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飛達輕工產品加工廠、廣州鼎雅服裝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8)粵0281執恢14號之八
判決日期:2019-05-15
法院:樂昌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廣東省飛達輕工產品加工廠與廣州鼎雅服裝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粵02民終1548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根據上述判決的判項,被執行人應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申請執行人加工費用640442.92元,承擔案件受理費15827.92元。因被執行人未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廣東省飛達輕工產品加工廠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依法立案受理,案號為(2017)粵0281執101號,本院扣劃并支付了199972.19元給申請執行人后于2017年8月23日以(2017)粵0281執101號之一執行裁定書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申請執行人于2018年6月4日申請恢復執行,執行標的為484396.40元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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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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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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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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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9-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