丸熟市恒泰電力工程有限公司、陳洪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7)蘇0581刑初1822號
判決日期:2017-12-19
法院:江蘇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常熟市人民檢察院以常檢訴刑訴〔2017〕179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單位常熟市恒泰電力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陳洪、陸惠軍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孫曉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單位常熟市恒泰電力工程有限公司訴訟代表人呂丁元、被告人陳洪、陸惠軍及辯護人王東鋒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常熟市人民檢察院指控:1、被告人陳洪于2012年11月至2015年11月間,在擔任常熟市恒泰電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泰公司)總經理期間,在無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以支付開票費的方式,讓任某(另案處理)從天津市力海圓商貿有限公司、天津隆康泰實業有限公司、天津羅琦金屬材料銷售有限公司為恒泰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0份,價稅合計人民幣1136053.24元,稅款共計人民幣165067.57元,均由恒泰公司入賬抵扣。后恒泰公司已將其中6份發票所涉稅款向常熟市國家稅務局申報并辦理進項稅額轉出,另4份發票所涉稅款已補繳。2、被告人陸惠軍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8月間,在擔任恒泰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在無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以支付開票費的方式,讓他人從上海芙眾工貿有限公司、上海六池實業有限公司等為恒泰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4份,價稅合計人民幣1549076元,稅款共計人民幣225079.43元。被告人陳洪明知上述其中13份發票是虛開所得,仍進行入賬抵扣。后恒泰公司已將上述14份發票所涉稅款向常熟市國家稅務局申報并辦理進項稅額轉出。3、被告人陳洪于2012年11月,在擔任常熟市恒輝電力輔機設備修造廠(以下簡稱恒輝廠)期間,在無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以支付開票費的方式,讓任某從天津市力海圓商貿有限公司為恒輝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份,價稅合計人民幣65000元,稅款人民幣9444.44元,后由恒輝廠入賬抵扣。后恒輝廠已將所涉稅款補繳。4、被告人陸惠軍于2015年7月,在擔任恒輝廠投資人期間,在無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以支付開票費的方式,讓他人從杭州寶復貿易有限公司為恒輝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份,價稅合計人民幣223200元,稅款共計人民幣32430.78元。被告人陳洪明知發票是虛開所得,仍進行入賬抵扣。后恒輝廠已將上述發票所涉稅款向常熟市國家稅務局申報并辦理進項稅額轉出。被告單位、被告人陳洪、陸惠軍經電話通知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為證實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實,公訴機關提交了相關的證據材料,據此認為,被告單位常熟市恒泰電力工程有限公司違反國家稅收管理制度和發票管理制度,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國家稅款,被告人陳洪、陸惠軍系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均應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單位、被告人陳洪、陸惠軍均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
被告單位常熟市恒泰電力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陳洪、陸惠軍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均表示無異議。
辯護人王東鋒的主要辯護意見認為,被告人陳洪系自首、初犯,相關稅款已轉出或補繳,請求法院對被告人陳洪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
1、2012年11月至2015年11月間,被告人陳洪在擔任常熟市恒泰電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泰公司)總經理期間,在無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以支付開票費的方式,讓任某(另案處理)從天津市力海圓商貿有限公司、天津隆康泰實業有限公司、天津羅琦金屬材料銷售有限公司為恒泰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0份,價稅合計人民幣1136053.24元,稅款共計人民幣165067.57元,均由恒泰公司入賬抵扣。后恒泰公司已將其中6份發票所涉稅款向常熟市國家稅務局申報并辦理進項稅額轉出,另4份發票所涉稅款已補繳。
2、2014年12月至2015年8月間,被告人陸惠軍在擔任恒泰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在無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以支付開票費的方式,讓他人從上海芙眾工貿有限公司、上海六池實業有限公司等為恒泰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4份,價稅合計人民幣1549076元,稅款共計人民幣225079.43元。被告人陳洪明知上述其中13份發票是虛開所得,仍進行入賬抵扣。后恒泰公司已將上述14份發票所涉稅款向常熟市國家稅務局申報并辦理進項稅額轉出。
3、2012年11月,被告人陳洪在擔任常熟市恒輝電力輔機設備修造廠(以下簡稱恒輝廠)負責人期間,在無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以支付開票費的方式,讓任某從天津市力海圓商貿有限公司為恒輝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份,價稅合計人民幣65000元,稅款人民幣9444.44元,由恒輝廠入賬抵扣。后恒輝廠已將所涉稅款補繳。
4、2015年7月,被告人陸惠軍在擔任恒輝廠投資人期間,在無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以支付開票費的方式,讓他人從杭州寶復貿易有限公司為恒輝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份,價稅合計人民幣223200元,稅款共計人民幣32430.78元。被告人陳洪明知發票是虛開所得,仍進行入賬抵扣。后恒輝廠已將上述發票所涉稅款向常熟市國家稅務局申報并辦理進項稅額轉出。
2017年7月31日、8月21日,被告人陳洪、陸惠軍經民警電話通知后先后至公安機關,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案發后,被告單位常熟市恒泰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向常熟市國家稅務局補繳了相關稅款并交納了罰款人民幣481946.28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洪、陸惠軍及被告單位常熟市恒泰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并有被告人陳洪的辨認筆錄,證人任某、呂某的證言筆錄,營業執照復印件、稅務登記表,增值稅專用發票、記賬憑證、收據、入庫單,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增值稅稅款已抵扣證明,銀行交易明細,專用發票案件協查報告,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稅務處理決定書,電子繳款憑證,抓獲經過、發破案經過,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人口信息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判決結果
一、被告單位常熟市恒泰電力工程有限公司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罰金已由行政罰款折抵或繳納。)
二、被告人陳洪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被告人陸惠軍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合議庭
審判長庾晨
審判員陳潔
人民陪審員徐秀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書記員蘇敏
判決日期
2017-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