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軍杰與山西晉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段朝輝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7)晉11民終2249號
判決日期:2017-12-20
法院: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常軍杰與被上訴人山西晉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段朝輝、山西儲備物資管理局四七六處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西省孝義市人民法院(2017)晉11民初52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1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常軍杰上訴請求:請求山西省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撤銷孝義市人民法院【2017】晉1181民初520號民事裁定書,并裁定原審法院審理此案。事實和理由:2016年4月28日被上訴人山西晉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山西儲備物資管理局四七六處簽訂承包合同協議書,項目名稱:山西儲備物資管理局四七六處駐庫武警分隊執勤及生活配套設施改造項目,工程地點:山西省孝義市勝溪湖辦事處寺家莊村。被上訴人段朝輝為該工程項目經理。2016年四月底被上訴人段朝輝將上述工程清包給以上訴人常軍杰為首的勞務隊。上訴人于2016年4月底開始帶隊在山西省孝義市勝溪湖辦事處寺家莊村開始施工,在施工中上訴人常軍杰多次要求段朝輝簽訂合同,但是段朝輝一直推脫致使沒有簽訂合同,他口頭說好好干,不會虧待上訴人的,由于上訴人是第一次清包工程,沒有經驗就輕信了他的話,工程于2016年12月經驗收合格后按時竣工。該工程總造價1195914.13元,被上訴人山西儲備物資管理局四七六處已全部給付山西晉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在該項目施工過程中,上訴人替三被上訴人墊付稅金78617.23元、資料試驗費21000元,但被上訴人段朝輝僅向上訴人支付施工款714000元,此后便以種種借口不再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其他款項。上訴人于2016年12月29日請求孝義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處理此事,但僅要回民工工資款1140453元。由于雙方對于該給多少工程款爭執不下,在孝義市勞動保障監察大隊的調解下,2016年12月13號被上訴人段朝輝與上訴人共同委托山西方超工程造價咨詢有限責任公司對上述項目進行工程造價鑒定,工程造價為904749.09元,該鑒定不包括生活性臨時設施費、材料檢測試驗費、工程稅金及協調工程產生的其他費用。對于剩余的其他款項,上訴人向三被上訴人索要均未有任何結果。一、在原審庭審中被上訴人提交的對賬單、雙方共同委托做鑒定的委托合同、工程鑒定報告、孝義市勞動監察大隊的筆錄及發放工資表完全可以證明上訴人常軍杰為該工程的實際施工人身份。原審法院罔顧庭審質證后的事實武斷對上訴人的實際施工人不予以確認是錯誤的。二、原審法院在上訴人拖欠材料款的多個案件的生效判決中已認定上訴人系該涉案工程的承包人。原審法院卻在本案中對同一事實作出了截然不同的事實認定,這是原審法院作出的低級錯誤判決。三、原審法院認定案外人付朝增與穆永軍簽訂的合同有效,據以認定上訴人非實際施工人是錯誤的。首先山西晉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該工程的項目經理是段朝輝,段朝輝一直在工地,若簽訂合同應該是段朝輝簽訂,而非其他人,案外人簽訂合同這不符合常理;再次上訴人根本不認識穆永軍,在工地也沒有見過此人,付朝增曾到過工地打工,但是他十來天就有了病離開了工地,很明顯這是被上訴人為了逃避給付責任偽造了合同,這個合同法院予以認定不符合事實及法律規定。故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判決不公,特向貴院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撤銷原審法院裁定裁定原審法院審理此案
判決結果
一、撤銷山西省孝義市人民法院(2017)晉1181民初520號民事裁定;
二、指令山西省孝義市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審理
合議庭
審判長馬興華
審判員潘文
審判員王曉強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書記員高羽
判決日期
2017-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