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星科、王栩、王卓等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7)浙0727刑初214號
判決日期:2018-10-11
法院:磐安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磐安縣人民檢察院以磐檢公訴刑訴[2017]21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毛星科、王栩、王卓犯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被告人林志剛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2018年6月15日,磐安縣檢察院以本案需要補充偵查為由,建議對本案延期審理,同日本院決定延期審理。2018年7月15日恢復審理。本案經(jīng)報請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批準,延長審理期限三個月。2018年7月30日,磐安縣人民檢察院以磐檢公訴刑變訴[2018]3號變更起訴決定書,指控被告人毛星科、王栩、王卓犯合同詐騙罪,向本院變更起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磐安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周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毛星科、王栩、王卓、林志剛、辯護人毛靈見、黃道進、吳鴻平、陳軍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判決結果
暫無數(shù)據(jù)
合議庭
暫無數(shù)據(jù)
判決日期
2018-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