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孝軍、內蒙古森藝園林綠化有限公司與張金榮、張志明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內22民終1009號
判決日期:2017-10-20
法院:內蒙古自治區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寧孝軍、內蒙古森藝園林綠化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張金榮、一審被告張志明、李文志、孫海賀、馬海龍、李大超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內蒙古自治區突泉縣人民法院(2017)內2224民初107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同年8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寧孝軍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孔祥玲、上訴人內蒙古森藝園林綠化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尹梅、一審被告孫海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秀秀、一審被告李大超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金榮東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張金榮、一審被告張志明、李文志、馬海龍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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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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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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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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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7-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