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泰恒業燃料有限公司與內蒙古華遠現代物流有限責任公司、慈溪市洲展燃料有限公司、寧波千里田野能源發展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終本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7)內7101執36號之一
判決日期:2017-11-21
法院:包頭鐵路運輸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北京金泰恒業燃料有限公司申請執行內蒙古華遠現代物流有限責任公司、慈溪市洲展燃料有限公司、寧波千里田野能源發展有限公司買賣合同欠款一案中,申請執行總標的額6220840.81元,被執行人內蒙古華遠現代物流有限責任公司應承擔8415元;慈溪市洲展燃料有限公司應承擔992154.95元;寧波千里田野能源發展有限公司應承擔5220270.86元。被執行人內蒙古華遠現代物流有限責任公司應承擔部分全部履行完畢;被執行人慈溪市洲展燃料有限公司、寧波千里田野能源發展有限公司應承擔部分全部未履行;執行費58281元未履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在執行過程中,經調查,二被執行人暫無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也無法提供可供執行的財產及線索,經合議庭審查評議
判決結果
終結對包頭鐵路運輸法院作出的(2016)內7101民初168號民事判決書的本次執行程序。
如果申請人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經核查屬實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書次日起,十日內向呼和浩特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出復議
合議庭
審判長烏力吉圖
審判員張志明
審判員胡曉斌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王瑞敏
判決日期
2017-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