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甫章、王先普與海南遠征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中電建路橋集團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5)海中法民(環)初字第13號
判決日期:2017-01-12
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洪甫章、王先普與被告海南遠征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遠征公司)、中電建路橋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路橋公司)、中國水利水電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水四局)、中國水利水電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水十一局)、蘇交科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交科公司)、海口國家高新區發展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新區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楊曦擔任審判長,審判員李玉民、審判員張蓮鳳參加的合議庭。因涉及商業秘密,路橋公司申請本案不公開審理。本案原當事人為原告洪甫章、王先普與被告李志杰、路橋公司、高新區公司,于2015年7月7日不公開開庭審理后,本院依原告申請,于2015年8月31日裁定準許原告撤回對被告李志杰的起訴,并于2015年9月10日追加遠征公司、中水四局、中水十一局、蘇交科公司為被告。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洪甫章、王先普及其原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宗澤,被告遠征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宋醫峰,被告路橋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高麗春、杜培湖,被告中水四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高麗春,被告高新區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晉頊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中水十一局、蘇交科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因本案必須以另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案尚未審結,本院于2016年1月4日裁定中止訴訟,并在該案審結后于2016年9月19日恢復訴訟。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對鑒定意見書和當事人補充證據組織了質證。兩原告于2017年1月4日申請更換委托訴訟代理人為程曉東、皮修平。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暫無數據
合議庭
暫無數據
判決日期
2017-01-12