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與寧波精銳環境設備安裝有限公司、應群亞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浙0203民初14018號
判決日期:2019-03-21
法院: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寧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為與被告寧波精銳環境設備安裝有限公司、被告應群亞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于2018年10月22日訴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后因被告寧波精銳環境設備安裝有限公司、被告應群亞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本案。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應群亞出現,本院依法向其送達訴訟材料,并于2019年3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寧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洪軍及被告應群亞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寧波精銳環境設備安裝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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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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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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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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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9-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