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慶市新洲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與安徽省樅陽縣第五建筑安裝工程公司、安徽黃梅戲藝術職業(yè)學院不當得利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皖0811民初1620號
判決日期:2017-09-19
法院:安徽省安慶市宜秀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安慶市新洲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安徽省樅陽縣第五建筑安裝工程公司、第三人安徽黃梅戲藝術職業(yè)學院不當得利返還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金慶華、被告法定代表人張永龍及其委托代理人黃益、第三人委托代理人方芳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安慶市新洲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安徽省樅陽縣第五建筑安裝工程公司向原告返還工程款71436.91元并按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應付利息(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實際還本付息時止);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09年第三人分別與原、被告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原告承建男生宿舍樓及東邊大門1層附房,被告承建女生宿舍樓及西邊2層附房。但在實際施工時,原告承建了男生宿舍樓和西邊2層附房,被告承建了女生宿舍樓和東邊大門1層附房。在決算審核過程中,原告就該情況向審計單位反映,要求在審計報告中將標底組成與實際施工情況不符之處進行調整,審計單位雖確認該情況屬實,但不能在審計報告中予以改正,故審計報告仍然以原合同包干價為基礎出具,但原、被告項目負責人口頭約定待工程結算審核結束,內部針對標底顛倒之處再行調整。2016年9月結算核對時,雙方共同委托的施工員凌春林對標底顛倒造成的差價予以計算,標底顛倒造成的合同差價為71436.91元。被告也同意支付該部分合同差價,但總以各種借口拖延。
被告安徽省樅陽縣第五建筑安裝工程公司辯稱:1、被告于2009年7月2日與第三人簽訂女生宿舍樓工程,與原告無任何業(yè)務往來,也未同意或委托原告承建被告公司項目,該工程開工至今已八年多,原告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2、被告單位該項目負責人查聲穩(wěn)已于去年年底病故,在其病故之前從未向被告反映此事,查聲穩(wěn)是否同意支付原告費用,被告不知情,也不同意承擔;3、該工程在決算中按合同包干價執(zhí)行,價款不做調整,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由原告自行承擔;4、原告施工的1-4軸與被告施工的18-20軸與招標文件確有不符,但責任在原告,是原告搶先施工所造成。根據招標文件,被告只需施工1-4軸±0.00以上部分,實際上被告還施工了18-20軸樁基和基礎部分,該部分的工程款應由原告支付給被告,沖抵后原告應支付被告76057.16元;5、東邊大門1層附樓與西邊2層附樓結構相同,所施工的±0.00以上部分相差無幾,況且被告還多施工了18-20軸的軸基礎;6、今年原告方裴安慶到被告單位提及此事,要查聲穩(wěn)補償差價五萬元,因被告法定代表人不知道實際情況,出具了五萬元條據,內容很客觀,聲明此條據作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第三人安徽黃梅戲藝術職業(yè)學院述稱:第三人根據招標文件、施工合同、審計報告為準,原、被告之間的其他事情第三人不清楚。
本院經審理查明:2009年第三人分別與原、被告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原告承建男生宿舍樓及東邊大門1層附房,被告承建女生宿舍樓及西邊2層附房,合同均約定工程款為包干價。但在實際施工時,原告承建了男生宿舍樓和西邊2層附房,被告承建了女生宿舍樓和東邊大門1層附房。
由于工程款審計報告中未將標底組成與實際施工情況不符之處進行調整,2016年9月,雙方項目負責人共同委托凌春林(決算核對時施工方共同委托的預算員)對標底顛倒之處的合同差價進行計算,標底顛倒造成女生宿舍合同價比男生宿舍合同價高71436.91元。因被告該項目負責人查聲穩(wěn)于2016年底病故,2017年3月3日,被告法定代表人張永龍向原告項目負責人裴安慶出具條據一份,載明“我公司承建安徽黃梅戲藝術職業(yè)學院女生宿舍樓,由查聲穩(wěn)負責該工程,工程開工前后借公司現金及簽字利息合計陸拾壹萬元。該工程一直未決算,經法院判決,黃梅戲校欠我公司297255.68元。該工程款由裴安慶負責將該款從黃梅戲校轉到我公司賬號,因我公司無專人催要。該上述工程款到我公司后,我公司支付裴安慶人民幣伍萬元(標底顛倒造成的合同差價)。如該款未進我公司賬戶,此條作廢,特此聲明。”
第三人與原、被告工程款決算審計由合同包干價加變更簽證價組成,原、被告標底組成與實際施工不符包含在合同報告價內,第三人所欠被告工程款297255.68元為變更簽證工程款,該欠款現在本院執(zhí)行過程中
判決結果
一、被告安徽省樅陽縣第五建筑安裝工程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安慶市新洲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返還合同差價款50000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利率支付該款自2017年6月27日至付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駁回原告安慶市新洲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減半收取793元,財產保全費770元,合計1563元,由被告安徽省樅陽縣第五建筑安裝工程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卓勝龍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書記員張倩
判決日期
2017-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