提請法庭注意,人員名單中只有李方和譚支農不是張茂祥的人,剩下的所有人都是張茂祥的人,這也恰恰證明了在現場都是張茂祥的人,這個人員名單與中山消防公司后來提交的社保記錄的人員名單是不匹配的。也就是社保記錄不能證明這些人都在現場。而且李方和譚支農只是在工程即將結束、結算時候才出現在現場。證據6、主要是李方的出入證,李方不是任何一個標段的管理人員,李方是中山消防公司的副總,主要是負責結算的,而且上面填寫的職務與實際職務也是不一致的,不能證明李方是項目的管理人員。證據7、證件上的時間是2014年,但是在2014年工程已經完工。通過剛才證據也可以證明,這個人都沒有來現場,這些人都是從外面找人來掛帳的。張茂祥提交的錄音也可以證明。證據8、這些人沒有到過現場,現場的人員也不認可他們,譚支農是從2012年10月份才開始來現場,張茂祥是3月份就開始入場,他不可能是現場的管理人員。證據9、關聯性不認可,工程所有的檢測都是由張茂祥的人實施的,轉包是法律禁止的,所以很多項目都是以中山消防公司的名義進行的。證據10、證明目的不認可,假設是真實的,水電費也不足以支撐這個工程。不能證明不能中山消防公司對項目進行了管理和施工。證據11、12、13、14勞務費的領款人明確寫明是張茂祥,都是由張茂祥簽字領取的。由此可以認定張茂祥是實際施工人,并不存在中山消防公司直接支付給河北騰躍公司,都是張茂祥領取的。有的支票是張茂祥領取給付河北騰躍公司,河北騰躍公司入賬,由河北騰躍公司扣相關管理費之后給付張茂祥。證據15-23,真實性無法核定,與本案無關。張茂祥沒有主張設備是張茂祥的,設備是占總款的20%左右,而且設備的利潤是最高的。證據24、真實性認可,證明目的不認可,張茂祥是包工包料,這只是想掩蓋工程轉包的一種手段,現在很多項目采取這種手段,把材料和勞務分開簽。證據25-28天成越嘉的人也出庭作證了,他確實是材料商,與中山消防公司提交的證據吻合,對于發票事宜,張茂祥是個人,沒有辦法給天成越嘉開發票,只是由中山消防公司開具。關于其他的公司發票包括合同,實際上是張茂祥找材料商開具是為了支付工程款使用。中山消防公司與這些公司沒有往來也不認識。
對于中山消防公司補充的證據的質證意見:
證據1.2并非與張茂祥之間的短信真實性不認可;截屏不能反映全部的通訊情況,合法性不認可。內容不明確,不具體,與本案無關。
證據3.第三方開具,真實性無法核實,無法顯示與涉案項目有關。
證據4.收據上體現的付款單位為中山消防公司,不代表交款人是中山消防公司,因項目中不得體現中山消防公司將工程轉包給張茂祥的事實,故張茂祥交完各種費用后,相關票據需開給中山消防公司。證明目的不認可,這些證據無法證明中山消防公司對工程進行了管理,涉案項目的管理花費動則幾百萬,僅僅花費幾萬元就算是管理嗎?這恰恰說明沒有管理。
證據5.人員名單,該人員名單中,除了李方和譚支農其與均為張茂祥的人,這也說明中山公司沒有進行實際管理,譚支農僅僅掛名,很少來,其簽名大部分由張茂祥的人代簽。
證據6.代簽,據張茂祥了解大部分洽商記錄都是在張茂祥處,這么大的項目管理人員不可能都是一個人,所有的時間都是2014年之后,也就是工程快要完工之后。有譚支農簽字的筆跡也不一致的,有一部分是張茂祥的資料員代簽的,證明目的不認可。
證據7.會議紀要質證意見同證據6,訴爭工程的工程款總額及至今仍欠付張茂祥的工程款數額。
證據8.社保。社保人員只是上只有譚支農和李方去過現場,其他人與項目是沒有關系的,即使去過也是在項目的尾聲去過,不能證明他們是項目的管理人員。
證據9.通話記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不認可。
證據10.行政處罰,轉包必然處罰公司,證明目的不認可。
證據11.檢測報告與案情無關。
證據12.發票證明目的不認可,恰恰證明,中建八局沒有付清全部工程款,應當在未付款范圍內承擔責任。
證據13.示范文本與本案無關。
證據14.如果張茂祥是河北騰躍公司員工,不可能每次簽署都需要張茂祥作為一方簽字。這與中山消防公司所稱之前不認識張茂祥也是矛盾的。
證據15.真實性核實原件發表,證明目的不認可,鑒定報告中提的管理費,是工程造價的一部分,是工程款的一部分,是現場管理人員的工資,工具使用費、交通費、人員辦公費與中山說的管理費是兩回事,說不應當支付是錯誤的。
證據16.證明目的不認可,與本案無關,是中山消防公司單方的意見。
證據17.真實性不認可,
證據18、19.不是他們本人簽字,真實性不認可。
中建八局和河北騰躍公司對前述證據沒有發表質證意見。
中建八局提交的證據為:1.河北騰躍公司與中山消防公司所簽《勞務分包合同》。證明根據河北騰躍公司與中山消防公司所簽《勞務分包合同》第8頁20.2、20.4及附件一的約定,張茂祥僅為河北騰躍公司派駐項目現場的負責人,僅代系河北騰躍公司履行項目現場部分管理職責,并非實際施工人,其無權請求中建八局按《解釋》第26條的規定在欠付款范圍內承擔責任;根據《勞務分包合同》第10頁26.3的約定“在工程經消防驗收合格后,由發包人向承包人撥付工程款至已完工工程預算金額80%”,而張茂祥在起訴中稱訴爭工程于2013年12月21日竣工驗收合格,因此該部分工程款已過訴訟時效,張茂祥的訴訟主張不應得到支持;根據河北騰躍公司與中山消防公司所欠的勞務分包合同第26.8款的約定,變更與洽商部分工程款未達到合同約定的付款條件不應得到支持。2.中建八局與中山消防公司所簽《施工分包合同》及《補充協議》。證明張茂祥與中建八局不存在合同關系,中建八局僅與中山消防公司存在合同關系;中建八局與中山消防公司實際合同額為5868453.77元。3.中山消防公司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證明中山消防公司為具有合法施工資質的獨立法人,具備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中建八局與中山消防公司之間為合法分包關系,其作為分包人事實的法律行為與中建八局無關。4.證明。證明中建八局與中山消防公司之間不存在工程欠款。
中山消防公司的質證意見為:證據1.真實性認可,合法性認可,關聯性認可。證據2.真實性認可,合法性認可,關聯性認可。證據3.真實性認可,合法性認可,關聯性認可。證據4.真實性認可,合法性認可,關聯性認可。現在因為北控還沒有確定部分的工程款及工程款所以總包和分包方余款尚未結算。
張茂祥的質證意見為:證據1.雙方還未結算,故沒超過訴訟時效。證據2.真實性認可,證明目的不認可,本案經過招投標的工程,根據審理建設工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雙方在經過招投標簽完合同后是不能對招投標備案合同的主要條款進行變化的,不認可變化的數額。證據3.認可。證據4.真實性不認可,涉案工程還沒有竣工結算,工程的增項款要與工程進度款同時撥付的,所以是不可能結算的,若結清了張茂祥應該看結算的相應憑證作為依據。
本案在審理中,依張茂祥申請,法院依法委托北京建智達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對張茂祥施工的“一標段”工程的造價進行司法鑒定,因中山消防公司堅持主張,故鑒定公司作出兩個版本的鑒定意見書,即一版和二版。二版為中山消防公司堅持主張所作出的,其鑒定范圍為:合同內、合同外增項、洽商設計變更、現場簽證部分的消防工程造價(包括材料、人工,不包括由被告采購的材料和設備)。法院僅對一版鑒定意見的結果進行列項說明:合同內工程款為2582972.22元;洽商、設計變更、現場簽證工程款為1209072.7元;合計:3792044.92元。其中設備及主材費881749.14元;管理費723269.82元;措施費126153.1元;規費275420.78元;利潤214196.48元;稅金127525.29元。
針對中山消防公司及中建八局提出的鑒定人員資質問題,法院依法進行了核實,該鑒定意見書中所列鑒定人員具有從事該案鑒定的相關資質。
一審法院認為:中山消防公司將涉案工程發包給無任何資質的張茂祥個人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應屬無效。張茂祥借用他人資質與中山消防公司簽訂的相關合同均應被認定無效。合同無效后,涉案工程已竣工驗收并投入使用,張茂祥作為實際施工人有權向中山消防公司主張工程款。中建八局與中山消防公司未結算完畢,故應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責任。法院對鑒定意見書中鑒定的金額予以確認,張茂祥作為實際施工人的個人只能享有工程直接費用,故鑒定意見中的規費和稅金應予以扣除。考慮到張茂祥對該項目實際進行了管理,故法院酌定其享有管理費、措施費、利潤的百分之五十,剩余的百分之五十應予以扣除。中山消防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亦應在總款中扣除。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一、河北騰躍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與北京中山消防保安技術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27日就雁棲湖國際會都(核心島)會議中心及8-10別墅消防工程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合同編號:hd20121126)無效;張茂祥與北京中山消防保安技術有限公司簽訂的《擔保合同》無效;張茂祥與北京中山消防保安技術有限公司簽訂的《委托采購合同》(合同編號:hdyq20121203)無效;二、北京中山消防保安技術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給付張茂祥工程款1859289.15元,并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以1859289.15元為基數按照中國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三、中國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在欠付北京中山消防保安技術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四、駁回張茂祥其他訴訟請求。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張茂祥向本院提交其與農民工簽署的協議,證明張茂祥對本工程農民工以現金的形式將五險一金作為工資的一部分進行發放,張茂祥已將保險費計入施工成本。中山消防公司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和關聯性不予認可。中建八局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證明目的不予認可。河北騰躍公司認為上述證據無法核實。中山消防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1.《工作聯系單》3份,欲證明涉案工程施工期間,業主方及監理單位向中建八局、中山消防公司出具《工作聯系單》,就涉案工程施工過程中相關事項進行溝通;2.《8號樓工程檢查記錄》,欲證明監理單位向中山消防公司出具的對涉案工程8號樓施工情況的整體檢查結果;3.《北京雁棲湖國際會都項目工程綜合協調會會議紀要》21份,欲證明中山消防公司承包涉案消防工程后,履行專業分包人的全部職責,做了大量現場管理、協調工作,中山消防公司只是把勞務部分分包;4.《北控雁棲湖國際會都項目雁棲湖國際會都(核心島)會議中心及8-10號別墅消防工程(一標段)施工費確認書》,欲證明涉案工程竣工后,中山消防公司與張茂祥對涉案工程所需的人、材、機、代購材料費、勞務費、規費、稅金、利潤、綜合保險等全部費用總額進行最終確認,并對中山消防已支付的金額進行了確認;5.對一審《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意見書(一版)》工程量測算依據存在錯誤的匯總表,欲證明《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意見書(一版)》存在錯誤。張茂祥認為上述證據不屬于新證據,在一審判決前已經進行了質證。中建八局認可上述證據。河北騰躍公司稱其不清楚情況,無法發表質證意見。
本院補充查明:一審中,中山消防公司對張茂祥提交的部分證據的真實性未發表意見,二審中中山消防公司發表質證意見稱: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均不認可。北京建智達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日作出《針對被告方“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意見書(一版)問題反饋的回復》,對其于2018年3月出具的《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意見書》的鑒定金額未予調整。本院經審理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判決結果
一、維持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法院(2017)京0116民初1060號民事判決第一項;
二、撤銷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法院(2017)京0116民初1060號民事判決第三項、第四項;
三、變更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法院(2017)京0116民初1060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北京中山消防保安技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張茂祥工程款2199644.92元,并以2199644.92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自2014年1月1日起計算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
四、中國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在欠付北京中山消防保安技術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五、駁回張茂祥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5083元,由北京中山消防保安技術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二審案件受理費58100元,由張茂祥負擔15134元(已交納),由北京中山消防保安技術有限公司負擔36566元(已交納30166元,余款64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由中國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負擔6400元(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胡新華
審判員江惠
審判員陳靜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馮妍
法官助理陳雁
書記員祖志賢
判決日期
2018-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