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浩然、何結明等與佛山市南海區婦幼保健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4)佛南法民一初字第102號
判決日期:2017-12-20
法院: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陸浩然、何結明、陸某與被告佛山市南海區婦幼保健院(以下簡稱南海區婦幼保健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8日受理后,本院依三原告的申請追加佛山市三水區人民醫院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依被告南海區婦幼保健院的申請追加佛山市三水區婦幼保健院(以下簡稱三水區婦幼保健院)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后三原告申請撤回對佛山市三水區人民醫院的起訴,本院經審查予以準許。本案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2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吳曉明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聶美林均到庭參加了訴訟,第三人三水區婦幼保健院經本院合法傳喚沒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處理鑒定事宜的期間自2014年4月10日起至2017年11月17日止。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傷殘賠償金75368.6元(2017年人身損害賠償標準37684.3元/年×20年×50%×20%);2.被告向原告支付殘疾器具費及維修費100000元(由法院酌情判決);3.被告向原告支付特殊護理費10000元(由法院酌情判決);4.被告向原告支付營養費10000元(由法院酌情判決);5.被告向原告支付特殊教育費50000元(因為原告陸某天生缺陷,傷殘系數較重,左手掌缺失,需要進行特殊教育);6.被告向原告支付交通費5000元(原告陸浩然、何結明在起訴前為了原告陸某的病情,到醫院進行治療及到傷殘機構進行傷殘等級鑒定所產生的費用);7.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撫慰金100000元(由法院酌情判決);8.被告承擔傷殘鑒定費用1500元。事實和理由:陸浩然與何結明于2012年8月13日奉子成婚,為確保小孩的健康出生、排除小孩的先天畸形和先天疾病以及出于對被告專業的婦產科和兒科醫療檢查水平及醫療檢查設備的信任,2012年10月16日,何結明來到被告處作了產科篩查(三維彩超),被告出具了《彩色多普勒Ⅲ級產前超聲檢查報告單》,報告單顯示均為正常,拿到報告后,當時陸浩然和何結明也詢問被告的檢查醫生“胎兒有沒有什么問題”,檢查醫生明確告訴兩原告“胎兒發育一切正常,不用擔心”。在赴被告處檢查前,兩原告及雙方老人已達成一致意見“考慮到小孩以后的生活,若胎兒有先天缺陷就不要這個孩子”。2013年2月6日,何結明在佛山市三水區婦幼保健院誕下寶寶,經出院診斷為:新生兒畸形,左手掌缺失。屆時正值春節前夕,一個新生的小生命原本可以給兩原告以及雙方老人及親屬帶來無窮的歡樂,但這個變故卻使陸浩然這樣一個大男人當場失聲痛哭,何結明也終日以淚洗面,雙方老人及親屬也都對小孩以后的成長、教育、就業等有深深的擔心,原本一個祥和的春節就在愁云密布中度過。2013年11月4日,經廣東通濟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鑒定人陸某左前臂自腕關節缺失屬六級傷殘。
原告認為:陸浩然和何結明赴被告處作三維彩超,目的是通過被告的專業技術及醫療手段了解胎兒的生長發育情況,以便采取合理科學的孕期保健措施或在發現胎兒異常時自主決定終止妊娠。在何結明孕期檢查過程中,被告未盡到謹慎細致的注意義務、詳盡清晰的告知義務,出具的檢查結果均為正常,檢查醫生也稱發育正常,這直接使兩原告對胎兒的上肢發育正常與否產生一切正常的預期,被告的過失對兩原告對胎兒優生優育選擇權有決定性影響,且對伴隨先天缺陷出生的原告三的撫養,增加了陸浩然和何結明的物質和精神負擔,也給兩原告及雙方的老人及親屬造成了極大的精神損害。后經查詢,被告已多次出現類似嚴重過錯,也已多次被訴至法院并經媒體多次報道,但這并沒有引起被告的重視以更加謹慎細致的檢查,反而因犯錯成本過低導致事故一而再再而三的發生,被告主觀上存在極大過錯和極大不負責任,理應全部承擔原告的損失。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望貴院查明事實,公平公正的審理,依法判如所請。
被告辯稱,第一,被告在對原告何結明的診療過程中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第二,退一步講,假如法院認定醫院存在過錯,被告也對三原告的損失總額及其主張的過錯比例有異議,陸某是先天性缺陷,該缺陷非醫療行為造成,所以被告不需要承擔殘疾賠償金的賠償責任;殘疾器具費及維修費,三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陸某需要安裝殘疾器具及相關器具費及維修費具體的金額;陸某需要特殊護理,三原告未舉證證明陸某需要特殊護理、特殊教育及加強營養,未證明交通費的金額5000元,因此對上述損失均應予以駁回;陸某是先天性缺陷,被告并未對其實施侵權行為,故無需向其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陸浩然、何結明主張的精神撫慰金數額過高。
第三人三水區婦幼保健院沒有答辯。
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質證。本院經審查認為,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附卷佐證。當事人對對方當事人出示的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的,本院對證據的真實性均予以確認。第三人三水區婦幼保健院經本院合法傳喚沒有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舉證、辯證以及質證的權利。
綜合采信的證據及當事人的陳述,本院確認如下事實:
2012年8月4日,原告何結明因停經13周于2012年8月4日在佛山市三水區人民醫院建立產檢檔案,在該院進行產前檢查,先后三次超聲提示未見異常。2012年10月16日,原告何結明在被告處行彩色多普勒Ⅲ級超聲檢查,亦未見明顯異常。原告何結明于2013年2月6日在佛山市三水區婦幼保健院順產一男嬰即原告陸某,經檢查發現胎兒左手掌缺如。
2013年8月3日,原告陸浩然委托廣東通濟司法鑒定中心對陸某的傷殘程度進行法醫學鑒定,該機構于2013年11月4日出具粵通司鑒中心[2013]臨鑒字第1550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陸某左前臂自腕關節缺失屬六級傷殘。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本院根據原告的申請依法委托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對以下內容進行鑒定:①被告于2012年10月16日對原告何結明進行彩色多普勒Ⅲ級產前超聲檢查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②如存在過錯,該過錯與原告陸某的左手掌缺如的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過錯參與度是多少。該鑒定中心于2017年11月5日作出中大法鑒中心[2015]醫鑒字第Y086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分析說明意見為:1.根據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提供的病歷資料及相關文證材料記載,被鑒定人陸某(男、2013年2月6日出生)。其母何結明,30歲,因停經13周于2012年8月4日在被告佛山市三水區人民醫院建立產檢檔案,在該院進行產前檢查,先后三次超聲提示未見異常。2012年10月16日被鑒定人之母何結明在被告處行彩色多普勒Ⅲ級超聲檢查,亦未見明顯異常。何結明于2013年2月6日在佛山市三水區婦幼保健院順產一男嬰(被鑒定人陸某),經檢查發現其左手掌缺如。該屬先天性左手掌缺如,病因不明。
2.關于被告醫院產前超聲檢查未能發現被鑒定人左手掌缺如的分析:(1)有關產前檢查的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為保障母嬰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質,保證產前診斷技術的安全、有效,規范產前診斷技術的監督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衛生部于2002年9月24日制定并發布了《產前診斷技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為《辦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辦法》中所稱的產前診斷,是指對胎兒進行先天性缺陷和遺傳性疾病的診斷,包括相應篩查。產前診斷技術項目包括遺傳咨詢、醫學影像、生化免疫、細胞遺傳和分子遺傳等。
廣東省衛生廳根據衛生部《產前診斷技術管理辦法》、《廣東省衛生廳產前診斷技術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于2006年制訂《產科超聲檢查技術指南(試行)》。《產科超聲檢查技術指南(試行)》對早、中、晚期各級產前超聲檢查內容、項目、方法、注意事項等均有明確要求。
中國醫師協會超聲醫師分會于2012年發布《產前超聲檢查指南(2012)》,也對產前系統超聲檢查的適應證、內容以及注意事項提出意見,并建議存留超聲圖像。《產前超聲檢查指南(2012)》中注意事項強調:“雖然系統產前超聲檢查(Ⅲ級)對胎兒解剖結構進行系統篩查,胎兒主要解剖結構通過各切面得以觀察與顯示,但期望所有胎兒畸形都能通過系統產前超聲檢查檢出是不現實也是不可能的”。說明系統超聲檢查(Ⅲ級)是對胎兒解剖結構進行系統篩查,胎兒主要解剖結構通過超聲檢查得以觀察和顯示,但系統超聲檢查(Ⅲ級)需要時間長,檢查對超聲醫師、儀器設備、檢查所需時間、檢查內容、妊娠時間均有嚴格要求,需要在具有產前診斷資格的醫院,由取得產前超聲診斷資格的醫生進行此項檢查。
(2)關于被告佛山市南海區婦幼保健院產前超聲檢查未能發現被鑒定人左手掌缺如的問題,分析如下:
被鑒定人之母孕產婦何結明為排除胎兒先天畸形于孕24周到被告佛山市南海區婦幼保健院行彩色多普勒Ⅲ級產前超聲檢查。系統超聲檢查(Ⅲ級)屬于產前超聲診斷,被告醫院應對胎兒解剖結構進行系統篩查,已達到對胎兒進行一次較全面結構評估的目的,并應當檢查出胎兒的致命畸形。《產科超聲檢查技術指南(試行)》和《產前超聲檢查指南(2012)》規定,“關于胎兒四肢系統超聲檢查內容:應觀察并報告四肢肱骨、尺橈骨、股骨、脛腓骨”。雖沒有明確指出需觀察和描述手掌情況,但手系人體重要器官,其功能和重要性不言而喻。系統超聲檢查(Ⅲ級)系對胎兒解剖結構進行系統篩查,因此應盡可能對胎兒所有重要器官進行詳細的觀察,以期排除畸形。人民衛生出版社出版的《中華圍產醫學》(張為遠主編)關于“圍產期影像學診斷篇”骨骼系統畸形的三維超聲診斷也指出,“對于胎兒肢體的觀察,應對胎兒每一肢體從近端逐一追蹤致末端,避免漏檢”。
被告醫院在孕產婦超聲檢查報告單中告知:“超聲波不能檢查胎兒染色體及胎兒耳、指、趾、甲狀腺、生殖器等小器官”,這是業內所共識的,但手掌骨的超聲并非完全不能檢查分辨;“告知”中提及“本次超聲檢查只檢查報告中超聲所見的內容,沒有描述的胎兒結構不在檢查范圍內”,被告醫院在陳述中也承認超聲至尺橈骨末端時未再進行連續觀察,說明被告醫院未將手掌檢查列為本次系統超聲檢查的篩查范圍,雖然《產科超聲檢查技術指南(試行)》和《產前超聲檢查指南(2012)》并未明確要求檢查手掌,但被告醫院在Ⅲ級系統超聲檢查中對手掌如此重要的身體結構未行篩查,醫療行為存在不足。
(3)系統超聲檢查(Ⅲ級)有可能發現胎兒左手缺如。
被鑒定人先天性左手缺如畸形,又稱為橫行肢體缺陷(先天性截肢)。目前業內普遍認為胎兒四肢檢查的最佳時期為孕12-28周,《產前超聲檢查指南(2012)》也建議系統超聲檢查(Ⅲ級)在孕20-24周進行。孕產婦何結明孕24周到被告醫院進行產前系統超聲檢查(Ⅲ級)符合時間要求。且詳細的超聲檢查是可能發現胎兒左手缺如的。
根據《胎兒畸形產前超聲診斷學》(李勝利主編,衛生部全國產前診斷技術專家組推薦用書)關于胎兒肢體超聲檢查方法有詳盡描述:“對胎兒肢體注意采用連續順序追蹤掃查法檢查胎兒四肢,對胎兒每一肢體從肢體近端逐一追蹤致肢體末端,避免漏檢某一肢體”;在先天性肢體缺陷和截肢的超聲診斷中描述:“對胎兒肢體逐一采用連續追蹤掃查法檢查胎兒四肢,取得較好效果,如橫行肢體缺陷中的無手畸形等,此法均可以做出正確的診斷”。根據《超聲醫學》第五版(周永昌、郭萬學主編)關于先天性肢體缺陷和截肢:“手腕水平截肢超聲可以顯示上臂、前臂及其內骨骼,而手腕、手及其內的骨骼均缺失”。
系統超聲檢查(Ⅲ級)上肢時一般沿肩關節向上臂、前臂、手掌至肢體末端順序觀察,被告醫院在超聲檢查報告單中描述:胎兒雙側上肢肱骨、尺橈骨可顯示。手掌骨與尺橈骨順序連接,在三維超聲沿近端向遠端順序觀察尺橈骨時,連續超聲監測、順序觀察可一并觀察到手掌骨。雖然業內認為系統超聲檢查對胎兒指、趾骨分辨有時存在困難,但胎兒掌骨、指骨完全缺失的情況,通過詳細的系統超聲檢查是可以發現的,除非醫院觀察到尺橈骨遠端后終止繼續觀察。
《產科超聲檢查技術指南(試行)》明確指出“如有條件應在妊娠18-24周進行一次胎兒系統超聲檢查”。其目的就是盡可能篩查出胎兒畸形,做到優生優育。孕產婦何結明以優生優育為目的,在規定孕期內到被告醫院行產前系統超聲檢查,而非一般的產前篩查(Ⅱ級超聲檢查),但被告醫院在為孕產婦行系統超聲檢查時不夠全面細致,未盡到充分注意義務,未能觀察到胎兒左手掌缺如,醫療行為欠妥。
綜上所述,被鑒定人陸某先天性左手缺如畸形診斷明確。孕產婦何結明以優生優育為目的在規定孕期內到被告處行產前系統超聲檢查(Ⅲ級超聲檢查)。但被告醫院在為孕產婦行系統超聲檢查時不夠全面細致,未盡到充分注意義務,未能發現胎兒左手掌缺如,醫療行為存在一定過錯。被鑒定人陸某先天性四肢畸形為自身發育異常所致,醫療過錯與左手掌缺如的后果無直接因果關系。依據因果關系判定原則,參照《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委托醫療損害鑒定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十七(五)款,原因力大小為輕微因素,建議過錯參與度為10%(僅供委托單位參考)。
鑒定意見為:被告佛山市南海區婦幼保健院在為孕產婦何結明行系統超聲檢查時,未能對胎兒重要器官進行全面細致的篩查,未盡到充分注意義務,未能發現被鑒定人陸某左手掌缺如畸形,醫療行為存在一定過錯。被鑒定人陸某先天性四肢畸形為自身發育異常所致,目前左手掌缺如的后果與被告的過錯無直接因果關系。被告的原因力大小為輕微因素,間接參與度為10%(僅供委托單位參考)。為此,原告方支出了鑒定費用11100元。
另查明,原告方在庭審中述稱:原告陸某現在4歲多,因為年齡過小,現尚未安裝殘疾輔助器具,醫生建議要到十七八歲才能安裝。陸某大腦發育沒有問題,因為左手手掌缺如,需要左手或兩只手共同操作的動作無法完成,無法自己吃飯,吃飯、穿衣均需要人輔助。幼兒園因為陸某的左手手掌缺如問題,不愿意接收
判決結果
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區婦幼保健院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15325元予原告何結明、陸浩然、陸某。
二、被告佛山市南海區婦幼保健院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予原告何結明、陸浩然。
三、駁回三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400元(原告陸浩然已預交),由被告負擔,并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逕付予原告陸浩然。本案醫療過錯鑒定費11100元(原告何結明已墊付),由被告負擔,并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逕付予原告何結明。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劉俊霞
人民陪審員夏涵冰
人民陪審員盧淑霞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書記員何玉嫦
判決日期
2017-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