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格能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國聯汽車動力電池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其他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6)粵1973執5244號之一
判決日期:2017-11-21
法院:廣東省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一、執行依據:本院(2015)東三法民二初字第39號民事判決書及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東中法民二終字第1575號民事判決書。
二、立案執行日期:2016年6月22日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三、執行內容:被執行人應向申請執行人支付貨款575000元,并負擔受理費4775元、保全費3395元。
執行情況
本院依法查封被執行人的機器設備,并委托評估,評估價為1301300元。經查,該機器設備已辦理動產抵押登記手續,抵押金額10000000元,抵押權人為案外人許點勇,故對上述設備的處分為無益處分,暫不宜處理。此外,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財產,申請執行人未提供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財產的線索。
裁定結果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或者財產線索的,恢復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何根源
審判員梁晨
人民陪審員林富裕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葉彤
判決日期
2017-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