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倉支行與江蘇大加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寶利嘉集團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7)蘇0585執3225號
判決日期:2017-12-13
法院:太倉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倉支行與江蘇大加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寶利嘉集團有限公司、葛富春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2017)蘇0585民初1051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決書,江蘇大加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歸還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倉支行(2014)蘇銀貸字第TC000728號《人民幣流動資金貸款合同》項下借款本金9832771.45元、利息(含罰息、復利)1533895.44元(利息暫算至2017年2月7日,之后借款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約定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江蘇大加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歸還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倉支行(2014)蘇銀貸字第TC000907號《人民幣流動資金貸款合同》項下借款本金1000萬元、利息(含罰息、復利)1310430.01元(利息暫算至2017年2月7日,之后借款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約定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江蘇大加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歸還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倉支行(2014)蘇銀貸字第TC000908號《人民幣流動資金貸款合同》項下借款本金1000萬元、利息(含罰息、復利)1310430.01元(利息暫算至2017年2月7日,之后借款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約定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江蘇大加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支付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倉支行律師費353512元;寶利嘉集團有限公司、葛富春對江蘇大加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四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案件受理費213585元,由江蘇大加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寶利嘉集團有限公司、葛富春共同負擔。江蘇大加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寶利嘉集團有限公司、葛富春未按判決書規定期限履行義務。根據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倉支行的申請,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執行,執行標的34554623.9元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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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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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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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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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7-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