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娟與陳新建、河南省偉恒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豫1725民初3942號
判決日期:2018-12-25
法院:河南省確山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李文娟訴被告陳新建、河南省偉恒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原告李文娟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寶宏適用簡易程序,于2018年12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文娟以及委托代理人牛現旗、被告河南省偉恒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建國到庭,被告陳新建因被本院拘留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文娟訴稱,被告承建劉店中心小學期間,2016年10月28日,原、被告簽訂《建筑機具租賃合同》,約定:被告租賃原告鋼管、吊籃等建筑機具,被告如拖欠租金按租金15%支付違約金。后經計算,被告拖欠租金共計268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均以拒絕。為此請求被告支付租賃費268000元及違約金。
被告河南省偉恒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偉恒公司)辯稱,被告公司與原告之間不存在建筑機具租賃合同關系,原告對被告的起訴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應予駁回。第一、被告從未與原告簽訂任何形式的建筑機具租賃合同,不論是書面的還是口頭的建筑機具租賃合同均不存在。同時被告也沒有實際租賃原告的任何建筑機具,更沒有委托或者指派任何人去租賃原告的建筑機具。第二、陳新建與被告之間是轉包關系,陳新建不是被告的工作人員,陳新建與被告之間的建筑機具租賃合同關系與被告無關,應由陳新建承擔向原告人支付租賃費的法律義務。第三、被告既不是劉店小學建設工程的實際施工人,也不是該工程的再分包或者再轉包人,在法律上與被告不存在任何關系。合同相對性原則,原告起訴被告要求被告支付租賃費沒有法律依據。陳新建在從被告手中承包劉店小學建設工程的同時,還從第三方處承包有公租房建設工程和其他工程,陳新建在承包這些工程的時候均是租賃的原告的建筑機具,陳新建在承包劉店小學建設工程中租賃的原告的建筑機具僅是其中的一部分,約為十一、二萬元左右,這部分建筑機具的租賃費與被告無關,仍是陳新建的個人債務,應由陳新建個人承擔。綜上所述,原告對被告的起訴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駁回。
被告陳新建未能到庭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6年7月,被告偉恒公司通過招投標中標承建確山縣劉店中心小學教學樓、餐廳等建設項目,業主為確山縣教育體育局,被告偉恒公司為承包人。后偉恒公司將該工程轉包給被告陳新建承建。2016年10月28日被告陳新建與原告李文娟簽訂《建筑機具租賃合同》,約定租賃物以實發數為準,拖欠租金按月拖欠租金的15%收取違約金。2018年6月15日被告陳新建給原告李文娟出具欠條一張,欠李文娟鋼管租賃費246000元;2018年10月29日被告陳新建給原告李文娟出具欠條,欠吊籃租賃費22000元,合計欠原告租賃費268000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陳述、被告偉恒公司答辯、《建筑機具租賃合同》、陳新建出具的欠條兩張、確山縣劉店中心小學教學樓、餐廳等建設項目中標公示、本院對陳新建的詢問筆錄相互印證,足以認定
判決結果
一、被告陳新建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給付原告李文娟租賃費268000元;并從2018年10月29日起按月拖欠租賃費的2%支付違約金至租賃費支付完畢;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320元減半收取2660元,由被告陳新建負擔;保全費2020元,由原告李文娟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寶宏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宋迎春
判決日期
2018-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