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孝軍、內蒙古森藝園林綠化有限公司與李艷麗、張志明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7)內22民終1406號
判決日期:2017-12-18
法院:內蒙古自治區(qū)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寧孝軍、上訴人內蒙古森藝園林綠化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李艷麗、原審被告張志明、李文志、孫海賀、馬海龍、李大超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內蒙古自治區(qū)突泉縣人民法院(2016)內2224民初149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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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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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本案按上訴人寧孝軍、上訴人內蒙古森藝園林綠化有限公司撤回上訴處理。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二審案件受理費322.52元,減半收取161.26元,由上訴人寧孝軍負擔80.63元、內蒙古森藝園林綠化有限公司負擔80.63元。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袁國民
審判員李楊
審判員林巖霞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書記員于穎
判決日期
2017-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