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鎮海開天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寧波精銳環境設備安裝有限公司保證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8)浙0211執893號
判決日期:2018-10-25
法院:寧波市鎮海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2018)浙0211執893號寧波市鎮海開天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與寧波精銳環境設備安裝有限公司、丁健君、應叢芳保證合同糾紛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浙0211民初1703號民事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未自覺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寧波市鎮海開天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18年05月07日立案執行。執行標的為被執行人寧波精銳環境設備安裝有限公司、丁健君、應叢芳返還申請執行人借款本金977760及相應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并負擔案件受理費22121元。
執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05月07日向被執行人寧波精銳環境設備安裝有限公司、丁健君、應叢芳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和被執行人須知,要求寧波精銳環境設備安裝有限公司、丁健君、應叢芳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報告財產情況,被執行人寧波精銳環境設備安裝有限公司、丁健君、應叢芳逾期未履行且未報告財產情況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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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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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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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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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8-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