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外運長江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與常州環亞再生資源利用有限公司、王悅良委托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8)蘇0402執1149號之一
判決日期:2018-09-11
法院: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中國外運長江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與常州環亞再生資源利用有限公司、王悅良委托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蘇0402民初6044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依該判決書:一、常州環亞再生資源利用有限公司、王悅良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中國外運長江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支付貨款557802.37元及違約金(自2017年7月31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最高不超過未支付貨款的30%,即167340元);二、常州環亞再生資源利用有限公司、王悅良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中國外運長江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支付律師代理費51557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9300元,減半收取4650元,由常州環亞再生資源利用有限公司、王悅良負擔。因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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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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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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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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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8-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