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登峰物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與武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勞動、社會保障)一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2018)鄂0102行初318號
判決日期:2018-12-19
法院: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武漢登峰物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登峰物業公司)訴被告武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市人社局)工傷行政確認一案,將陳木松列為第三人,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依法受理后,向被告市人社局及第三人陳木松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石玨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劉華女、錢志武共同參加的合議庭,于2018年11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登峰物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富盈,被告市人社局的負責人祝民及委托代理人余楚清、金文俊,第三人陳木松的委托代理人王玉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合議庭評議,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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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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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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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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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8-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