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2、高某1等與劉雨生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冀1028民初430號
判決日期:2019-03-25
法院:大廠回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高某2、高某1、楊樹奎、王亞華與被告劉雨生、左鑫雨、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一案,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分別于2019年3月1日、3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高某1、高某2、楊樹奎、王亞華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海鋒,被告劉雨生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馬楠、張曉良,被告左鑫雨,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璨鋒,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徐志永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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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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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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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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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9-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