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倉支行與寶利嘉集團有限公司、寶利嘉(安徽)紡織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7)蘇0585執3224號
判決日期:2017-12-13
法院:太倉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倉支行與寶利嘉集團有限公司、寶利嘉(安徽)紡織有限公司、葛富春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2017)蘇0585民初1051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決書,寶利嘉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歸還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倉支行(2014)蘇銀貸字第TC000742號《人民幣流動資金貸款合同》項下借款本金600萬元、利息(含罰息、復利)1100942.1元(利息暫算至2017年2月7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約定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寶利嘉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歸還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倉支行(2014)蘇銀貸字第TC000743號《人民幣流動資金貸款合同》項下借款本金1000萬元,利息(含罰息、復利)1629196.4元(利息暫算至2017年2月7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約定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寶利嘉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支付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倉支行律師費246710元;寶利嘉(安徽)紡織有限公司、葛富春對被告寶利嘉集團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案件受理費135741元,由寶利嘉集團有限公司、寶利嘉(安徽)紡織有限公司、葛富春共同負擔。寶利嘉集團有限公司、寶利嘉(安徽)紡織有限公司、葛富春未按判決書規定期限履行義務。根據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倉支行的申請,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執行,執行標的19112589.5元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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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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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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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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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7-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