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萬文與羅甸縣水利有限責任公司、田茂松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黔0624民初2347號
判決日期:2018-12-12
法院:思南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宋萬文訴被告羅甸縣水利有限責任公司(以上簡稱“羅甸水利公司”)、銅仁市煙草公司思南縣分公司(以下簡稱“思南煙草公司”)、田茂松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后,于2018年5月10日作出(2016)黔0624民初2111號民事判決,被告羅甸水利公司提出上訴,2018年9月3日,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8)黔06民終870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本院2018年9月1日立案后,另行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0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宋萬文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何仕茂、被告羅甸水利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磊、被告思南煙草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思聶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田茂松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暫無數據
合議庭
暫無數據
判決日期
2018-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