睎必龍、劉來生等與陳長寬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皖1502民初2566號
判決日期:2018-12-25
法院: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李必龍、劉來生與被告陳長寬、王安云、王家生、夏先林、安徽明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明盛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吳旭東適用簡易程序,于2018年6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必龍、劉來生及其共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林,被告陳長寬,被告王家生并作為其妻夏先林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被告明盛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明星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安云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必龍、劉來生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568281元(工程款542281元、植筋款16000元、保證金10000元)及其利息(自2015年1月30日起,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至款清止);2、五被告承擔連帶責任;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及理由:被告陳長寬、王家生掛靠被告明盛公司承建六安金領歡樂世界玉帶街工程,把外墻保溫、批灰、屋面防水等工程分包給原告。被告明盛公司對案涉工程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案涉工程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被告陳長寬之妻王安云,被告王家生的妻子夏先林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原告與被告2011年4月28日簽訂了聚苯顆粒保溫外墻保溫工程合同,2011年5月20日簽訂了SBS屋面防水工程合同。2011年5月31日明盛公司向原告出具保證金10000元的收據。原告完成約定的工程量后,多次請求與被告共同確認工程量,被告以各種理由拖延,原告測算工程款為1388281元,被告陸續向支付846000元,余款542281元拒不支付,另有植筋工程款16000元也未支付。2014年12月30日,原告起訴至貴院,被告多次以庭外協商可以省去司法鑒定費為借口,誘使原告于2015年11月27日撤訴,原告撤訴后,被告又以各種借口拖延,至今協商未果。為此特起訴至貴院,請予支持以上訴訟請求。本案訴訟工程中,原告以案涉工程六安金領歡樂世界玉帶街竣工驗收報告顯示驗收時間為2013年3月8日,變更訴請中利息起算時間為2013年3月8日。
原告李必龍、劉來生為支持其訴訟請,向本院提交下列證據:
證據一、原告身份證復印件、被告戶籍證明,證明原、被告訴訟主體適格;
證據二、(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0139號裁定書、2015年1月30日庭審筆錄,證明1、被告對原告訴訟主體資格不持異議;2、被告律師代理權限是特別授權;3、陳長寬、王家生掛靠明盛公司承建六安金陵歡樂世界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玉帶街工程;4、被告收到保證金10000元;5、已付工程款846000元。
證據三、合同三份,保證金收據、原告測算工程款數額,證明原、被告2011年4月28日簽訂了聚苯顆粒保溫外墻保溫工程合同、2011年5月20日簽訂了SBS屋面防水工程合同、2011年6月9日簽訂了批灰粉白工程合同;2、被告收到保證金10000元;3、被告應當支付工程余款542281元、植筋工程款16000元、退還保證金10000元。
證據四、被告提供的統計表、直接費計算表12張,證明1、被告認可聚苯顆粒保溫外墻保溫工程、SBS屋面防水工程,只是雙方未確認工程量;2、計算表中“107膠白水泥滿批膩子二遍”就是批灰粉白工程量,只是雙方未確認工程量。
證據五、原告批白的部分材料發票,證明原告實際履行2011年6月9日的合同。
被告明盛公司辯稱:1、原告劉來生不是本案適格訴訟主體,幾個被告均未與劉來生發生任何合同關系,請求駁回其訴請;2、從訴狀看出,本案牽涉三個合同,三個工程,分別是保溫、防水、批灰粉白工程,應該分三個案件起訴;3、被告與原告李必龍一直未結算,本案所述欠款數額無事實依據,請求駁回原告訴請。
被告明盛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被告陳長寬、王家生、夏先林辯稱:同意以上明盛公司答辯意見。其次本案施工合同與陳長寬、王家生家屬沒有任何關系,應駁回該項訴請。
被告陳長寬、王安云、王家生、夏先林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被告明盛公司對原告證據的質證意見為:對證據一真實性不持異議,同意陳長寬、王家生答辯意見,不應將其家屬列為本案被告;對證據二真實性不持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1、這是2015年1月30日審理的另一起案件,與本案無關聯性;2、庭審筆錄僅記錄庭審過程,并不是生效的判決書所確認的事實,不能作為本案證據依據;3、庭審筆錄記錄不完整,當時代理人曾提到劉來生、劉來敏的訴訟主體問題,但是書記員沒有記錄,庭后由于原告準備撤訴,被告就沒有追究,因此不能代表被告認可劉來生就是劉來敏,如果需要證明需要公安機關戶籍證明;4、此次撤訴的原因,一方面是訴訟主體問題,另一方面是沒有算賬,無法確定欠款數額;5、2015年的庭審筆錄由于兩個實際施工人未到場,作為代理人雖然是特別授權但不能對所有情況都詳細了解。對證據三真實性不持異議,這三份合同證明了是三個工程,是三個不同的合同關系,不能放到一個案件中;對原告測算的工程款數額三性均持有異議,沒有經過被告和權威機構認可。對證據四真實性不持異議,但可以看出原告起訴的數額沒有依據,批灰粉白需要膩子兩遍,原告只做了以便導致工程無法驗收;對證據五的三性及證明目的均持有異議,這個不是發票只是收據。
被告陳長寬、王家生、夏先林對原告證據的質證意見與明盛公司一致。
本院對原告證據作如下認證:原告證據一、二、三,被告對真實性本身均不持異議,本院對上述證據的證據效力及相應的證明力予以認定。證據四為原告實際施工的相關資料,并不能直接證明案涉工程造價情況;證據五為收據,并非正規發票,本院對上述兩份證據的證明力不予認定。
本案訴訟過程中經原告申請,本院委托對原告實際施工的保溫、防水、批灰粉白工程價款進行司法鑒定。2018年12月14日,安徽國華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2018-1510號鑒定意見書,鑒定原告實際施工的六安金領歡樂世界玉帶街外墻體保溫工程造價為818281元;C型街SBS屋面防水工程造價為170458.68元;室內墻面批灰粉白工程造價為462159.56元,三項合計1450899.24元。
原告李必龍、劉來生對上述司法鑒定意見書均無異議;被告陳長寬、王家生、明盛公司對該司法鑒定意見書三性持有異議;本院認為,該司法鑒定程序合法,結論客觀真實,對安徽國華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2018-1510號鑒定意見書的證據效力及證明力予以認定。
根據上述對證據的分析認定,并結合庭審中當事人的陳述,事實查明的事實如下:
2010年8月份,被告陳長寬、王家生掛靠被告明盛公司合伙承建六安金領歡樂世界L型玉帶街工程,后原告李必龍、劉來生合伙從陳長寬、王家生承接外墻體保溫工程、室內墻面批灰粉白、屋面防水工程施工。2011年4月28日,被告陳長寬、王家生與原告李必龍、劉來生簽訂了聚苯顆粒保溫外墻保溫工程合同;2011年5月20日簽訂了SBS屋面防水工程合同;2011年6月9日簽訂了批灰粉白工程合同。上述三份建設工程合同簽訂后,原告李必龍、劉來生即組織投入施工,并給付陳長寬、王家生工程保證金10000元。2013年3月份,六安金領歡樂世界L型玉帶街工程完工,并已經交付使用(尚未完全通過竣工驗收程序)。后被告陳長寬、王家生陸續支付原告工程款共計846000元,工程余款陳長寬、王家生一直未與原告結算給付,兩原告曾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訴訟,訴請被告陳長寬、王家生立即給付拖欠工程款,后因雙方協商結算工程款,兩原告于2015年11月27日申請撤訴,本院對此裁定予以準許。但原、被告雙方仍未能對工程款進行結算,兩原告于2018年4月24日再次向本院提起訴訟。
另查明,本案訴訟過程中經原告申請,本院委托對原告實際施工的保溫、防水、批灰粉白工程價款進行司法鑒定。2018年12月14日,安徽國華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2018-1510號鑒定意見書,鑒定原告實際施工的六安金領歡樂世界玉帶街外墻體保溫工程造價為818281元;C型街SBS屋面防水工程造價為170458.68元;室內墻面批灰粉白工程造價為462159.56元,三項工程款合計1450899.24元。
再查明,原告劉來生又名劉來敏,涉案工程合同劉來生以劉來敏名義簽訂
判決結果
一、被告陳長寬、王家生、安徽明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給付原告李必龍、劉來生建設工程款542281元;
二、被告陳長寬、王家生、安徽明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擔上述工程款的逾期付款利息,息自2018年4月24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本清息止。
三、被告陳長寬、王家生退還原告李必龍、劉來生工程保證金10000元。
上述一、二、三項款均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日一次性付清。
四、駁回兩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590元,減半收取4795元,鑒定費30000元,合計34795元,由被告陳長寬、王家生、安徽明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吳旭東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李偉
判決日期
2018-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