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揚州杰成環境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李書海買賣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8)蘇0116執2498號
判決日期:2018-12-26
法院:江蘇省南京市六合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揚州杰成環境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李書海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作出的(2017)蘇0116民初7552號民事調解書業已生效,但被執行人李書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揚州杰成環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2018年7月7日立案受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為:“一、被告李書海欠原告揚州杰成環境工程有限公司貨款71329.85元,被告李書海于2018年6月30日前給付原告揚州杰成環境工程有限公司貨款本金10000元;被告李書海于2018年8月31日前給付原告揚州杰成環境工程有限公司貨款本金10000元;被告李書海于2018年12月31日前給付原告揚州杰成環境工程有限公司貨款本金10000元;被告李書海于2019年4月30日前給付原告揚州杰成環境工程有限公司貨款本金20000元;被告李書海于2019年6月30日前給付原告揚州杰成環境工程有限公司貨款本金21329.85元。案件訴訟費減半收取878.5元,公告費260元,合計1138.5元,由被告李書海承擔。”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執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申請執行人于2018年12月26日自愿撤回對被執行人的執行申請。
上述事實,有本院財產查詢反饋表、申請等書面材料附卷證實
判決結果
本案終結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張曉彬
審判員章躍輝
審判員田水寶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執行員陳良
書記員許華
判決日期
2018-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