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玲、王從海等與鳳陽縣人民政府等一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2018)皖11行初89號
判決日期:2019-05-17
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馬玲、王從海、王忠華、孟斌、胡春明、王鳳海、王金根、張明才、李德友、王宗順等十人訴被告鳳陽縣人民政府、滁州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及行政復議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1月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王從海、孟斌、王鳳海、張明才、李德友、王宗順以及馬玲等十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陳立霞、沈典升,被告鳳陽縣人民政府的出庭負責人田海松副縣長及其委托代理人查傳一、趙雷雨,被告滁州市人民政府的出庭負責人許光友副市長及其委托代理人尚昌虎、汪魏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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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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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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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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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9-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