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樹枝、張家口宏垣電力實業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冀07民再11號
判決日期:2019-04-16
法院: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訴人王樹枝與被申訴人張家口宏垣電力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垣公司)、國華(赤城)風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華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案,原審原告王樹枝向張家口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起訴,該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2013)張開民初字第470號民事判決,原審原告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經審理于2014年3月27日作出(2014)張民二終字第3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原審原告仍不服,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2014)冀民申字第715號民事裁定書,駁回原審原告王樹枝的再審申請。后原審原告向河北省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申請,河北省人民檢察院于2018年9月7日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冀檢民(行)監[2015]13000000219號民事抗訴書,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7日作出(2018)冀民抗104號民事裁定書,指令本院再審本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3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張家口市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趙瑞倉、苗照亮,申訴人王樹枝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站軍、被申訴人宏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士德、王美堂,被申訴人國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軍凱、王鋼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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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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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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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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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9-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