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木乃縣吉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與霍學軍、郭敬銀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新40民終11號
判決日期:2019-03-20
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吉木乃縣吉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運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霍學軍、原審被告郭敬銀、董春龍、新疆宏泰建工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泰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阿勒泰地區中級人民法院(2016)新43民初1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月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吉運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超、張莉初,被上訴人霍學軍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許睿、周湖,原審被告郭敬銀、董春龍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麗到庭參加訴訟。宏泰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庭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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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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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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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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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9-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