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電建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鐘道秋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特別程序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7)桂06民特9號
判決日期:2017-09-20
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人合肥電建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簡稱電建公司)與被申請人鐘道秋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后進行了審查?,F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申請人電建公司稱,撤銷防城港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防勞人仲(2017)第6號仲裁裁決。事實和理由:一、仲裁裁決認定鐘道秋月工資不當,將加班工資視為月工資沒有法律依據。電建公司提供的被申請人的月工資為1700元/月,其他是加班工資。仲裁裁決雖然采納了該證據,但是卻認定鐘道秋的月工資為3388元/月,從而裁決電建公司支付鐘道秋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為8470元(3388元/月×2.5月)顯屬不當。按鐘道秋的月工資為1700元/月,電建公司支付鐘道秋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為4250元(1700元/月×2.5月)。二、仲裁裁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裁決電建公司向鐘道秋支付解除勞動合同雙倍賠償金,是適用法律錯誤。第一,鐘道秋在試用期不適合工作,電建公司不留用,不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第二,鐘道秋也表示不想在申請人處工作,是鐘道秋不愿意工作,即鐘道秋自行離崗。第三,電建公司應當支付鐘道秋的經濟補償金為850元(1700元/月×0.5月)。綜上所述,防勞人仲(2017)第6號《仲裁裁決書》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當撤銷。
被申請人鐘道秋辯稱,對仲裁無異議。
經審查查明,2017年6月23日,防城港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防勞人仲(2017)第6號仲裁裁決:一、電建公司依法支付鐘道秋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8470元;二、電建公司依法支付鐘道秋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3388元;三、依法駁回鐘道秋的其他仲裁請求
判決結果
駁回申請人合肥電建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撤銷防城港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防勞人仲(2017)第6號仲裁裁決的申請。
案件受理費400元,由申請人合肥電建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蒙志相
審判員黃大亮
審判員李啟寧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書記員高新波
判決日期
2017-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